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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搶食外送市場商機實務經驗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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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食外送市場商機實務經驗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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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下列有那些搶食外送市場商機實務經驗談!

編號:6850 回應主題:搶食外送市場商機實務經驗談
分享一下搭配外送平台後幾點心得給大家參考:

1. 以消費者而言, 我所知用熊貓比較多。

2.搭配外送平台後,下雨天生意明顯變好,之前下雨天真的是很不好。

3. 外送平台上的廣告曝光(廣告要花錢),對擴展客源有所助益特別是對新開的店。

4.熊貓和uber比,uber的價位高一些,但現熊貓價格也漲上來了。

5.熊貓和uber比,熊貓的介面個人覺得較好用,但修改菜單有一點點小麻煩。

6.熊貓和uber比, 熊貓有比較多元化配合選擇 ,除一般外送跟消費者自取外,還有pandago。


編號:6811 回應主題:搶食外送市場商機實務經驗談

外送平臺不當限制餐廳活動罰鍰200萬

富O達股份有限公司限制合作餐廳在平臺刊登之價格,須與餐廳自行販售之價格相同,及限制合作餐廳不得拒絕「顧客自取」訂單,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後,富O達股份有限公司限制合作餐廳在平臺刊登之價格必須與餐廳自行販售之價格相同,使得餐廳無法將不同的銷售管道的成本差異反映在售價上,形同內用顧客必須與外送平臺訂餐顧客共同分攤平臺的抽成,富O達股份有限公司則無須擔心若調升抽成比例會使顧客轉向內用,故較有誘因及能力調升抽成比例。此外,富O達股份有限公司要求餐廳在平臺刊登價格必須與「店內價」相同,間接確保餐廳在其他外送平臺上刊登的價格,不會低於在平臺刊登的價格,縱使其他外送平臺向餐廳收取的抽成較低,餐廳也不會降低在該外送平臺上的售價,消費者將無法享受到其他外送平臺低抽成反映在餐點價格的好處。在前述措施削弱其他外送平臺對消費者競價效果後,網路效應導致理性消費者繼續使用餐廳數比較多的外送平臺。也就是說,富O達店內與外送價相同的要求,間接削弱其他外送平臺與富O達競爭的能力。 公平會還發現富O達平臺強制開啟「顧客自取」功能,讓顧客自行到餐廳取餐外帶,限制餐廳不得拒絕「顧客自取」訂單。由於透過「顧客自取」訂餐之消費者,大多屬於餐廳原本的顧客,如餐廳必須接受無條件平臺上「顧客自取」的訂單,不僅未拓展市場或開發新顧客,甚至面臨必須與平臺上的自己競爭,當原有的內用及外帶顧客流失至外送平臺,餐廳還需額外支付富O達佣金抽成。富O達進一步再將收取自餐廳之佣金抽成補貼消費者 (例如「自取79折」),更促使顧客利用富O達「顧客自取」方式訂餐,使富O達能獲取更多佣金抽成,並享有更大定價能力,從而產生限制競爭效果。 公平會認為餐廳本可依各種服務成本採取不同定價,是否接受「顧客自取」亦應自由決定,富O達藉由其市場力量,限制合作餐廳於富O達平臺刊登價格與實際店內價格一致,及限制合作餐廳不得拒絕「顧客自取」訂單,構成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5款「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而且有限制競爭之虞之行為。

因此公平會歷經9月1日、9月8日及9月15日共3次委員會議審議,最終決定富O達股份有限公司因限制合作餐廳於平臺刊登價格必須與實際店內價格一致,及限制合作餐廳不得拒絕「顧客自取」訂單,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5款之規定,除命其停止該違法行為,並處20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為維護交易相對人的價格決定自由,公平交易法禁止事業約定商品轉售價格的規範目的,如相關契約條款已明顯有限制下游事業轉售價格決定自由的情形,不論約定轉售價格實際造成的效果或是否執行罰則等,均應認定該約款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8條規定,始得維護下游經銷事業自主決定價格從事競爭的自由。


編號:6809 回應主題:搶食外送市場商機實務經驗談

美食外送餐飲稽查專案

台北市6月衛生局執行「美食外送餐飲稽查專案」針對市面6家外送平台業者、20家外送合作餐飲業者、5名外送服務員進行食品衛生相關稽查,其中多家業者的分店初查不合格,多因作業場所、人員或食材處理及製程衛生有缺失,複查後均已改善。

衛生局初查時發現有天花板積灰、牆面不潔、未出示廢棄物處理或水塔清洗紀錄等、未提供人員體檢資料、人員未戴工作帽、食材未離地放置、冰箱食材未覆蓋等作業場所、人員或食材處理及製程的衛生有缺失,若經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可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不過業者均已改善,複查結果皆合格。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台北市衛生局呼籲外送平台業者應做到「黃金一小時送達」、「冷熱餐食要區隔」、「運送保溫要注意」、「定期清潔運送箱」、「食品業者要登錄」等外送食安5大重點。


