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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加盟創業者簽加盟合約前應知經驗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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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創業者簽加盟合約前應知經驗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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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簽約有關日後店面經營的權益,當然要特別謹慎注意,因此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連鎖加盟創業者,加盟合約內容是否有列出下面事項約定,加盟開店創業者千萬不可小看。

一、簽約對象是公司法人還是和公司負責人簽, 亦請加盟總部出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營利事業登記證、商標註冊證書等確認無誤再簽。
二、請加盟總部明確列出加盟前和加盟後所有要支付費用名稱像目及金額。
三、供配貨方面,在訂貨、補貨、換貨、退貨及配送貨方式或者貨款繳付方式,規定和須配合事項。
四、商圈保障方面,對保障商圈的範圍究竟有多廣,有沒有規定得清清楚楚。
五、競業禁止條款,會不會太嚴苛。
六、違約金方面。
七、概括條款方面, 合約中若有「本合約未盡事宜,依管理規章辦理。」或類似條款,最好要求將管理規章附在加盟合約內且要蓋好騎縫章,以成為合約的附件之一。
八、加盟臨時解約終止和續約時,有無詳列加盟關係臨時解約之相關條漸和懲罰賠償規定,加盟終止和續約時相關條件和規定。
九、加盟爭議糾紛的處理管道和方式 。若條約中有加盟者要向法院提出訴訟前,需先經過內部調解委員會調解。加盟開店創業者應先瞭解調解內部委員會是由那些人所組成?有無公正和公平性若無還是建議刪除該條款,才不會到時偏坦加盟業主,而不利於加盟者。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下列還有那些加盟創業者簽加盟合約前應知經驗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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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加盟合約進貨條款內容

在曾爆發的加盟糾紛中,不少是起因在於加盟總部可片面修改進貨條件,特別是調漲價格、要求提高進貨量(調高最低進貨量規定)與貨款票期,最令加盟開店創業者感受到實質的成本壓力。因此加盟開店創業者在簽訂加盟合約時就必須確認加盟合約進貨條款內容是否可片面更改,若可調整的是參考那些依據做調整,雙方應先約定清楚,以維護身權益。

以餐飲業來說,除非是加盟總部自行研發的關鍵原物料,不然大多數都會有固定配合廠商在供貨,但餐飲業原物料供貨知名廠商就那麼幾家,因此原物料供貨來源重複性很高,要訪價應該不會很困難,因此簽加盟合約前應先向加盟總部確認那些原物料及耗材品項部分是開放自行購置,須採購的原物料及耗材品項部分有那些,(加盟合約內容要標明原物料品項清單,最低進貨數量限制,每個品項的價格),自行多方訪價,以比較加盟總部所提供的價格與市場價格差異。

 


阿甘創業加盟網建議加盟開店創業者,在確定要加盟開什麼樣的店後,應向加盟總部掙取在加盟合約頂轉讓條款上附上一但書,“優先購買權條款”及“加盟權利的讓售對象必須先經加盟總部同意”,加盟總部應該在幾天期限內回應加盟者,且除非有正當理由,否則不得拒絕加盟分店和商標使用權同意轉讓,避免日後轉讓不必要的爭議或拖延,以確保自身權益,切莫因為無知,不好意思或是一時疏忽就被加盟總部強調「加盟講究一致性,因此加盟合約是一定型化…」或是「先簽約再說」,這種說法說服了,並且注意保存各種證據,以備不時之需時,不讓自己處於劣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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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合約有利的條件要靠自己積極爭取!

在簽訂加盟合約時,加盟合約載明加盟總部和加盟開店創業者間一切權利義務,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加盟開店創業者,千萬要記得,有利的加盟條件要靠自己積極爭取! 譬如大多數加盟合約內都會有一條有關加盟分店要頂轉讓條款約定, 有的加盟合約內會有一“優先購買權條款”,也就是當加盟開店創業者日後要頂讓轉賣加盟分店時,有人出價願意盤頂時,因加盟總部有第一優先購買權,所以加盟者須主動詢問加盟總部是否願用同樣的金額,買回加盟分店的權益。或是加盟合約內會有一“在未經加盟總部書面同意下,任意轉讓加盟店與第三人,視為侵權”也就是必須先經總部同意才可轉讓,以上這些合約約定看似合理,但加盟者在簽約前應慎思,若日後經營不善或是因其他因素要頂讓,這會不會造成很大的困擾。

