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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整揭露加盟重要交易資訊公平會開罰

未完整揭露重要加盟資訊應知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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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加盟業主與交易相對人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商標權等權利內容及有效期限、加盟店所在營業區域設置同一加盟體系之經營方案或預定計畫,及所有縣(市)同一加盟體系之數目、營業地址等資訊,為加盟店所關切事項,並賴以評估是否締結加盟關係或選擇加盟業主的重要訊息,應依加盟業主資訊揭露案件處理原則以書面或電子文件完整揭露前開交易資訊,提供8種加盟重要資訊予交易相對人審閱。且應注意加盟總部於招募加盟交易過程中,若違反加盟應揭露資訊項目或是沒提供至少五天之加盟合約審閱期間,隱匿或遲延揭露重要交易資訊之情事,乃屬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五條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規定之虞。

未完整揭露重要加盟資訊 相關引用法律條文

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4條
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

公平交易法第25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公平交易法第41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事業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不受前項罰鍰金額限制。
前項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之計算、重大違法情節之認定、罰鍰計算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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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98年1月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修正「加盟業主資訊揭露案件之處理原則」,加盟業主應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10日前,向交易相對人提供下列事項之書面說明資料:

一)加盟業主之事業名稱及開始經營加盟業務之日期。
二)加盟業主負責人及主要業務經理人之姓名及從事相關事業經營之資歷。
三)加盟業主於簽立加盟契約前及加盟契約存續期間所收取之加盟權利金及其他費用,其項目、金額、計算方式、收取方法及返還條件。
四)加盟業主授權加盟店使用之智慧財產權,包括商標權、專利權及著作權等,其申請審查或取得之時點、權利內容、有效期限及加盟店使用之範圍與各項限制條件。
五)加盟業主提供加盟店經營協助及訓練指導等事項之內容與方式。
六)加盟業主對加盟店與其他加盟店或自營店之間營業區域之經營方案。
七)加盟店營業區域所在市、縣(市)內加盟業主所有加盟店之事業名稱及營業地址,及加盟業主上一會計年度全國及該加盟店營業區域所在市、縣(市)加盟店及終止加盟契約數目之統計資料。
八)加盟契約存續期間,加盟業主與加盟店間經營關係之限制。
九)加盟契約變更、終止及解除之條件及處理方式。
 加盟業主如未依前開處理原則揭露相關資訊,加盟店可檢具相關違法事證,向該會提出檢舉。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有那些未完整揭露重要加盟資訊法律應知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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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未完整揭露加盟重要交易資訊公平會開罰:(13)

回應編號:7673

招募品牌加盟過程中未以書面充分揭露重要交易資訊罰15萬元
伍O通訊有限公司於招募「WOW手機」品牌加盟過程中,未以書面向交易相對人充分且完整揭露重要交易資訊,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伍O公司於招募「WOW手機」品牌加盟過程中,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充分且完整提供「加盟店所在營業區域設置同一加盟體系之經營方案或預定計畫」、「所有縣(市)同一加盟體系之數目、營業地址及上一年度解除、終止契約比率之統計資料」,以及「加盟契約存續期間商品最低銷售數量之其他加盟經營關係限制事項」等資訊。
鑒於前述資訊攸關商圈同一品牌競爭情形、從事加盟之經營績效與風險,以及經營成本之評估,為有意加盟者基於事業經營者所關切事項,並賴以評估是否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或選擇加盟業主之加盟重要資訊。伍O公司作為資訊優勢之一方,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充分且完整揭露前述加盟重要資訊,即與交易相對人締結加盟契約,將妨礙交易相對人作成正確之交易判斷,致其權益受損,對交易相對人顯失公平,並易使競爭同業喪失交易機會,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之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334次委員會議通過,伍O通訊有限公司於招募「WOW手機」品牌加盟過程中,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向交易相對人充分且完整揭露重要交易資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處新臺幣15萬元罰鍰,並令其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有意創立自有品牌並以開放加盟方式擴展營業規模的加盟業主,招募加盟過程中,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或預備建立加盟經營關係前,應以書面方式向交易相對人揭露完整加盟條件與資訊,並確實遵守「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規定,且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或預備建立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完整說明加盟條件與資訊。


回應主題:未完整揭露加盟重要交易資訊公平會開罰:(14)

