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外送平台業者輔導要點發布施行
臺北市政府針對外送平台提供外送服務之食物安全、外送員之職業安全及交通安全等事項,訂定行政指導之輔導性規定「臺北市政府外送平台業者輔導要點」,保障外送員權益。
「臺北市政府外送平台業者輔導要點」共有十三點,主要是對外送平台業者之管理及其外送員之保護方式,內容包括外送平台業者應為其外送員投保傷害保險、天然災害宣布停止上班期間應停止外送、發生職業災害應通報勞動檢查機關、對新加入外送員實施教育訓練、製備具反光效果之保溫箱或衣著、建立外送員申訴處理機制、訂定友善消費者服務條款及消費爭議處理、建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計畫等事項。
「臺北市政府外送平台業者輔導要點」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輔導 臺北市轄內之外送平台業者提升外送員之職業安全、保障消費者食品 衛生安全及減少消費爭議,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所屬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外送平台:指使用電子商務技術進 行網際網路交易,提供消費者購買商品,並提供外送員選擇就消
費者購買之商品進行外送服務之平台。
(二)外送平台業者:指設置前款平台而 營業之廠商。
(三)外送員:指透過外送平台應用程式,前往消費者指定之廠商領取商品,運送至消費者指定地點並交付之外送服務從業人員。
(四)外送服務期間: 指外送員於外送平台應用程式上線接受消費者購買商品之訂單時起,至外送員將 商品依消費者指示而交付之時止之期間。
四、為提供外送員因意外事故而遭受生命、身體或健康損害之保障,外送員與外送平台業者成立提供外送服務 契約後,外送平台業者於外送員開
始提供外送服務前,應以自己之費 用,以外送員為被保險人投保意外傷害保險,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意外傷害致失能或死亡之保險最低保險金額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意外傷害之醫療保險實支實付型 最低保險金額新臺幣三萬元或日 額支付型最低保險金額每日新臺 幣一千元。
為使外送員得知前項保障內容,外送平台業者於保險人同意承保後, 外送員開始提供外送服務前,應交 付前項保險之保險證或保險手冊予 外送員收執,並應於提供外送服務
契約存續期間內,維持前項保險契 約之效力。 外送平台業者所備置第一項之要保及保險人所交付同意承保資料,應保存至保險期間屆滿後至少六個
月,並將已納保之外送員人數及第一項之投保項目公開揭示,有異動時應即更新。
五、外送平台業者對於新加入之外送員, 應於提供外送服務前,施以至少三小時之職業安全、食品衛生安全及交通安全教育訓練課程。
六、外送平台業者於政府機關因天然災害宣布停止上班,應通知外送員停 止從事外送服務;外送員執行職務
發現有立即危險,或生命可能遭受 威脅之虞,得自行停止外送服務及退避至安全場所。
外送員因前項自行停止外送服務及退避至安全場所,而未完成外送服務者,外送平台業者不得給予不利 處分。
七、外送員於從事外送服務期間,有下列 情事之一者,外送平台業者應於明知或可得而知該情事之時起八小時 內通報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一)發生死亡災害。
(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按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 定:「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
動檢查機構。
一、發生死亡災害。
二、 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
三、 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為掌握外送員職業災害並 提供即時協助,爰參酌上開規定及同法
施行細則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明定外送平台業者對於外送員發生職業災害之通報義務。惟外送平台產業型態之工
作場所主要是使用道路,又外送員主要以二輪之動力交通工具載運商品,道路上常見三人以上發生擦撞之輕微交通事故,如將此類輕微交通事故亦列為應通
報事由恐有過當,從而未將上開規定之第二款情事納入本點之應通報情事,以免加重外送平台業者負擔。
八、為避免發生交通事故,外送員於夜間 從事外送服務時,外送平台業者應使 其穿著反光或顏色鮮艷之服裝或背 心,或設計足以達反光效果之保溫箱供外送員使用。
一、外送員於夜間從事外送服務具有潛在性之風險與危害,為免外送員於外送服務期間發生被追撞等交通事故 之災害,並強化外送員安全,爰明定備置具反光效果之衣著或保溫箱給
外送員使用,以增加其安全性。
二、本點所稱夜間,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一00條之三第三項規定,係指日出 前,日沒後,併此敘明。
九、外送平台業者應就外送員因負評或其他事由而遭停權處分建立申訴處 理機制。
有鑑於消費者對外送員之負評可能是因 交通狀況所致,非單方面屬外送員之過錯,外送員遭停權嚴重影響外送員工作權益,是以外送平台業者應建立申訴處
理機制,使外送員不致遭不對等對待。
十、外送平台業者應接受執行機關輔導訂定友善消費者之服務條款,並建立客服流程及消費爭議申訴案件處理機制。
為避免外送平台業者之服務條款有違反 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之情事,故輔導業者訂定友善消費者之服務條款, 並輔導業者建立快速有效之客服機制,
以妥善處理消費糾紛,期紓減消費爭議 申訴案件。
十一、執行機關或消費者保護官(以下簡稱消保官)處理消費爭議案件時,發現外送平台業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依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二
十四條之規定,得將其名稱、地址、 爭議商品或服務及所為行為於網路
上或媒體公告之:
(一)經執行機關或消保官通知前來說 明消費爭議案情或商議解決方 重申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以促進消費爭議之處理,強化消費者保護之行政監督。
法,無正當理由不派員出席。
(二)參加前款消費爭議申訴案件協商 獲致協議,無正當理由不履行。
(三)拒絕接受消費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退還商品 或解除契約。但符合通訊交易解 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 二條規定者,不在此限。
十二、外送平台業者應建立食品安全衛 生管理計畫,其計畫內容應包含外送員、管理衛生人員及運輸、客訴、 回收管制等衛生管理事項。
為管理外送平台業者提供或參與食品運 送服務之食品衛生安全,明定應建立含 外送員、管理衛生人員及運輸、客訴、 回收管制等衛生管理事項之計畫。
十三、本府應將外送員於本市發生交通 事故之相關統計資料,按季公告之。
外送平台業者經前項公告之當季 交通事故較前一季統計為高時,應於當季統計資料公告後一個月內 訂定降低外送員發生交通事故計畫,報本府備查。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餐飲業創業者、外送平台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外送員送餐服務頻繁,交通事故發生頻率較高,且外送平台業者與外送員間究屬承攬抑或僱傭關係,其中是否存在有從屬性或部分從屬性,得認定二者屬勞動契約關係,進而適用勞動基準
法,目前僅得依個案實質認定;甚至同一外送平台業者與其數外送員之間亦可能同時存在承攬與僱傭關係 ,其二者之民事法律關係 ,目前尚難一概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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