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因營業虧損或受獎勵免稅致短漏所得額仍須處罰
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之倍數裁處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國稅局舉例說明,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營業收入淨額18,000,000元及全年所得額虧損10,000,000元,嗣經該局查獲其漏報營業收入12,000,000元,變更核定營業收入淨額30,000,000元及全年所得額虧損7,960,000元,應退稅額3,000元,並按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違章情形及裁罰金額或倍數:「一、申報案件:(一)已依限辦理結算申報,惟經查明有短漏報所得情事者。處所計算金額0.5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4,500元。」甲公司違章情節應就漏報所得額2,040,000元,按當年度適用之稅率17%計算之金額346,800元處0.5倍罰鍰173,400元,因高於該條項但書規定之上限90,000元,故裁處罰鍰90,000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業者,應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就過去一年來經營成果,據實申報營業所得額,亦勿因申報營業虧損或受獎勵免稅而掉以輕心,如有發現短漏報所得額之情形,切勿心存僥倖,應在稽徵機關查獲前,儘快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短漏報所得致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4千5百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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