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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刊登合約書(點閱樣本)
甲方:映妤科技工作室/ 阿甘(台灣)創業加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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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xxxx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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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確保甲乙雙方權利義務,訂定下列條款。
第二條 : 經甲乙雙方洽定加盟品牌刊登方式採一年一期40,000元,不得更換品牌名稱,且本期廣告刊登
保證被點擊數為10,000人次,廣告刊登方式及排版,皆由甲方安排,乙方不得有任何異議。
第三條: 刊登費須在廣告刊登前匯款至右列指定戶頭 (合作金庫海山支庫 帳號:1036717119426 戶名:映妤科技工作室)後,本契約即開始生效,若乙方於EMAIL信寄出日起一週內未匯款至指定戶頭,本合約即作廢失效。
第四條: 為避免造成乙方權益受損,在契約期限內除天災地變及人為破壞之情形外,若有發生乙方委刊人無法使用之情事,雙方約定甲方應於事後補足乙方權益受
損點選人次。為避免造成甲方權益受損,契約期間內,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廣告刊登費償還。
第五條: 乙方同意授權加盟品牌下所有有關招商文字照片影音為本站所使用。乙方保證所登錄加盟資訊皆符合政府法令規定,無任何欺詐、誤導、誇大不實、侵害他
人著作權、商標權或違反公序良俗之情事。若乙方委刊之資料違反本條款,一切責任除由乙方自行負責外,甲方有權刪除乙方廣告刊登資格且不退還任何費用,且乙
方有責需賠償甲方所受名譽損失費用。
第六條: 乙方於刊登期間內若發生停業、歇業、撤銷登記、聲請重整、破產、解散清算、召開債權人會議等之情況時,本契約於事實發生之日起自動終止,甲方有權
刪除乙方廣告刊登資格且不退還任何費用。
第七條: 雙方約定本email視為正本合約書,因本契約所發生之爭議而有涉訟必要時,雙方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註2. 阿甘(台灣)創業加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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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映妤科技工作室/ 阿甘(台灣)創業加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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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xxxx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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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確保甲乙雙方權利義務,訂定下列條款。
第二條 : 經甲乙雙方洽定加盟品牌廣告刊登費為一年一期50,000元(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不得更換品牌,廣告刊登方式及排版,除阿甘創業加盟網首頁三張最佳廣告宣傳之一照片由乙方買斷固定外,其餘皆由甲方安排,乙方不得有任何異議。
第三條: 刊登費須在廣告刊登前匯款至右列指定戶頭 (合作金庫海山支庫 帳號:1036717119426 戶名:映妤科技工作室)後,本契約即開始生效,若乙方於EMAIL信寄出日起一週內未匯款至指定戶頭,本合約即作廢失效。
第四條: 為避免造成乙方權益受損,在契約期限內除天災地變及人為破壞之情形外,若有發生乙方委刊人無法使用之情事,雙方約定甲方應於事後補足乙方權益受
損天數。為避免造成甲方權益受損,契約期間內,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廣告刊登費償還。
第五條: 乙方同意授權加盟品牌下所有有關招商文字照片影音為本站所使用。乙方保證所登錄加盟資訊皆符合政府法令規定,無任何欺詐、誤導、誇大不實、侵害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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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有責需賠償甲方所受名譽損失費用。
第六條: 乙方於刊登期間內若發生停業、歇業、撤銷登記、聲請重整、破產、解散清算、召開債權人會議等之情況時,本契約於事實發生之日起自動終止,甲方有權
刪除乙方廣告刊登資格且不退還任何費用。
第七條: 雙方約定本email視為正本合約書,因本契約所發生之爭議而有涉訟必要時,雙方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