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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購買車輛應知稅法及實務案例

營業人購買車輛應知稅法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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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購買車輛稅法條文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

折舊:
一、營利事業在同一會計年度內,對不同種類之固定資產,得依照所得稅 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採用不同方法提列折舊。

二、固定資產之折舊,應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 逐年依率提列不得間斷;其未提列者,應於應提列之年度予以調整補 列;其因未供營業上使用而閒置,除其折舊方法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 產數量法外,應繼續提列折舊。
至按短於規定耐用年數提列者,除符 合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五條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五條規 定者外,其超提折舊部分,不予認定。

十三、營利事業新購置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其實際 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為限;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 一日起新購置者,以不超過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 額,不予認定。

十四、經營小客車租賃業務之營利事業,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一日起 新購置營業用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其實際成 本以不超過新臺幣三百五十萬元為限;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 日起新購置者,以不超過新臺幣五百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額,不予認定。

十五、前二款小客車如於使用後出售,或毀滅、廢棄時,其收益或損失之 計算,仍應以依所得稅法規定正常折舊方法計算之未折減餘額為基礎。

 

所得稅法第51條

固定資產之折舊方法,以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年數合計法、生產數
量法、工作時間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折舊方法為準;資產種類繁多
者,得分類綜合計算之。
各種固定資產耐用年數,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規定。但為防止水污染
或空氣污染所增置之設備,其耐用年數得縮短為二年。
各種固定資產計算折舊時,其耐用年數,除經政府獎勵特予縮短者外,不
得短於該表規定之最短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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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

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三十三條所列之憑證者。
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
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
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
五、自用乘人小汽車。
營業人專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其進項稅額不得申請退還。
營業人因兼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因本法其他規定而有部分不得扣抵情形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與計算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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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營業人購買車輛應知稅法及實務案例:(7)

回應編號:9052

營利事業購中古汽(機)車減徵貨物稅應知常識

新車購買人收到產製廠商或進口人轉付之上開退稅款項,屬於政府補助性質,如為營利事業領取該款項,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應併入取得年度之收入核計營利事業所得額,其必要成本及費用得核實認列。另如為購買新古車,新古車名義上雖是新車,惟購車車主無法取得新領牌照登記,尚無減徵新車貨物稅之適用。

汰換老舊汽(機)車,從105年1月8日至110年1月7日5年內報廢或出口中古汽(機)車,於報廢或出口日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新汽車每輛以應徵之貨物稅定額減徵新臺幣5萬元(機車每輛4千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如果在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條文尚未生效前購買新車,於生效日後再將中古車報廢或出口,依貨物稅條例第 12 條之 5 條文規定,於本條文生效日起5年內報廢或出口符合規定之中古車,於報廢或出口前 6 個月內 購買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新汽車定額減徵新臺幣5萬元貨物稅,機車定額減徵4千元貨物稅。因此, 於本條文生效後報廢或出口之中古車,如符合報廢或出口前6 個月內購買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可退還新車貨物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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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8932

營業人購買自用汽車取得發票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國稅局查核營業稅發現有一公司以210萬元購買1輛9人座轎式小客車,汽車行車執照登載為「自用小客車」,取得發票銷售額200萬元、稅額10萬元。該公司於申報營業稅時,列報固定資產200萬元、以進項稅額10萬元扣抵銷項稅額後,申請退還溢付之營業稅。結果,該公司非但不能退稅,還因虛報進項稅額10萬元,被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補稅處罰。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自用乘人小汽車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另依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所謂「自用乘人小汽車」指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9人座以下乘人小客車。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購買9人座以下自用乘人小汽車,如果不是提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則所支付的進項稅額,申報營業稅時,不可提出來扣抵銷項稅額。另營業人如有取得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於申報營業稅時,切勿心存僥倖提出扣抵銷項稅額,以免受罰而得不償失。


回應主題:營業人購買車輛應知稅法及實務案例:(9)