編號:6804 回應主題:搶食外送市場商機實務經驗談

超商跨足餐飲外送平臺公平會不禁止其結合

統一超商經營「7-ELEVEN」連鎖式便利商店,專聯科技公司則為經營「foodomo」餐飲外送平臺,統一超商擬對專聯科技公司結合,向公平會提出結合申報一案。

統一企業、統一超商、專聯科技公司主要經營業務分別為食品製造、連鎖式便利商店、餐飲外送平臺等,業務性質並不相同,且統一超商及旗下關係企業有在餐飲外送平臺銷售部分餐飲或商品的情形,故公平會從垂直結合與多角化結合的角度進行評估。由於專聯科技公司在餐飲外送平臺市場之市占率甚低,且上游餐飲業者家數眾多,不論在餐飲外送平臺市場及連鎖式便利商店市場亦均存有強力競爭對手,可與統一超商及專聯科技公司抗衡。況餐飲外送平臺上的餐飲或商品多元,相互具有替代性,消費者選擇眾多,所以本結合案尚無產生市場垂直封鎖的疑慮,亦難驟然改變各相關市場結構及原有業者的市場地位,且現在其他各大連鎖超商亦與其他外送平臺有合作,故本結合反而可能促進餐飲外送平臺市場更具競爭性。 基此,公平會審議後,認為本結合案尚無顯著限制競爭疑慮,得認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

公平會於110年4月14日第1535次委員會議通過,統一超商與專聯科技公司結合案,依公平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結合。


編號:6745 回應主題:搶食外送市場商機實務經驗談

外送平臺及相關業者提供訂餐開立憑證規定
 
外送平臺業者及合作餐飲業者開立憑證的方式,將因外送平臺業者為境內營業人或境外電商而有不同。   

業者若透過在我國境內設有固定營業場所的外送平臺業者(如Foodpanda)銷售,係按外送平臺業者與餐飲業者合作模式(視個別合約),依下列2種方式開立銷售憑證;其中餐費部分,餐飲業者若經核定免用統一發票者,得掣發普通收據,否則應依規定開立發票。

方式1:外送平臺業者依所收取價款全額開立發票給消費者並報繳營業稅,而餐飲業者按其自外送平臺收取的餐費部分,開立發票或收據給外送平臺業者,即消費者如支付款項100元可取得外送平臺業者所開立的100元發票。

方式2:外送平臺業者依所收取配送費開立發票給消費者並報繳營業稅,而餐飲業者按其自外送平臺收取的餐費部分開立發票或收據,由配送員代為交付給消費者,即消費者如支付款項100元可取得平臺業者所開立的配送費10元發票及餐飲業者開立的餐費90元發票或收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透過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外送平臺業者(即境外電商,如UberEats)銷售,係按「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規範」開立憑證及報繳營業稅,外送平臺業者應依向消費者所收取價款全額開立雲端發票給消費者並報繳營業稅;而餐飲業者按其自外送平臺收取的淨額價款,開立發票或收據給外送平臺業者。

 

 


編號:6741 回應主題:搶食外送市場商機實務經驗談

臺北市政府外送平台業者輔導要點發布施行
 
臺北市政府針對外送平台提供外送服務之食物安全、外送員之職業安全及交通安全等事項,訂定行政指導之輔導性規定「臺北市政府外送平台業者輔導要點」,保障外送員權益。
 
「臺北市政府外送平台業者輔導要點」共有十三點,主要是對外送平台業者之管理及其外送員之保護方式,內容包括外送平台業者應為其外送員投保傷害保險、天然災害宣布停止上班期間應停止外送、發生職業災害應通報勞動檢查機關、對新加入外送員實施教育訓練、製備具反光效果之保溫箱或衣著、建立外送員申訴處理機制、訂定友善消費者服務條款及消費爭議處理、建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計畫等事項。

「臺北市政府外送平台業者輔導要點」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輔導 臺北市轄內之外送平台業者提升外送員之職業安全、保障消費者食品 衛生安全及減少消費爭議,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所屬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外送平台:指使用電子商務技術進 行網際網路交易,提供消費者購買商品,並提供外送員選擇就消
費者購買之商品進行外送服務之平台。
(二)外送平台業者:指設置前款平台而 營業之廠商。
(三)外送員:指透過外送平台應用程式,前往消費者指定之廠商領取商品,運送至消費者指定地點並交付之外送服務從業人員。
(四)外送服務期間: 指外送員於外送平台應用程式上線接受消費者購買商品之訂單時起,至外送員將 商品依消費者指示而交付之時止之期間。

