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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開店營業登記、發票、營利所得稅等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網路開店營業登記、發票、營利所得稅等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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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條文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 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 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 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財政部94年5月31日台財稅字第09404536620號函釋

營業人經營電視或網路購物,其買賣條件合於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之特種買賣,且已藉電視購物節目中或網路明白揭示者,准其發貨時所開立之發票(發票號碼明載於發貨單)於鑑賞期過後始寄發與買受人。

說明:
透過電視或網路購物有別於實體通路買賣,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為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所明定。故電視或網路購物型態雖無書面約定,但其條件如已於電視購物節目或網路上公開明白揭示,其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准於鑑賞期過後再行寄發。

所得稅法第14條
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
第一類:營利所得: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總額、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 之盈餘總額、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合夥人每年度應分配之盈餘總額、獨資資本主每年自其獨資經營事業所得之盈餘總額及個人一 時貿易之盈餘皆屬之。
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總額或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之盈餘總額,應按股利憑單所載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與可扣抵稅額之合計數計算之;合夥人應分配之盈餘總額或獨資資本主經營獨資事業所得之盈餘總額,應按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之。
第二類:執行業務所得:凡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所房 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之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帳簿及憑證最少應保存五年;帳簿、憑證之設置、取得、保管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執行業務者為執行業務而使用之房屋及器材、設備之折舊,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規定。執行業務費用之列支,準用本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其帳簿、憑證之查核、收入與費用之認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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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所得稅法第71條
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內構成綜合所得總額或營利事業收入總額之項目及數額,以及有關減免、扣除之事實,並應依其全年應納稅額減除暫繳稅額、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但依法不併計課稅之所得之扣繳稅款,及營利事業獲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可扣抵稅額,不得減除。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依前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者,得免辦理結算申報。但申請退還扣繳稅款及可扣抵稅額者,仍應辦理結算申報。

第一項及前項所稱可扣抵稅額,指股利憑單所載之可扣抵稅額。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下列有那些網路開店營業登記、發票、營利所得稅等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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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網路開店營業登記、發票、營利所得稅等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7)

回應編號:5995

網路賣家營業登記應注意事項

個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不論係新品或二手貨,均應於開始營業前向營業地址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申請營業登記。經營初期,若銷售貨物平均每月營業額未達8萬元,或銷售勞務平均每月營業額未達4萬元,可暫免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惟一旦銷售額超過上述標準,應即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稅款,否則一經查獲將依法補稅處罰。

辦理營業登記場所,如以戶籍地為營業地址者,毋須檢附房屋稅繳款書或租賃契約書等文件;如以居住地為登記地址者,為確認該地址填列無誤,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水費、電費、瓦斯費、電話費或信用卡等載有申請人姓名及居住地門牌之帳單或收據等)。營業設立登記申請書之「營業項目」欄除填寫實際營業項目外,應加填「網路購物」並應註明個人所有網路交易之網域名稱/網址」、「會員帳號」及「電子郵件信箱」等資料。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宅經濟」網路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有網拍賣家故意壓低標價出售,意圖避免手續費和營業稅,在賣家意見欄註明實際價格「另議、面議或多加個0」。結果被國稅局鎖定為查稅目標,國稅局查其銀行資金往來後,發現月營業額超過20萬元,於是該賣家以逃漏營業稅處,除補稅1萬外,另加罰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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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5994

經營網路交易住家兼營業地點省稅之法

住家兼營業地點,因各行各業皆有所差異,稅捐機關只能就個別的案件加以認定判斷,網拍賣家若不想繳高額的營業用房屋稅、地價稅,就要向稅捐機關舉證屋內未有作為商業用途的「事實」,稅捐機關會查證有沒有作為商業用途的「事實」。