回應編號:7612

茶飲品牌招募加盟過程中未完整揭露加盟重要交易資訊公平會罰20萬元
俊O食品有限公司於招募茶飲品牌加盟過程中,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向交易相對人充分且完整揭露重要交易資訊,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俊O公司於招募台灣OO茶品牌加盟過程中,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提供予有意加盟者之加盟簡介、小DM、加盟申請單及創輔合約書等書面資料,均未充分且完整揭露開始營運前及加盟營運期間,加盟店須向俊O公司購買商品、原物料之費用金額或預估金額資訊。由於前述資訊攸關投資成本、營業獲利、從事加盟之營業績效與風險等重要資訊,為有意加盟者基於事業經營者所關切事項,並賴以評估是否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或選擇加盟業主的重要訊息。俊O公司處於資訊優勢之一方,招募加盟過程中,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充分且完整揭露,將妨礙交易相對人作成正確之交易判斷,對交易相對人或不特定潛在之交易相對人顯失公平,並使競爭同業喪失締約機會,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331次委員會議通過,俊O食品有限公司於招募茶飲品牌加盟過程中,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向交易相對人充分且完整揭露重要交易資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並令其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有意創立自有品牌並以開放加盟方式擴展營業規模的加盟業主,招募加盟過程中,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或預備建立加盟經營關係前,應以書面方式向交易相對人揭露完整加盟條件與資訊,應確實遵守「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規定,且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或預備建立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完整說明加盟條件與資訊。

回應主題:未完整揭露加盟重要交易資訊公平會開罰:(15)

回應編號:7445

超商招募加盟過程中未充分完整揭露加盟資訊公平會罰500萬

公平會接獲檢舉指稱,OO超商以缺貨率、報廢率、實銷率等相關數據,要求加盟店須依其指示訂、進貨,如不依OO超商要求訂購商品,OO超商將以績效評分、存證信函、不給續約等事由,迫使加盟店訂貨,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多數加盟店表示OO超商於加盟時未約定,惟實際經營時經常或偶爾要求訂購一定數量的商品或進貨量須大於銷貨量多少,以維持固定存貨量或存貨比例。其中加盟店又表示不依總部要求訂貨曾遭處罰、未遭處罰仍受有警告、須參加相關檢討會議、影響後續加盟店營運評分考核等情。是以,OO超商最低建議訂貨量或標準已構成加盟經營關係之限制,卻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為充分且完整揭露,屬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爰予以處分。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323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OO超商股份有限公司於招募加盟過程中,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向交易相對人充分且完整揭露加盟經營期間須配合指示或要求訂購商品,及最低建議訂貨數量或標準等加盟經營關係限制事項,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令OO超商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並於2個月內改正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50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加盟業主如對於加盟店之經營設有限制,加盟業主對加盟店於加盟經營關係中之限制,例如商品或原物料每次應訂購的項目及最低數量,攸關加盟店投入加盟的成本、經營績效與風險等事項,係屬加盟重要資訊,加盟業主應於與有意加盟者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予以揭露,以衡平雙方之資訊地位。以本案OO超商與加盟店的關係來說,商品報廢損失是由加盟店吸收,而OO超商指示或要求加盟店訂購商品,及最低建議訂貨數量或標準等事項,將影響報廢損失金額的多寡,進而影響加盟店每月報酬金額,故認定此等資訊為有意加盟者據以評估是否締結加盟經營關係的重要訊息。且應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或預備建立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完整說明相關限制資訊,並確實遵守「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規定。


回應主題:未完整揭露加盟重要交易資訊公平會開罰:(16)

回應編號:7009

招募加盟過程未完整揭露加盟重要資訊公平會裁罰5萬元

見O食品行招募加盟過程中,未以書面揭露「授權加盟店使用商標權之權利內容、有效期限」及「所有縣(市)同一加盟體系之數目、營業地址及上一年度解除、終止契約比率之統計資料」等加盟重要資訊,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見O食品行招募加盟過程中,未以書面揭露「授權加盟店使用商標權之權利內容、有效期限」及「所有縣(市)同一加盟體系之數目、營業地址及上一年度解除、終止契約比率之統計資料」等加盟重要資訊。雖見O食品行稱有於「彩O雪」網站刊載商標註冊證書、加盟店址等資訊,但公平會考量網站所載資訊,乃處於隨時可更動狀態,後續並有可能產生:加盟業主疏於維護網頁內容而不及更新資訊、雙方事後對當時網站所載內容為何產生爭執,以及交易相對人是否已確實接收訊息處於未明狀態等問題。

