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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勞動條件資遣解僱勞工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勞工勞動條件資遣解僱勞工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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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遣解僱勞工相關法律條文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2條

本法所稱大量解僱勞工,指事業單位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所定各款情形 之一、或因併購、改組而解僱勞工,且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未滿三十人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十人。
二、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未滿二百人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三分之一或單日逾二十人。
三、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二百人以上未滿五百人者,
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四分之一或單日逾五十人。
四、同一事業單位僱用勞工人數在五百人以上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 所僱用勞工人數五分之一。
前項各款僱用及解僱勞工人數之計算,不包含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所定之定期契約勞工。

 
勞動基準法第11條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企業併購法第17條

公司進行併購,未留用或不同意留用之勞工,應由併購前之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並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或支付預告期間工資,並依同法規定發給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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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有那些勞工勞動條件資遣解僱勞工實務案例及法律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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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勞工勞動條件資遣解僱勞工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7)

回應編號:9667

勞工離職最遲應在原約定工資給付日結清工資

雇主應在勞工離職時即結清工資,並按約定的發放方式給付勞工,最遲也應在原約定的工資給付日全額給付,才不會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

雇主如有違反上開規定,如經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查證屬實,將依法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有些勞工離職後,會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申訴,反映公司因「交接手續沒有完成」、「沒做滿1個月不給薪」等扣發勞工工資,或拖延未當下結清、遲遲未給付工資,甚至要求勞工「回公司領現」才發放工資,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不可不慎。


回應主題:勞工勞動條件資遣解僱勞工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8)

回應編號:9619

雇主「假調動真逼退」勞工獲20萬和解金案例

新北勞工局110年共受理勞資爭議仲裁案件61件,有10件作成仲裁判斷,38件仲裁程序中達成和解,9件撤回及2件不符申請程序駁回,總計為勞工爭取金額達457萬元。

其中有一案例如下, 小劉(化名)自民國98年起在電子科技業任職,擔任人事工作,未料在其任職滿12年之際,被公司告知將「調動」至財務部門擔任會計,如不接受調動,則請小劉辦理工作交接後自請離職。由於小劉並無會計經驗,認為公司意圖「假調動、真逼退」,遂主張公司此舉顯然違反調動原則,即「調動後工作為勞工技術無法勝任」、「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作不利之變更」,並以存證信函告知公司將依勞基法第14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請求給付法定最高6個月資遣費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同時也向新北勞工局求助,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勞工局隨即指派調解人居中調處,但調解會上資方表示係因「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才將小劉調動,並主張調動有理,且認為小劉調動後實際從事工作為編製財務「輸入報表」,並非不能勝任。眼看雙方對於本案爭議認知不同,即將破局鬧上法院,調解人建議雙方,可申請費時較短且免費的「仲裁」,並獲勞資雙方的信賴合意交付仲裁。本案經擇定3位律師組成仲裁委員會召開會議、再次釐清雙方爭議,並提供適當解決方案後,終促雙方達成和解,成功讓公司給付小劉20萬元和解金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勞資雙方遇有勞資爭議,可透過勞資爭議處理法「調解」及「仲裁」機制解決紛爭,均屬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的一環。在仲裁程序中和解,與調解成立有同一效力,如果作成仲裁判斷,則具有法院之確定判決效力。


回應主題:勞工勞動條件資遣解僱勞工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9)

回應編號:9097

強行勞工至疫區工作勞工拒絕接受而離職雇主應付資遣費

雇主強制指派勞工前往疫區工作(旅遊警示調升為「紅色」不宜前往),卻未提供必要的安全衛生預防設備及措施,勞工得拒絕接受指派。雇主如強行勞工至疫區工作或出差,致勞工有權益受損之虞,勞工得以此為由終止勞動契約,雇主應給付資遣費。

勞工是企業最重要的資源,雇主應以勞工健康安全為最優先考量,不宜指派勞工前往疫區工作。

雇主如確有必要並經勞工同意,指派勞工至疫區工作,其職場防護重點如下:
(一)應評估勞工個人健康狀況,避免指派有慢性肺病(含氣喘)、心血管等疾病之勞工。
(二)強化勞工清潔、呼吸道衛生、自我健康狀況監測等感染預防措施之教育訓練。
(三)提供口罩、個人消毒用品等防護設備,及採取體溫量測、加強工作區域清潔、消毒及保持通風。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暫時避免指派勞工前往疫區工作,可改採視訊或電傳等其他方式來維持營運經營,或與勞工協商調整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並照付工資。


回應主題:勞工勞動條件資遣解僱勞工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10)

回應編號:9056

雇主解僱年資未滿三個月人員應知勞動契約知識

雇主欲終止員工是年資未滿三個月的人員勞動契約,解僱其員工時需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一般稱為資遣)及第12條(一般稱為開除)規定 。

若員工是年資未滿三個月的人員,如解僱之事由為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之情事,雇主應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規定,應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做資遣通報;且因 尚無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之疑慮;資遣費計算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核發資遣費,不得要求勞工自請離職,應開立非自願離職書(勞工可申請失業給付);服務證明書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9條規定發給勞工。

若員工是年資未滿三個月的人員,如解僱之事由為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之情事,無須給付資遣費亦無須給予預告期間,可開立非自願離職書(惟勞工無法據以申請失業給付);服務證明書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9條規定發給勞工。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雇主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1條事由資遣勞工,除勞工到職未滿10日者,雇主依法仍應於離職前10天辦理資遣通報。而勞工到職未滿10日者,應自員工離職之日起3日內辦理資遣通報。


回應主題:勞工勞動條件資遣解僱勞工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11)

回應編號:8885

勞資任一方皆可用LINE通知員工解僱或離職

勞資任一方用LINE通知行使其解僱或離職權利時,法律並無明文規定,因此不論書面或口頭,只要意思表示到達他方時,勞雇雙方之勞動契約即發生效力。

曾有一僱方用LINE通知員工解僱案例,勞資發生爭議,在協調會後,僱方把在場的6名員工中5名,用line通知無預警開除。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勞資任一方用LINE通知行使其解僱或離職權利時,依現行法,不必得相對人之同意,即為有效終止通知。

 

回應主題:勞工勞動條件資遣解僱勞工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12)

回應編號:8884

LINE解僱員工回貼笑臉圖法院判笑臉非同意解僱賠38萬

北市法院曾有一判例,僱方用LINE解僱員工,員工用line回笑臉貼圖,僱方就單方面終止合約,員工不服遭片面解僱,提告求償未到期工資,法院判僱方應賠償薪資共38萬5千元。

一許姓女子在時尚診所擔任護理師,雙方簽訂兩年勞動契約,未料合約進行到九個月後,其主管用通訊軟體LINE通知許女:「妳就做到二月底吧!」許女不服遭片面解僱,提告求償未到期十四個多月未到期工資工資,但該主管反駁,許女是自願離職,雙方用LINE談話時,許女還回覆笑臉貼圖。然台北地院認為,用笑臉貼圖不代表同意,診所單方面終止合約,判賠違約金38萬5千元,可上訴。

法官認為,許女貼出笑臉只是配合辦理離職,不代表同意提前解約,且當時許女有回LINE稱:「那合約上寫的賠償未到期工資什麼時候會給?」可見診所提前終止合約,須賠償違約金,審酌許女去年底已找到工作,判僱方應賠償十一個月薪資共38萬5千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不論書面或口頭,法律並無規定,只要意思表示到達他方時,勞雇雙方之勞動契約即為終止。因此勞資任一方用LINE通知行使其權利時, 不必得相對人之同意,即發生效力。然,勞工請假時,依法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事由及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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