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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483 | 發表對:483 回應 | ||
提醒經營小本生意者開業最好依規定辦理登記,以免受罰。 營業稅法有規定,只要有營業行為就要在營業前備妥相關證件,向稅捐處提出申請。 如未辦營業登記,被查獲將依營業稅法規定罰鍰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另按所漏稅額處一倍至十倍罰鍰,並得停止營業。 |
回應編號:481 | 發表對:481 回應 | ||
公司名及店名如果取得好,讓人輕易留下深刻印象,但也要小心免得觸法。 有一案例,某公司以易引起消費者誤認為某大企業的關係企業為公司名稱,行政院公平會交易委員判定為攀附知名企業商譽的不公平競爭行為,處新台幣30萬元罰款。 商業開業前,應提供下列資料申請登記: 一 名稱。 二 組織。 三 所營業務。 四 資本額。 五 所在地地址。 六 負責人姓名、住所或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其他經政府核發之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出資種類及數額。 七 合夥組織者,合夥人姓名、住所或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其他經政府核發之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出資種類、數額及合夥契約副本。 公司名稱是否有重複,可到經濟部的網站查詢,把想取公司名字輸入電腦查詢,若有相同名字可再查是否同一行業,若沒有相同即可 依商業登記法2 8條規定商業在同一直轄市或縣 (市) ,不得使用相同或類似他人已登記之商號名稱,經營同類業務。 另外公司名稱,不得使用易於使人誤認為與政府機關或公益團體有關之名稱。以合夥人之姓或姓名為商業名稱者,該合夥人退夥,如仍用其姓或姓名為商業名稱時,須徵得其合夥人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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