因此有關見O食品行未以書面揭露加盟重要資訊的行為,乃屬利用掌握重要交易資訊的優勢地位,未為充分且完整的資訊揭露,將妨礙交易相對人作成正確的交易判斷,並足使競爭同業喪失締約機會,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307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見O食品行招募加盟過程中,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向交易相對人充分且完整揭露加盟重要資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並令其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招募加盟過程中,為減少後續交易糾紛,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或預備建立加盟經營關係前,應以書面方式向交易相對人揭露完整加盟條件與資訊,並確實遵守「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規定。


回應主題:未完整揭露加盟重要交易資訊公平會開罰:(17)

回應編號:6829

未完整揭露最低訂貨量限制事項違反公平交易法罰300萬

公平會接獲檢舉指稱,全O便利商店公司要求加盟店必須遵守其訂貨指導,並規定銷貨量不可超過進貨量的一定比率(全O公司稱為「銷進比」),若加盟店未依規定量訂貨或銷進比大於一定比率,將遭受到上課、警告、開單等處罰,卻未於締約前告知相關資訊,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本案全O公司與加盟店的關係來說,商品報廢損失是由加盟店吸收,而全O公司所定最低建議訂貨量或商品銷進比規定等事項,將影響報廢損失金額的多寡,故認定此等資訊為有意加盟者據以評估是否締結加盟經營關係的重要訊息。另多數加盟店表示全O公司於加盟時未約定,但實際經營時經常要求店舖維持固定存貨量或存貨比率,並有加盟店提到全O公司會針對特定商品設定訂購目標。另從相關文件亦發現,全O公司曾多次以銷進比過高等事由以書面通知加盟店改善,並載有再有相似案件發生,將依違反契約規定辦理等文字。是以,全O公司所定最低建議訂貨量或商品銷進比規定等事項,已構成加盟經營關係之限制,卻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為充分且完整揭露,屬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297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全O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O公司)招募加盟過程中,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向交易相對人充分且完整揭露最低建議訂貨量或商品銷進比規定等加盟經營關係限制事項,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令其應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改正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30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加盟連鎖經營管理如有對加盟店之經營設有限制,例如商品或原物料每次應訂購的項目及最低數量,攸關品牌內的競爭情形、加盟店投入加盟的成本、經營績效與風險等事項。皆應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或預備建立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完整說明相關限制資訊,並確實遵守「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規定。

回應主題:未完整揭露加盟重要交易資訊公平會開罰:(18)

回應編號:6477

品牌招募加盟過程中未完整揭露加盟重要資訊公平會罰5萬

「OO脆皮雞蛋糕」是由個人從事招募加盟業務,但招募加盟過程中,未以書面充分且完整揭露「加盟營運期間應購買之原物料費用金額」,與「所有縣(市)同一加盟體系之數目、營業地址及上一年度解除、終止契約比率之統計資料」等加盟重要資訊,涉妨礙交易相對人作成正確的交易判斷,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之嫌一案。

經公平會調查,「OO脆皮雞蛋糕」是由個人從事招募加盟業務,但招募加盟過程中,未以書面充分且完整揭露「加盟營運期間應購買之原物料費用金額」,與「所有縣(市)同一加盟體系之數目、營業地址及上一年度解除、終止契約比率之統計資料」等加盟重要資訊。

加盟重要資訊,如未以書面完整揭露,因加盟重要資訊為有意加盟者據以評估是否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或選擇加盟業主的重要判斷依據,會妨礙交易相對人作成正確的交易判斷,並足使競爭同業喪失締約機會,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286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OO脆皮雞蛋糕」品牌招募加盟過程中,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向交易相對人充分且完整揭露加盟重要資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處行為人新臺幣(下同)5萬元罰鍰,並令其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業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有意創立自有品牌並以開放加盟方式擴展營業規模的加盟業主,應確實遵守「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規定,且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或預備建立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完整說明加盟條件與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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