阿甘創業加盟網建議加盟開店創業者,在確定要加盟開什麼樣的店後,應向加盟總部掙取在加盟合約頂轉讓條款上附上一但書,“優先購買權條款”及“加盟權利的讓售對象必須先經加盟總部同意”,加盟總部應該在幾天期限內回應加盟者,且除非有正當理由,否則不得拒絕加盟分店和商標使用權同意轉讓,避免日後轉讓不必要的爭議或拖延,以確保自身權益,切莫因為無知,不好意思或是一時疏忽就被加盟總部強調「加盟講究一致性,因此加盟合約是一定型化…」或是「先簽約再說」,這種說法說服了,並且注意保存各種證據,以備不時之需時,不讓自己處於劣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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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加盟關係中加盟者往往是弱勢

近年來,台灣隨著開店創業風潮日趨盛行,加入加盟連鎖體制的創業者也愈來愈多,加盟糾紛也隨加盟創業人數的快速成長而倍速增加。而這些加盟糾紛的產生,大多是加盟者在加盟前未能詳細瞭解加盟前合約內容,而加盟總部也抱持加盟者有簽合約就好的模糊處理態度下,所以也未盡加盟合約內容解說溝通之責。加盟者在未深入瞭解加盟合約內容的權利與義務下就簽了約,日後遇上問題或麻煩時就易因權利與義務的認知不同導致糾紛時起,然加盟總部有加盟合約做為一屏障,還有法律相關專業人員和顧問負責處理各種因加盟合約所規範的加盟糾紛,再觀加盟者當初模糊處理加盟合約下,加盟合約對己方沒保障外,也沒專業人員處理加盟糾紛,所以到最後往往都是受害者,也就不足為奇了。

實務上,在加盟關係中,加盟者往往是弱勢,所以加盟者在加盟簽約前,就應堅持立場,有權利去要求協商修改不合理或不公平的加盟合約內容條款。且應深入詳細瞭解合約內容的權利與義務,再簽約以確保自身權益,切莫以懶散或是看不懂加盟合約內容或是以為是總部制式的範本而忽視或是不去協商修改不合理或不公平的內容條款。 另外加盟者在審閱加盟合約時,若有不了解加盟合約的文字及條款內容,應要求總部詳細解說或是要求提供影本,加盟者再將此合約及條款內容交由懂法律的人去解讀,千萬不能只聽加盟總部的一面之詞。若確認加盟合約及條款內容無誤後,亦應要求雙方持加盟合約到法院公證加盟合約,此舉對於較弱勢加盟者的權利會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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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加盟合約前應完成事項

簽訂加盟合約是加盟開店創業者不可草率忽視的一階段。因為加盟連鎖經營實務上,若發生加盟爭議糾紛,加盟合約絕對是扮演一舉足輕重最關鍵與最重要的裁判憑證。

因此,在簽加盟合約前應認真核對每一條款,仔細閱讀考慮有關加盟費用、加盟履約保證金、競業禁止條款、供貨條款、商圈保障條款、加盟總部對加盟店的相關約束管理等所有有關自身權益保障的條文和要點。特別是關於未盡事宜概括條款、臨時解約條款和懲罰條款方面,更是要把文字涵意搞的一清二楚明明白白才可;例如加盟合約中的懲罰條款,若有提及懲罰性違約金賠償等字眼,那在法律上就意謂加盟總部若能舉證實際損失金額大於該約定違約金金額,加盟總部是可向加盟開店創業者請求更高的損害賠償。

在沒有完全弄清楚所有加盟合約條款內文前,若有任何困惑疑問不解,不須急於在加盟合約上簽字,務必要向加盟總部和相關法律人員請教問清楚才行,另外加盟開店創業者可透過網路搜集和多次參觀加盟分店和現行加盟業主閒聊,以瞭解加盟體系實際運作情形瞭解和加盟分店業主對加盟總部抱怨所在及對加盟合約一些不合理和不公平的條款所在,做為挑選加盟總部加盟簽約前的參考依據。

 