回應編號:8626

營利事業新購置營業用車提列折舊之規定

國稅局查核某營造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財產目錄列有4部乘人小客車,陸續購入,其中一輛在該年1月購買,取得成本為400萬元,公司直接以購入成本按5年計算列報折舊費用,未依限額250萬元計算調整,以致超提折舊,國稅局除剔除補稅外,並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國稅局舉例來說,上述小客車,耐用年限5年,採用平均法提列折舊,預估殘值100萬元,依實際成本計算折舊額為60萬元〔(400萬元-100萬元)÷5年〕,因購買小客車實際成本超過規定限額250萬元,所以該公司105年度所得稅申報可以列報該汽車的折舊費用只有37.5萬元〔60萬元*(250萬元÷400萬元)〕,而不是60萬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業者,營利事業自93年1月1日起新購置之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250萬元為限,另外經營小客車租賃業務之營利事業,購置營業用乘人小客車,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500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額,不予認定。 另營業人勿以車輛外觀或載貨使用而自行認定車輛用途,應以行車執照登載為依據,如已申報之進項憑證有上述不得申報扣抵之情形,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所轄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除加計利息外,可免處漏稅罰。


回應主題:營業人購買車輛應知稅法及實務案例:(10)

回應編號:8622

買車用公司名義與個人名義差別

以公司的名義買車,也就是用公司款購置,車輛是屬於公司固定資產,折舊、後期車子所有種種費用,都能在公司進行報銷。以個人的名義購買車,屬於私人車,車的價款和稅款肯定是不能在公司裡面報銷抵扣,後期車輛發生的一切費用, 亦都不能在公司進行報銷。

從稅收角度來分析,以公司名義買車會比較划算,節稅利益如下。

一般公司的主要稅目有兩種「營所稅」及「營業稅」茲分列如下:
1.以公司的名義購置車之憑證,因該車屬於公司財產,須列入公司資產清單之內,除扣抵5%車價之營業稅外,營所稅可入帳。用公司名義買車(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不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節稅利益有二,
一、所得稅利益25%,可少繳營利事業所得稅。
二、可提列折舊,每年可少繳營利事業所得稅。

2.以公司名義購置之公司車,公司車用的加油、修理之發票(發票要記得打上車號)憑證,營業稅可扣抵、營所稅可用來當公司費用入帳。

3.以公司名義購置之公司車,公司車所繳所用的保險費、  牌照稅、 燃料稅 、過路費,營業稅不可扣抵、營所稅可用來當公司費用入帳。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以公司名義購買車輛,從稅收角度來分析,除了可認列公司的折舊費用,後期每年車輛的維修費、油費、過路費、保險費開統編,算公司 的支出 ,統統可記入公司的費用扣抵,會有很明顯的節稅效果。但若從風險角度分析, 以公司名義買車比較高,公司名義購的車輛當然是公司的固定資產,因此有可能會因公司欠帳,被法院作為公司財產被法院執行抵債、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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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8620

營業人向個人購買二手中古車應知稅務知識

營業人向個人購買二手中古車,應知營業人向個人買車,因個人無法開立統一發票予營業人,且營業人未支付營業稅額予個人,當然就無營業稅可扣抵。個人出售自用汽車,依財政部80/12/23台財稅第800761311號非從事汽車買賣之個人出售自用小客車其所得免稅函釋,個人出售自用小客車,如非利用個人名義從事汽車買賣者,應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6款之規定,其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如有交易損失,依同法施行細則第8條之4規定,亦不得扣除。因此個人出售自用汽車,只要不是以從事汽車買賣為職業的話,則交易所得免納綜合所得稅 。

營業人要準備下列文件才可以入帳並攤提折舊:

1.買賣合約書或讓渡書:憑證上須註明車牌號碼及交易價格(動產買賣契約每件須貼上新臺幣12元之印花稅票。)。

2.付款證明:使用匯款應有匯款記錄;使用現金應有簽收記錄(若支付金額超過新台幣100萬元, 依商業會計法第9條規定,應使用匯票、本票、支票、劃撥、電匯、轉帳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支付工具付款。)。