如是網拍業稅捐機關會根據網拍賣家在網路拍賣交易平台上所留下交易紀錄及商品,查證家中堆放的商品是否雷同,認定是不是作為商業用途,如是商業用途,稅捐機關會依據實際作為營業用途和堆置貨物的面積來改課較高額的營業用房屋稅和地價稅,不會全部住家房地都被課以重稅。

ps:房屋改課營業用房屋稅和地價稅,營業用途面積不得少於全部面積的六分之一。 若以屋內30坪計,部份作為營業用途,依規定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的六分之一算,一年的房屋稅與地價稅合計約至少增加1,200元以上,平均一個月要多付100元以上稅捐。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網路開店經營業者,省稅之法是,業者如不想為了網拍而讓房屋稅和地價稅提高,可另地作為堆貨地點,住家純作為辦理營業登記和營業的處所,即使被抽查也會因未在家中堆貨,會以最低面績算,可有效降低被改課較重稅負的面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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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5993

網路銷售商品可在鑑賞期過後再寄發票

有一李先生向購物網站購買電視,但收到電視並沒有收到發票,疑該購物網站有漏開發票之嫌?

國稅局表示購物網站透過網路銷售貨物,屬於營業行為,依法開須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然網路購物不同於實體通路買賣,消費者對所收到的商品無意願購買時,可以在收到商品後7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購物網站解除買賣契約,因此,參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如果購物網站已公開明白揭示收到商品後保有鑑賞期,發貨時所開立的統一發票可在鑑賞期(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應為消費者收受商品後7日內)過後再行寄發。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網路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購物網站透過網路銷售貨物,雖然沒有實體店面,仍屬營業行為,依法須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網路開店商家若想在鑑賞期過後再寄發統一發票,網站應在明顯處公開明白揭示收到商品後保有鑑賞期,讓消費者明瞭。但若非屬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之特種買賣性質,則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寄送交付予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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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5992

網拍賣家故意壓低標價出售意圖避免手續費和營業稅遭罰2.5萬

依規定,網拍族平均每月銷售額達6萬元以上,需辦理營業登記,如出售日常二手用品可免徵營業稅、免辦營登。然稅捐機關發現,有網拍業者利用二手名義規避營業稅逃漏稅,稅捐機關破解網拍業者規避營業稅做法,是請稅務人員注意交易紀錄中發現短期內拍賣數量過於頻繁,或網友評價不斷上升業者,稅捐機關都會將這些業者列入優先調查,判斷賣家營業額有無超過6萬元,有無辦營業登記報稅。

另有網拍賣家故意壓低標價出售,意圖避免手續費和營業稅,在賣家意見欄註明實際價格「另議、面議或多加個0」。結果被國稅局鎖定為查稅目標,國稅局查其銀行資金往來後,發現月營業額超過20萬元,於是該賣家以逃漏營業稅處,除補稅1萬外,另加罰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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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5991

國稅局全面檢視利用網際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營業人稅籍管理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即日起施行健全網路交易營業人稅籍管理之清查作業,全面檢視利用網際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營業人,是否已依營業稅法及商業登記法規定辦妥營業設立登記或營業項目變更登記。

利用網際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營業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商業登記法第3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營業人申請營業登記之事項有變更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同法第30條規定,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天內填具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如有未依規定辦理者,應盡速補辦理相關登記事項,以免觸法。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如網拍、小吃店、早餐店、麵店生意好,或是當地已有些知名度,不要以為經營的是小生意,就心存僥倖不想去設籍課稅。另千萬勿走旁門左道想要利用他人名義銷售及利用他人名義以外之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若被查獲將予以較重之處罰,開店商家營業人應依法誠實申報,以免觸法受罰,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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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5990

經營網路交易的賣家其營利所得要申報綜合所得稅

以營利為目的之網路開店商家,如果每個月的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者8萬元,銷售勞務者4萬元),得暫時免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仍應就經營網路交易的營利所得併計個人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網路賣家每月銷售額雖未達營業稅起徵點,仍應就經營網路交易的營利所得併計個人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例如張先生102年9月起於網路銷售服飾,每月營業額為新臺幣3萬元,其營利所得計算方式如下:每月30,000元×4個月×該業別當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擴大書審純益率6%=7,200元,今(103)年申報102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張先生就應將營利所得7,200元列入併計個人年度綜合所得總額。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網路開店商家,當月份銷售額超過營業稅起徵點,就應檢附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向戶籍所在地或居所所在地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營業登記,還應就經營網路交易的營利所得併計個人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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