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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客多商店股份有限公司違反公平交易法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張貼時間:09-30 17:49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94年9月29日第725次委員會議決議,福客多商店股份有限公司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未向交易相對人充分揭露最低建議訂貨量規定之相關經營關係限制事項,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爰依同法第41條規定,命其停止該等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
  
公平會係接獲某些福客多超商加盟店檢舉表示,福客多商店股份有限公司(即福客多加盟總部)就加盟店販售之各項商品均有最低建議訂貨量之規定,建議訂量常逾越門市銷售量,造成加盟店需吸收大量報廢損失;但如果加盟店之訂貨量未達到規定訂量,將被認為違反加盟總部之指示,有遭到警告、開單甚至終止契約之可能。加盟店並質疑與福客多加盟總部簽訂之委任經營契約中並沒有上揭規定。
  
公平會經過調查,發現福客多加盟總部的確訂有最低建議訂貨量規定,於加盟店未遵守時會給予相關處置,且加盟總部係於簽約後始將最低建議訂貨量規定告知加盟店。至於福客多加盟總部則表示,最低建議訂貨量規定係為了避免架上發生欠品情形,何況依據總部與加盟店間之契約約定,加盟店原本即有依照總部指示訂貨之義務。
  
公平會認為,福客多加盟總部規定最低建議訂貨量係為了降低欠品情形之發生,避免影響商品銷售額及消費者蒞店意願,尚難謂為不當。但公平會也指出,福客多加盟總部既然不允許加盟店自由決定訂貨事宜,終究係對加盟店之事業活動予以限制,更何況訂貨量將直接影響加盟店之收益,此類經營關係限制事項屬重要交易資訊,自應於簽約前即充分揭露,以利交易相對人作為是否加盟之參考。且公平會為了確保加盟事業之公平競爭,避免加盟業主於招募加盟過程中隱匿重要交易資訊,於88年間即訂有相關規範,並於92、94年修正為「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資訊揭露案件之處理原則 」,作為業界遵循之規範。
  
公平會進一步表示,在福客多加盟總部與加盟店簽訂之契約中,僅籠統約定加盟店須依加盟總部之「指導」或「規定」販售商品,惟並未明確說明指導或規定之範圍、也沒有載明加盟總部就所有商品均訂有最低建議訂貨量規定乙事。由於所有商品項目及建議訂量均為福客多加盟總部統一決定,足見福客多加盟總部掌握全數資訊而立於優勢地位。是以福客多加盟總部在簽約前未充分揭露有關最低建議訂貨量規定之重要交易資訊,使加盟店在資訊不完全之情形下與其簽約,待加盟後始得知有最低建議訂貨量規定,唯恐被論以違約而不得不遵守,則此種行為實係濫用市場相對優勢地位,隱匿或遲延揭露重要交易資訊,對交易相對人顯失公平。因福客多公司加盟店數已達360家並居連鎖便利商店市場第5大,公平會認為其行為確足以影響相關市場之交易秩序,而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公平會最後表示,經審酌福客多商店股份有限公司違法行為之動機、目的及預期之不當利益;違法行為對交易秩序之危害程度;違法行為危害交易秩序之持續期間;因違法行為所得利益;事業之規模、經營狀況、營業額及其市場地位;違法類型曾否經中央主管機關導正或警示;以往違法類型、次數、間隔時間及所受處罰;違法後悛悔實據及配合調查等態度;與其他因素後,爰命其停止違法行為,並處2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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