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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外國營利事業權利金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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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外國營利事業權利金相關稅法條文

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

二十一、營利事業因引進新生產技術或產品,或因改進產品品質,降低生
產成本,而使用外國營利事業所有之專利權、商標權及各種特許權利,經政府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其所給付外國事業之權利金;暨經政府主管機關核定之重要生產事業因建廠而支付外國事業之技術服務報酬。

所得稅法第8條
本法稱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係指左列各項所得:
一、依中華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登記成立之公司,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外國公司所分配之股利。
二、中華民國境內之合作社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所分配之盈餘。
三、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但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不超過九十天者,其自中華民國境外僱主所取得之勞務報酬不在此限。
四、自中華民國各級政府、中華民國境內之法人及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
人所取得之利息。
五、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因租賃而取得之租金。
六、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因在中華民國境內供他人使用所取得之權利金。
七、在中華民國境內財產交易之增益。
八、中華民國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及一般雇用人員在國外提供勞務之報酬。
九、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業之盈餘。
十、在中華民國境內參加各種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等之獎金或給與。
十一、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其他收益。

 

 

所得稅法第25條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
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
難者,不論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是否設有分支機構或代理人,得向財政部申
請核准,或由財政部核定,國際運輸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
之百分之十,其餘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百分之十五為中
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但不適用第三十九條關於虧損扣除之規定

前項所稱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其屬於經營國際運輸業務者,依左
列之規定:
一、海運事業:指自中華民國境內承運出口客貨所取得之全部票價或運費

二、空運事業:
(一) 客運:指自中華民國境內起站至中華民國境外第一站間之票價。
(二) 貨運:指承運貨物之全程運費。但載貨出口之國際空運事業,如因
航線限制等原因,在航程中途將承運之貨物改由其他國際空
運事業之航空器轉載者,按該國際空運事業實際載運之航程
運費計算。
前項第二款第一目所稱中華民國境外之第一站,由財政部以命令定之。

所得稅法第88條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各類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第九十二條規定繳納之:
一、公司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之股利淨額;合作社、合夥組織或獨資組織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社員、合夥人或獨資資本主之盈餘淨額。
二、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所給付之薪資、利息、租金、佣金、權利金、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告發或檢舉獎金、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執行業務者之報酬,及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之所得。
三、第二十五條規定之營利事業,依第九十八條之一之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所得稅款之營利事業所得。
四、第二十六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分支機構之國外影片事業,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依第七十一條第二項或第七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或決算、清算申報,有應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盈餘總額者,應於該年度結算申報或決算、清算申報法定截止日前,由扣繳義務人依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並依第九十二條規定繳納;其後實際分配時,不適用前項第一款之規定。
前二項各類所得之扣繳率及扣繳辦法,由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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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稅捐稽徵法第28條
納稅義務人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五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
納稅義務人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二年內查明退還,其退還之稅款不以五年內溢繳者為限。
前二項溢繳之稅款,納稅義務人以現金繳納者,應自其繳納該項稅款之日起,至填發收入退還書或國庫支票之日止,按溢繳之稅額,依繳納稅款之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
本條修正施行前,因第二項事由致溢繳稅款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前項情形,稅捐稽徵機關於本條修正施行前已知有錯誤之原因者,二年之退還期間,自本條修正施行之日起算。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下列有那些給付外國營利事業權利金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回應主題共有3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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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給付外國營利事業權利金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7)

回應編號:6875

技術負保密義務權利金收入不刺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     

國稅局在審核某公司代理外商公司申請適用上開有關在我國境內提供技術服務,按其收入之15%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案件時,發現雙方所簽訂之合約已載明,相關研發成果及技術之所有權仍歸屬於外商公司,而公司僅取得研發成果及技術之使用權,且約定公司須對所有研發資訊及技術負保密義務。

國稅局因而認定本案外商公司對公司所提供之研發及技術服務,其相關報酬係屬所得稅法第8條第6款所稱之權利金範圍,並非同法第25條第1項所稱之技術服務收入,從而否准其適用。

 依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所稱「技術服務」的範圍,包括規劃、設計、安裝、檢測、維修、試車、諮詢、顧問、監督、人員訓練等服務型態。而同法第8條第6款所稱「權利金」,則係指提供營業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事業名稱、品牌名稱、設計或模型、計畫、秘密方法、營業秘密,或有關工業、商業或科學經驗之資訊或專門知識、各種特許權利、行銷網路、客戶資料及其他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供他人使用之報酬。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若有給付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之權利金報酬時,仍應依規定之扣繳率20%代為扣取稅款,並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向國庫繳納,以免受罰。

 

回應主題:給付外國營利事業權利金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8)

回應編號:6874

依約給付各類所得淨額者仍應按給付總額辦理扣繳

國內營利事業給付國外公司權利金時,應於給付時自給付總額中扣取20%的稅款,再將淨額給付予國外公司;但契約若約定由國內營利事業負擔扣繳稅款,則須按國外公司實際取得的權利金報酬,加計其應負擔之扣繳稅款後之給付總額,作為計算扣繳稅款之基礎。

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應扣繳範圍之各類所得時,應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規定繳納之。若約定由扣繳單位負擔稅款,而以未含扣繳稅款的金額辦理扣繳,扣繳單位將因短扣稅款而受罰。

舉例說明,國內公司給付國外公司權利金,約定國外公司每次實收500萬元,則公司給付國外公司權利金,應以給付淨額500萬元換算給付總額為625萬元〔500萬元÷﹙1-20%﹚〕,再按給付總額625萬元乘以扣繳率﹙20%)計算扣繳稅款125萬元﹙625萬元×20%)。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扣繳單位給付租金、權利金等各類所得時,扣繳單位於給付所得時,如稅款約定由扣繳單位負擔,請扣繳義務人務必注意扣繳稅款的計算方式,以免計算錯誤,造成短扣繳稅款而受罰。

