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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證書廣告不實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專利證書廣告不實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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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證書廣告不實相關引用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1條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公平交易法第24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公平交易法第41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事業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不受前項罰鍰金額限制。
前項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之計算、重大違法情節之認定、罰鍰計算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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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有那些專利證書廣告不實法律應知及實務案例!

回應主題共有2 頁1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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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專利證書廣告不實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7)

回應編號:5817

專利權期滿消滅卻宣稱存續中廣告不實公平會罰5萬

晨O健康科技行銷有限公司、商O街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商O街公司)、富O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O公司)及亞O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於銷售「X-BIKE磁控健身車 」(型號19804、19805、19807)商品廣告,分別刊載於公司網站、購物網宣稱「專利證號194051、專利證號M342183(技術等級6)」,及於商品包裝外盒宣稱「專利證號M342183仿冒必究」、「專利證號194051仿冒必究」,予消費者之印象為案關商品於廣告時,具有專利案號194051、M342183(技術等級6)之專利權,且該專利仍存續中。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惟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專利證號194051專利權期間自91年8月11日至102年6月13日止,於102年6月14日起期滿消滅;專利證號M342183專利期間自97年10月11日至107年5月13日止,於101年10月11日起因未依限繳交年費消滅;另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業意見表示,依專利法施行細則第79條規定,專利法第98條所定專利證書號數標示之附加,在專利權消滅或撤銷確定後,不得為之。故晨O公司在案關專利權消滅後應不得宣稱具有專利權,惟實仍為案關廣告之宣稱核與事實不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266次委員會議通過,晨O健康科技行銷有限公司、商O街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商O街公司)、富O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O公司)及亞O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於銷售「X-BIKE磁控健身車 」(型號19804、19805、19807)商品廣告,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分別處各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專利案號商標暗號特定期限內終止或使用期間屆滿後,就不得再對外宣傳有技術支援,相關廣告文宣亦不得再提及技術支援圖示或文字標註。另若文中有宣稱參與並獲得評選推薦及獎章,就應提出推薦及獎章證明佐證,以避免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另在銷售或宣傳時若有使用行銷用語,應提出證實其行銷用語的相關文章或須有客觀數據或調查報告足以證明佐證,若有提出標章認證,應善盡廣告主真實表示商品品質之義務與責任,注意標章認證使用效期是否業已屆至而不得再使用,若已到期應將標章認證移除,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回應主題:專利證書廣告不實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8)

回應編號:5816

網站廣告專利仿冒必究不實公平會罰5萬

達O西企業社在網頁廣告載有「專利案號:100208402 仿冒必究」等文字,就廣告內容整體綜觀,予一般消費大眾印象為達O西企業社具有專利案號100208402之專利權,有與事實不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之疑。

惟經公平交易委員會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調查,案關網頁廣告載有「專利案號:100208402 仿冒必究」等文字,專利102年11月29日舉發成立撤銷確定,自撤銷確定之日起不得主張該專利權,且該專利權視為自始不存在,故達O西企業社在102年11月29日後應不得宣稱具有專利權(申請案號100208402、證書號M414259)。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207次委員會議通過,達O西積木企業社於網站宣稱商品具有特定專利權,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達O西企業社新臺幣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刊登招商廣告,若有知名技術公司提供特定期限內技術支援,絕不等同於是提供「認可」或「認證」之服務,另專利案號商標暗號特定期限內終止或使用期間屆滿後,就不得再對外宣傳有技術支援,相關廣告文宣亦不得再提及技術支援圖示或文字標註。另若文中有宣稱參與並獲得評選推薦及獎章,就應提出推薦及獎章證明佐證,以避免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另在銷售或宣傳時若有使用行銷用語,應提出證實其行銷用語的相關文章或須有客觀數據或調查報告足以證明佐證,若有提出標章認證,應善盡廣告主真實表示商品品質之義務與責任,注意標章認證使用效期是否業已屆至而不得再使用,若已到期應將標章認證移除,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回應主題:專利證書廣告不實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9)

