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標權法院判決案例參考
新開火鍋店,為吸引顧客,將其招牌及店內裝潢顏色,仿效另一知名品牌,經知名品牌提出需徹換招牌及店內裝潢顏色要求,新開火鍋店以是自創並沒故意仿效,故沒在期限內更換類似部份,知名品牌則認為對方無意解決,故對新開火鍋店提出侵權告訴。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本案是否構成仿冒商標罪,品牌商標之使用乃表彰商品之品質及商譽,實務上判定商標是否具有近似性,也是時有爭議,關鍵在於「商標近似」之認定。新開火鍋店如有導致一般消費者誤認為知名品牌之虞,就有違商標法第八十一條之規定,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法院判決案例參考:
樹林當地知名xxx牛肉麵店老闆控告遭人冒用商標開連鎖店,牛肉麵店老闆出示智慧財產局的商標證書外,及所寄存證信函要求改善對方卻未回應,且提出開店多年來的媒體報導剪報,強調多年來所辛苦建立的牛肉麵口碑,遭人冒用開連鎖店,影響他的商譽。冒用者自知理虧答應和解改招牌,法官見侵權者有合解誠意,判拘役40天、緩刑3年。
在台灣商標登記是視誰先申請登記,但並不是搶先登記的就可無限上崗享有商標權,只要先使用者能舉證所使用的商標,確實是在商標所有權人申請登記之前就已開始使用,還是可享有免訴的權益,但還是要更換有侵犯商標的名稱,即已為別人登記的商標卻仍侵權使用該商標,是目前法院認定侵犯商標權較無爭議的觸法判斷準則。
商標法第 81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 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
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
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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