 

回應主題:給付外國營利事業權利金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9)

回應編號:6873

技術授權權利金不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

國稅局於審核某營利事業代理外商申請適用有關在我國境內提供技術服務,按營業收入之15%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之案件時,發現雙方所簽訂之合約內容,係外商將其專門技術授權該營利事業在約定之地區及一段期間內使用,並訂有保密條款,因而認定其所收取之報酬屬所得稅法第8條第6款所稱之權利金範圍,並非同法第25條第1項所稱之技術服務收入,從而否准其適用。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可依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向財政部所授權之各地區國稅局申請核准,國際運輸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10%,其餘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15%為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並依所得稅法第98條之1規定繳納稅款。 然其所稱「技術服務」的範圍,依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所稱「技術服務」的範圍包括規劃、設計、安裝、檢測、維修、試車、諮詢、顧問、監督、人員訓練等服務型態。而依所得稅法第8條第6款所稱「權利金」則係指提供營業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事業名稱、品牌名稱、設計或模型、計畫、秘密方法、營業秘密,或有關工業、商業或科學經驗之資訊或專門知識、各種特許權利、行銷網路、客戶資料及其他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供他人使用之報酬。

本案關鍵在於合約載明授權(license) 且訂有保密條款(confidentiality),不論是授權或保密條款均屬於權利金之範圍。該局進一步指出,倘同一份授權技術合約中有包含單純之安裝、維修或試車等非屬保密範圍內之技術服務部分,且已於合約中明確區分技術服務收入及權利金收入者,國稅局將可針對技術服務收入部分核准適用。倘授權技術合約並未明確區分其價款時,則全部會被國稅局否准適用。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在與外商簽訂相關合約時,宜注意簽訂內容是屬「技術服務」還是「權利金」的範圍,以維自身權益。

 

回應主題:給付外國營利事業權利金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10)

回應編號:6872

進口貨物如有支付權利金應計入完稅價格誠實申報

財政部關務署調查進口貨物之交易價格時,偶有發現進口人漏未申報應計入完稅價格之權利金,致有逃漏稅款之嫌。

為避免進口人因漏未申報應加計於完稅價格之權利金,造成事後補徵稅款之困擾,關務署籲請進口人如有依交易條件支付之權利金,無論係支付予賣方或權利所有人,均應主動於進口時計入完稅價格誠實申報,以符規定。

依關稅法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所稱權利金及報酬,指為取得專利權、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及其他以立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所支付與進口貨物有關之價款。一般而言,凡符合下列條件者,進口人所支付之權利金均應計入其完稅價格:
 一、為專利權、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及其他以立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直接或間接支付之權利金。
 二、進口人所支付之權利金為貨物進口之條件之一。
 三、進口人依交易條件之約定支付給非賣方之第三者(專利權所有人)之權利金。
另如進口人基於製造成本之考量(自己製造因量小不符經濟效益),而向國外賣方購買貨物(作為原料)以製造為成品,須另支付賣方之權利金,因屬進口貨物使用專利權之代價,亦須計入完稅價格。
又如進口人進口濃縮液除支付貨款外,事後經由賣方技術援助,而調配稀釋成零售包裝所支付之權利金,因與進口貨物有關,亦須計入完稅價格。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進口人有依交易條件支付之權利金,應主動於進口報單之「應加費用」欄申報,並誠實申報交易價格。若於海關通關流程中,發現上述應加計於完稅價格之權利金有漏報情事,均將依關稅法第29條第3項規定增估補稅;若於進口貨物放行後始發現上述情事者,則將移各關事後稽核單位處理。

 

回應主題:給付外國營利事業權利金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11)

回應編號:6871

營利事業使用國外專利權經專案核准免納所得稅

營利事業為提昇營運績效,使用國外營利事業專利權,財政部為鼓勵國外營利事業提供較進步生產技術及方法供國內廠商使用,給予租稅減免優惠,以降低國內廠商生產成本。

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1款規定,營利事業因引進新生產技術或產品,或因改進產品品質,降低生產成本,而使用外國營利事業所有之專利權及商標權,經政府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其所給付外國事業之權利金,免納所得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前項適用免稅之案件並未規定申請時間,經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該管稽徵機關核准免稅,在經核准之合約有效期間內,依該合約所得之權利金均得免納所得稅;惟其在取得免稅證明前如有扣繳之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得自繳納之日起5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

 

回應主題:給付外國營利事業權利金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12)

回應編號:6870

依約給付外國營利事業利息權利金淨額者仍應按給付總額扣繳稅款

我國營利事業與外國營利事業簽訂借貸或技術合作契約,依約給付予外國營利事業之利息、權利金或技術服務報酬,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按給付總額扣繳稅款。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有所得稅法第88條所列之各類所得者

舉例說明,我國營利事業公司與外國營利事業公司簽訂技術合作契約,合約總價500萬元,約定外國公司取得技術服務報酬應納之所得稅,由公司負擔;則公司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應以外國公司業實際取得之技術服務報酬,加計其應負擔之扣繳稅款後之給付總額625萬元〔合約總價500萬元÷(1-扣繳率20%)〕,作為計算扣繳稅款之基礎,故甲公司扣繳稅額應為125萬元(625萬*20%),給付淨額為500萬元(625萬-125萬)。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給付予外國營利事業之利息、權利金或技術服務報酬,如應納之所得稅由我國公司負擔,於計算扣繳稅額時,,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扣取稅款。其扣繳稅款之計算,係以包括扣繳稅款在內之給付總額為基礎,以免因短扣稅款遭稽徵機關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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