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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教業消費退費爭議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補教業消費退費爭議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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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教業消費退費爭議相關法律條文

台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第八條

補習班學生繳納費用後離班者,補習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 學生於開課日前第六十日以前提出退費申請者,補習班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九十五,惟補習班所收取之百分之五部分超過新臺幣一仟元者之部分,仍應退還。

二 學生於開課日前第五十九日至第八日提出退費申請者,補習班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九十。

三 學生於開課日前第七日至第一日提出退費申請者,補習班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八十。

四 學生於實際開課日期起第二日(或次)上課前(不含當次)提出退費申請者,補習班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七十。


五 學生於實際開課日期起第二日(或次)上課後且未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期間內提出退費申請,補習班應退還約定繳納費用百分之五十。
六 學生於實際開課期間已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者,補習班所收取之當期費用得全數不予退還。
補習班招收學生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收費超過ㄧ學期者,該學期部分適用前項規定退費,其餘所收費用應全額退還。
第一項約定繳納費用總額,不得扣除補習班訂定之報名費、訂位金或其他收費項目。
補習班所收取之代辦費應全額退還。但已購置成品者,發給成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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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有那些補教業消費退費爭議實務案例及法律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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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補教業消費退費爭議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7)

回應編號:986

民眾報名補習班課程繳費後,退款的爭議時有所聞。本縣原本訂定之「台北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內即有退費規定,為配合教育部於94年12月7日召開之「短期補習班退費處理原則協調會議」中達成補習班退費標準的共識,教育局邀集業者及消保官經由多次會議協商,終於在95年10月24日通過縣務會議審查,待法定程序完成後即可實施。

依修正前的規定,學生於開課日前提出退費申請,僅能退費70%;開課後未逾三分之ㄧ者可退費50%;超過三分之ㄧ者不予退費。新修正之規定中,進一步依申請的日期區分不同的級距,開課前30日(含)以前申請者,可全額退費,開課日前29日內申請退費者,可獲得90%的退費。至於開課後的退費標準,增加猶豫期間,學生於實際開課日期後5日內提出退費申請,補習班應退還已繳納費用總額的70%。開課後第6日起未逾三分之一者,則應退還50%。學生在班期間若已超過三分之一,補習班可以不必退還當期費用。

此次修法調整退費級距,由原規定的三個級距增加為五個級距,退費額度也適度提高,合理考量業者的成本,進一步保障消費者權益。

資料來源:台北縣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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