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進去餐廳飯店前,若在訂位時或現場、菜單上有明確的明文標示,或是在消費點餐前服務人員詳細說明消費方式(內有服務費),這就已構成民法契約裡面的要約行為 (提出契約),當場沒有表明拒絕或反對且續消費,就符合民法契約裡面的承諾行為 (同意契約), 買賣也就因雙方同意生效了 (雙方對契約內容有一致)。
在此情形下,消費者在用餐完畢之後...若堅不負擔服務費,就是不履行契約,違約行為。
民法 (民國 98 年 01 月 23 日 修正)第 153 條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 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 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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