四、為提供外送員因意外事故而遭受生命、身體或健康損害之保障,外送員與外送平台業者成立提供外送服務 契約後,外送平台業者於外送員開 始提供外送服務前,應以自己之費 用,以外送員為被保險人投保意外傷害保險,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意外傷害致失能或死亡之保險最低保險金額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意外傷害之醫療保險實支實付型 最低保險金額新臺幣三萬元或日 額支付型最低保險金額每日新臺 幣一千元。 為使外送員得知前項保障內容,外送平台業者於保險人同意承保後, 外送員開始提供外送服務前,應交 付前項保險之保險證或保險手冊予 外送員收執,並應於提供外送服務 契約存續期間內,維持前項保險契 約之效力。 外送平台業者所備置第一項之要保及保險人所交付同意承保資料,應保存至保險期間屆滿後至少六個 月,並將已納保之外送員人數及第一項之投保項目公開揭示,有異動時應即更新。

五、外送平台業者對於新加入之外送員, 應於提供外送服務前,施以至少三小時之職業安全、食品衛生安全及交通安全教育訓練課程。

六、外送平台業者於政府機關因天然災害宣布停止上班,應通知外送員停 止從事外送服務;外送員執行職務
發現有立即危險,或生命可能遭受 威脅之虞,得自行停止外送服務及退避至安全場所。 外送員因前項自行停止外送服務及退避至安全場所,而未完成外送服務者,外送平台業者不得給予不利 處分。

七、外送員於從事外送服務期間,有下列 情事之一者,外送平台業者應於明知或可得而知該情事之時起八小時 內通報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一)發生死亡災害。
(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按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 定:「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 動檢查機構。
一、發生死亡災害。
二、 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
三、 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為掌握外送員職業災害並 提供即時協助,爰參酌上開規定及同法 施行細則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明定外送平台業者對於外送員發生職業災害之通報義務。惟外送平台產業型態之工 作場所主要是使用道路,又外送員主要以二輪之動力交通工具載運商品,道路上常見三人以上發生擦撞之輕微交通事故,如將此類輕微交通事故亦列為應通 報事由恐有過當,從而未將上開規定之第二款情事納入本點之應通報情事,以免加重外送平台業者負擔。

八、為避免發生交通事故,外送員於夜間 從事外送服務時,外送平台業者應使 其穿著反光或顏色鮮艷之服裝或背 心,或設計足以達反光效果之保溫箱供外送員使用。
一、外送員於夜間從事外送服務具有潛在性之風險與危害,為免外送員於外送服務期間發生被追撞等交通事故 之災害,並強化外送員安全,爰明定備置具反光效果之衣著或保溫箱給 外送員使用,以增加其安全性。
二、本點所稱夜間,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一00條之三第三項規定,係指日出 前,日沒後,併此敘明。

九、外送平台業者應就外送員因負評或其他事由而遭停權處分建立申訴處 理機制。
有鑑於消費者對外送員之負評可能是因 交通狀況所致,非單方面屬外送員之過錯,外送員遭停權嚴重影響外送員工作權益,是以外送平台業者應建立申訴處 理機制,使外送員不致遭不對等對待。

十、外送平台業者應接受執行機關輔導訂定友善消費者之服務條款,並建立客服流程及消費爭議申訴案件處理機制。
為避免外送平台業者之服務條款有違反 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之情事,故輔導業者訂定友善消費者之服務條款, 並輔導業者建立快速有效之客服機制, 以妥善處理消費糾紛,期紓減消費爭議 申訴案件。

十一、執行機關或消費者保護官(以下簡稱消保官)處理消費爭議案件時,發現外送平台業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依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二 十四條之規定,得將其名稱、地址、 爭議商品或服務及所為行為於網路
上或媒體公告之:
(一)經執行機關或消保官通知前來說 明消費爭議案情或商議解決方 重申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以促進消費爭議之處理,強化消費者保護之行政監督。 法,無正當理由不派員出席。
(二)參加前款消費爭議申訴案件協商 獲致協議,無正當理由不履行。
(三)拒絕接受消費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退還商品 或解除契約。但符合通訊交易解 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 二條規定者,不在此限。

 十二、外送平台業者應建立食品安全衛 生管理計畫,其計畫內容應包含外送員、管理衛生人員及運輸、客訴、 回收管制等衛生管理事項。
為管理外送平台業者提供或參與食品運 送服務之食品衛生安全,明定應建立含 外送員、管理衛生人員及運輸、客訴、 回收管制等衛生管理事項之計畫。

十三、本府應將外送員於本市發生交通 事故之相關統計資料,按季公告之。
外送平台業者經前項公告之當季 交通事故較前一季統計為高時,應於當季統計資料公告後一個月內 訂定降低外送員發生交通事故計畫,報本府備查。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餐飲業創業者、外送平台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外送員送餐服務頻繁,交通事故發生頻率較高,且外送平台業者與外送員間究屬承攬抑或僱傭關係,其中是否存在有從屬性或部分從屬性,得認定二者屬勞動契約關係,進而適用勞動基準 法,目前僅得依個案實質認定;甚至同一外送平台業者與其數外送員之間亦可能同時存在承攬與僱傭關係 ,其二者之民事法律關係 ,目前尚難一概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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