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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勞工請假(假別及給假原則)勞動條件應知實務案例

勞動基準法勞工請假(假別及給假原則)勞動條件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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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勞工請假(假別及給假原則)勞動條件相關法律條文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
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3條

受僱者發現雇主違反第十四條至第二十條之規定時,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訴案件,或發現有上開違反情事之日起七日內,移送地方主管機關。
地方主管機關應於接獲申訴後七日內展開調查,並得依職權對雙方當事人進行協調。
前項申訴處理辦法,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


勞動基準法第50條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勞動基準法第51條

女工在妊娠期間,如有較為輕易之工作,得申請改調,雇主不得拒絕,並不得減少其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78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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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
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有那些勞工勞動條件請假(假別及給假原則)實務案例及法律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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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勞動基準法勞工請假(假別及給假原則)勞動條件應知實務案例:(7)

回應編號:9575

父母可「同時」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立法院三讀通過就業保險法第19條之2修正條文,父母可「同時」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立法院110年12月24日三讀通過就業保險法第19條之2修正條文,放寬父母得同時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鼓勵父母共同擔負育兒責任。

現行《就業保險法》規定,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為鼓勵父母共同陪伴子女成長,並讓津貼申請方式更切合實際育兒需求,本次修法刪除不得同時申請之規定。於修正條文公布施行後,有共同照顧子女需求者,即可依規定「同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獲得經濟支持。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當月起前6個月的平均月投保薪資60%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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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9523

連續請事假期間遇法定放假日工資應如何發給

勞工連續請事假期間,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應不計入請假期內。

依內政部七十四年四月廿七日74台內勞字第三○二六六五號函釋,其不計入請假期內者,工資自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由雇主照給。勞工連續請事假期間,如遇法定放假之日,雇主應照給工資。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勞工連續請事假期間,如遇法定放假之日,應不計入請假期內。至於連續請事假完畢後適逢公司例假日,雇主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給予例假,當日工資依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由雇主照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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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9464

勞動部增訂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要點

勞動部已於110年6月4日發布修正「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放寬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彈性,受僱者在子女滿3歲前,如有少於6個月育嬰留職停薪之需求可依規定提出申請,但每次仍不得低於30日,且少於6個月的育嬰留職停薪申請以2次為限。

另增訂「產檢假薪資補助要點」針對給予受僱者第6日、第7日有薪產檢假之雇主,將給予薪資補助;增訂「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要點」,凡是依就業保險法相關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被保險人,將依該津貼所依據之平均月投保薪資加碼發給20%,以提升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勞工的經濟性支持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量連鎖加盟業者,以往除非是育有「雙胞胎」以上的,才符合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2條但書的「正當理由」」 ,才可向雇主辦理育嬰假,並申請育嬰津貼。現只要有未滿3歲子女的勞工,父母可同時向公司請育嬰津貼,並申請育嬰假。另公司請假及相關規定,請假所需要的證明及程序流程,資方均應跟員工說明清楚。


回應主題:勞動基準法勞工請假(假別及給假原則)勞動條件應知實務案例:(10)

回應編號:9463

勞工育嬰留職停薪10日前申請雇主不同意最高罰30萬

勞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雇主不同意,自110年7月1日起,依法罰款2萬至30萬元。

依照勞動部已修正的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規定自110年7月1日起,10日前以書面向雇主提出即可,且6個月以下也可申請,若雇主不同意勞工申請留職停薪,恐挨罰2萬至30萬元,並被公布公司名稱與負責人姓名。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只要子女在3歲前,勞工都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留職停薪期間雖以6個月為原則,但若6個月以下的育嬰留職停薪需求,也可申請,但最短必須在30日以上,且有「2次」的機會。勞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雇主不可不同意,否則依法將被罰2萬至30萬元罰鍰,並被公布公司名稱與負責人姓名,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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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9394

女性勞工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不併入病假計算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規定,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3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普通傷病假1年內未超過30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爰勞工同一年度內併入病假之生理假連同病假共計30日部分,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3日,雇主應給付半薪。另倘勞工年度內已依規定請完病假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如再有請生理假之需求,每月仍可請1日生理假,但雇主得不給薪。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生理假是以生理週期來臨,有事實需要為原則,勞工提出生理假申請,雇主不得拒絕,也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另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雇主不得要求提出佐證資料。 雇主應落實《性別工作平等法》生理假相關規定,如果拒絕員工請生理假、視為缺勤或因此給予其他不利的處分,勞工如果申訴,經查證屬實,將開罰2萬以上罰單。


回應主題:勞動基準法勞工請假(假別及給假原則)勞動條件應知實務案例:(12)

回應編號:9350

勞工請普通傷病假及給薪規定

勞工得普通傷病假的日數,分為住院與不住院。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另同一年度內,勞工請普通傷病假日數在30日內者,要給付一半的工資。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及同法第21條規定,女性勞工因生理日導致工作有困難,每月可以請生理假1天,全年請假天數沒有超過3天,不用併入病假計算,其餘天數併入病假計算;不論併入或不併入病假的生理假薪資,都需要給員工半薪,雇主亦須注意差勤系統之請假假別是否正確,以免觸法。

依勞工請假規則 (民國 108 年 01 月 15 日修正) 第 4條規定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 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勞工病假同一年度內,無論住院或未住院未超過30日部分,請假期間工資折半發給,也就是給予半薪至於超過30日門檻後,則無薪。 另雇主如果拒絕員工請生理假、視為缺勤或因此給予其他不利的處分,勞工如果申訴,經查證屬實,將開罰2萬以上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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