回應編號:5815

登載「聲明書」內容廣告不實公平會罰5萬

洋O行散發及登載於「愛酷族水族寵物月刊」之「台灣洋O行no.1濾材聲明書」內容,有虛偽不實及易引人誤認水族濾材市場上僅洋O行之商品為合法之表示,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發現,所宣稱自身水族濾材商品已取得台灣及其他地區多項專利,列出之12項專利證號,僅1項為洋O行負責人之專利;另系爭聲明書宣稱「本公司為目前市場上唯一合法,其他廠商銷售外觀相似之低價產品,除品質與效能無法保證外,使用者更有侵害著作權之虞」,經公平會調查洋O行未針對銷售水族濾材商品進行侵權鑑定或經一審法院判決確有侵權事實,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143次委員會議決議,「洋O行」所散發「台灣洋O行no.1濾材聲明書」中對於自身商品之品質, 認定洋O行此舉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除命其停止違法行為外,併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刊載加盟招商廣告,應注意網頁、DM宣傳廣告宣稱內容,若有使用行銷用語宣稱唯一、第一、最大、知名,應提出證實其行銷用語的相關文章或須有客觀數據或調查報告足以證明佐證,若宣稱 有多少專利、標章認證等語, 亦應提出有客觀數據或報告佐證。另若有提出標章認證,應注意標章認證使用效期是否業已屆至而不得再使用,若已到期應將標章認證移除,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回應主題:專利證書廣告不實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10)

回應編號:5814

宣稱「官方認可的專業資料」不實公平員會罰5萬

復O公司官方網站廣告宣稱「SET Data Recovery是被國際性資料救援設備大廠ACE Laboratory官方所認可的專業資料救援公司」,有與事實不符,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復O公司提供的ACE Laboratory Ltd.(ACE公司)技術支援證書與ACE公司提供之官方證明文件,其文字內容僅說明ACE公司對PC-3000 UDMA產品及PC-3000 Flash SSD Edition產品向復O公司於特定期限內提供技術支援,兩文件內容均未就復O公司為「專業資料救援公司」或其他服務品質提供「認可」;復O公司亦自陳其詳細查閱ACE公司官方網站後,發現ACE公司所有部門並未對資料救援公司提供「認可」或「認證」之服務。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通過,復O科技有限公司官方網站廣告宣稱「SET Data Recovery是被國際性資料救援設備大廠ACE Laboratory官方所認可的專業資料救援公司」,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就服務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爰處復O公司新臺幣5萬元罰鍰。


回應主題:專利證書廣告不實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11)

回應編號:5813

冰箱宣稱「環保節能第一品牌」廣告不實公平會開罰30萬

百O達公司於各購物網站,就晶華(ZANWA)冰箱商品宣稱「被國際環保組織譽為雙綠色環保產品」、「環保節能第一品牌」以及「台灣優良產品金牌獎」等語,有對商品之內容及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百O達公司無法提出國際環保組織就案關商品表示為雙綠色環保產品之依據,亦無法提供可資證明「環保節能第一品牌」內容為真之事證,另百O達公司雖曾於100年5月獲得「台灣優良產品金牌獎」,惟案關晶華冰箱商品係百O達公司自102年6月始在我國各通路開始販售,案關商品並未獲得台灣優良產品金牌獎,上述宣稱已有引起消費者錯誤認知致為不當購買決策之虞,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163次委員會議通過,百O達科技有限公司於網路就晶華冰箱商品,宣稱「被國際環保組織譽為雙綠色環保產品」、「環保節能第一品牌」及「台灣優良產品金牌獎」等語,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就其商品之內容及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處百O達公司新臺幣3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刊登招商廣告,網頁、DM宣傳廣告宣稱內容,若有使用行銷用語宣稱唯一、第一、最大、知名,應提出證實其行銷用語的相關文章或須有客觀數據或調查報告足以證明佐證。另若文中有宣稱參與並獲得評選推薦及獎章,就應提出推薦及獎章證明佐證,以避免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另在銷售或宣傳時若有使用行銷用語,應提出證實其行銷用語的相關文章或須有客觀數據或調查報告足以證明佐證,若有提出標章認證,應善盡廣告主真實表示商品品質之義務與責任,注意標章認證使用效期是否業已屆至而不得再使用,若已到期應將標章認證移除,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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