簽加盟合約應注意解約條款和續約條款是否合理

加盟前要慎重閱讀加盟合約中的解約條款和續約條款,看清楚總部在哪些情況可以自行終止合約,這關係到加盟權利的有無,所以一定要非常明確。相對,如果發現總部的表現與當初的承諾有嚴重落差,加盟者在合約中也應該有自行解除合約及索賠的權利。如果合約到期,加盟主想續約繼續經營,是不是要重新繳一次加盟金,還是另外繳續約金且須更新生財設備。

另外有關解約條件、續約條件中的雙方權利與義務,特別是加盟保證金退還條款,有無清楚條列在加盟合約內,這都是常見的加盟糾紛,以免徒增日後的困擾。 一般來說,加盟合約的期間愈長,對加盟總部愈有利,對加盟者較為不利。畢竟加盟合約至少是一年是長期性的,難保在合約期間加盟者無意卻發生違約的情事,所以在加盟合約書上應要求總部在自行終止合約前,須事先書面通知加盟者改善,並給予合理的改善期限,如此才可避免總部自行宣佈終止合約所帶來的爭議及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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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被加盟合約五花大綁

有些加盟連鎖體系為了招攬開店創業者加盟無所不用其極,特別是在創業加盟展上加盟業者更是使盡所有招數,就是要逼你加盟開店創業者就範簽加盟合約,有的會呼?你說加盟合約這是公司制式版本, 那麼多人簽了都沒事,現在簽享有特別優惠,你就放一百個心趕快簽。但只要你一簽加盟合約,等你發覺不對勁時,就算找律師來作用也不大,因為已經被加盟合約條款內容五花大綁了。

加盟開店創業自己不多小心謹慎一點的話,簽了加盟合約到時也只能任人宰割,就算打起官司來,法官是只認字不認人,這種定型化契約,內容大多是有利於撰寫方加盟總部的。 但加盟開店創業要有一法律觀念定型化契約,是在雙方皆同意狀況下所簽屬的契約,並非全都不能改,且有審閱權是不需急著簽字,因此可在審慎仔細揣摩內容條款後,要求加盟總部增加有利於己或是較公平的條款在加盟合約內。

簽加盟合約應注意保障商圈條款內容是否合理

通常加盟體系為確保加盟店的營運利益,都會設有商圈範圍經營權益保護,也就是在某個商圈之內,該加盟體系不得再開設第二家分店的限制條款,保護加盟者的營運權益。然實務上,總部若是開在商圈保障以外的地方展店,加盟分店並沒有權利抗議。

但值得一提的是, 某些連鎖體係會因為加盟店增多或某些區域已達飽和狀態時,或是某些經營績效良好獲利豐富的地區,在現今商圈保障限制範圍下已很難再開新的加盟分店,於是便取巧發展另一品牌成立另一新加盟體系,以避開不受限於原有品牌的商圈保護限制範圍內了。

基於此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連鎖加盟創業者,在簽訂加盟合約前,不僅要收集該加盟體系過去在市場上有關商圈保障時的處理方式及態度,以做為是否加盟投資的參考。

另在簽訂加盟合約時就有關商圈保障條款內容,對商圈保障的範圍有多大,必須界定的十分清楚,最好是以在電子地圖上精確標定區塊或以街道門號範圍為界定會較沒爭議,而不是以方圓500公尺的說法。另外最好也應載明該體系不得再發展營業形態類似的第二品牌。

 

編號:5049 回應主題:加盟創業者簽加盟合約前應知經驗知識

簽加盟合約中若有加盟糾紛應先經由總部所成立的調解委員會調解此乃不公平條約

加盟連鎖招商實務上,有些加盟總部會在加盟合約條款中或用附註方式規定,如有發生加盟糾紛導致須走上訴訟,加盟者向法院提出訴訟前,應先經過由總部所成立的調解委員會調解。

表面看起來似乎合理,但如深慮一下就可想到如果調解委員會的組成成員都是由總部的人員所組成,或是佔絕大多數,或者是調解委員領加盟總部的薪資,那麼調解的結果當然會對總部有利,不利於加盟者,到時加盟者又礙於合約內此條款規定,無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求取公平公正,那不就是求助無門。

所以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加盟簽約時若合約中有類似的條款或附註時,應要求加盟總部詳細說明此條款合約內容及精神,最好方式還是刪除此可能不利於加盟者的不公平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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