3.行照:所有權人應與買賣合約書上之買方。

辦理汽車過戶手續十分簡便

汽車過戶,未超過10年的車子,手續十分簡便,只需要準備新舊車主雙方的身分證及印章、車子的行照、新車主的強制險, 直接到監理站就可辦理。 如欲過戶的車子超過10年,就需臨時檢驗 ;若過戶時車子才剛檢驗過,那就無需臨時檢驗,直接拿著新舊車主雙方的身分證及印章、車子的行照、新車主的強制險,就可以辦理

汽車過戶應備證件:
原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若遺失可於現場補發)。
買賣雙方身分證正本(個人名義:委託汽車買賣業以外之他人代辦者,應繳驗雙證件, 請詳閱注意事項;
公司行號名義: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公文(公司含登記表)或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明書)。
行車執照。
新車主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有效期間應在30日以上,並請先至保險公司辦理變更手續或重新投保)。
過戶登記書並蓋妥雙方印章。

規費:
新臺幣200元。 注意事項:
公司行號繳驗之上揭證明文件為影本者,另繳驗該公司、行號最近一期繳納營業稅證明文件影本。
如有違章、欠稅費及違反牌照稅請先清理,並應先繳清當年期稅費(如在最近2個月內繳納者,請檢附收據 )。
已屆定期檢驗者,應先檢驗合格。 出廠10年以上汽車辦理過戶時,需於公路監理單位辦理臨時檢驗合格。
禁止異動或動產設定者,均應依規定先行撤銷或塗銷。 法院點交車輛之過戶,依債務人所屬監理單位為申請處所。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有效期間不滿30日者,不得辦理過戶登記。
其他疑問請逕向主管課查詢 。
以個人名義委託汽車買賣業以外之他人代辦過戶者,除繳驗上述應備證件外,應另繳驗代辦人身分證與汽車所有人含買賣雙方有效之駕駛執照或全民健康保險卡或護照等證明文件。但汽車所有人有效之駕駛執照或全民健康保險卡或護照等證明文件得以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認證文件代替之。
 
有關車輛買賣eTag異動,請洽「國道電子計程收費主題網」
※辦理上開業務請至本局各區監理所站業務窗口辦理,地址如下網址: https://www.mvdis.gov.tw/m3-emv/news/office

以上資料來源:中華民國交通部公路總局
Directorate General of Highways, MO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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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8619

公司行號向個人購入二手中古車營業稅進項稅額申報方式

公司行號向個人購入二手中古車,應取具那些資料,才可做為進項憑證,列報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應如何計算?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營業稅法)第15條之1規定,營業人向個人或機關團體等非營利事業購買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得以該購入成本,按同法第10條規定之徵收率(5%)計算進項稅額,列報為銷項稅額減項。 該筆進項稅額申報時點,係於銷售該輛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之當期,申報扣抵該輛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之銷項稅額;進項稅額計算方式為:「購入成本÷(1+5%)× 5%」,進項稅額超過銷項稅額部分則不得扣抵;應逐輛計算得扣抵進項稅額,購入成本不包含規費及其他費用。

國稅局舉例說明,某中古車商於5月14日向個人乙君購入舊乘人小汽車312,000元,並於9月30日以售價350,000元出售給消費者,可列報之進項稅額為14,857元(312,000元÷1.05×5%),此筆進項稅額14,857元未超過銷項稅額16,667元(350,000元÷1.05 ×5%),中古車商應於該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申報該年9月30日銷售額時,同時申報該筆進項稅額,所以出售該輛舊乘人小汽車之應納稅額為1,810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業者,購入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應取具及保存相關進項憑證才可列報,進項憑證包括普通收據、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特種統一發票、買賣合約書或讓渡書及其他憑證等;辦理營業稅申報時,請將該筆資料填寫於「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之「進項」-「載有稅額其他憑證」欄位,並請另填寫一份「營業人購買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進項憑證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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