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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及販售逾期食品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使用及販售逾期食品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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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及販售逾期食品相關法律條文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一、變質或腐敗。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四、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七、攙偽或假冒。
八、逾有效日期。
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三款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包括雖非疫區而近十年內有發生牛海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之國家或地區牛隻之頭骨、腦、眼睛、脊髓、絞肉、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
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除依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所訂定安全容許標準者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
國內外如發生因食用安全容許殘留乙型受體素肉品導致中毒案例時,應立即停止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進口;國內經確認有因食用致中毒之個案,政府應負照護責任,並協助向廠商請求損害賠償。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六條規定。
三、經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命其回收、銷毀而不遵行。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所為禁止其製造、販賣、輸入或輸出之公告。
前項罰鍰之裁罰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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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52條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經依第四十一條規定查核或檢驗者,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查核或檢驗結果,為下列之處分:
一、有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沒入銷毀。
二、不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所定標準,或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者,其產品及以其為原料之產品,應予沒入銷毀。但實施消毒或採行適當安全措施後,仍可供食用、使用或不影響國人健康者,應通知限期消毒、改製或採行適當安全措施;屆期未遵行者,沒入銷毀之。
三、標示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及第三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或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者,應通知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屆期未遵行或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者,沒入銷毀之。
四、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命暫停作業及停止販賣並封存之產品,如經查無前三款之情形者,應撤銷原處分,並予啟封。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應予沒入之產品,應先命製造、販賣或輸入者立即公告停止使用或食用,並予回收、銷毀。必要時,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代為回收、銷毀,並收取必要之費用。
前項應回收、銷毀之產品,其回收、銷毀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販賣、輸入、輸出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產品之食品業者,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布其商號、地址、負責人姓名、商品名稱及違法情節。
輸入第一項產品經通關查驗不符合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管制其輸入,並得為第一項各款、第二項及前項之處分。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有那些使用及販售逾期食品法律應知及實務案例!

回應主題共有5 頁26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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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使用及販售逾期食品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13)

回應編號:8229

販賣過期蛋品蛋液涉及共犯詐欺取財行使業務登載等罪300萬交保

萇OO安蛋品有限公司涉嫌販賣逾期蛋品、蛋液,檢方於12月28日持法院搜索票,搜索李姓負責人的住處、桃園、彰化、台南營業所等5處,查獲不同分裝的蛋白液、蛋黃液共531公斤,負責人涉及詐欺取財等罪嫌,被諭令新台幣300萬元交保。

檢方查扣相關帳冊、交易明細、電腦、行動電話、監視錄影設備及檔案等證物,同時亦向大賣場通路業者調取相關退貨文件,檢調人員發現,負責人為減少雞蛋銷售不佳而報廢銷毀的損失,涉嫌指示司機載運蛋品至通路業者時,一併載回即將到期或已逾期的蛋品,將外觀完整蛋品,混入新鮮蛋品,重新以塑膠盒包裝,印上製造日期,以及15天的有效期限後,再行販售。另外,檢方也發現業者將外觀破損蛋品,製成蛋液後,再販售至蛋糕店、熱炒店等做為食材。

經檢察方偵訊負責人後,依涉及共犯詐欺取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等罪,諭知具保300萬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一經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衛生主管機關,切莫心存僥倖,儲放逾期食品依食安法第15-1-8條可處6萬至2億元,這部分不會因為你有使用或沒有使用,只要有儲放逾期食品就是違法,過期產品依法可罰6萬到2億。


回應主題:使用及販售逾期食品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14)

回應編號:7908

只要有儲放逾期食品就是違法最高罰2億

知名連鎖麵包店有離職員工向媒體投訴指其使用逾期食品原料,台北市衛生局接獲檢舉8月7日現場稽查發現6項逾期原料,以及3項食品衛生缺失,要求8月14日以前改善完成,屆期不改依食安法第8條可處6萬至2億元。

業者強調這些逾期原料是廠商的試用包,未用來製造產品販賣給客人,衛生局將向原料商查證確認後處分。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儲放逾期食品依食安法第15-1-8條可處6萬至2億元,這部分不會因為你有使用或沒有使用,只要有儲放逾期食品就是違法,過期產品依法可罰6萬到2億。


回應主題:使用及販售逾期食品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15)

回應編號:7447

拉麵店使用逾期原料衛生局依法處辦開罰7萬

民眾反映拉麵店疑似使用逾期胡椒調味,台中市政府衛生局獲報後,隨即派員前往稽查;於該店乾貨庫房貨料架上查獲貯存逾期「飛馬粗粒純黑胡椒」1罐(有效日期2016.11.23)及「山頭火(SA)-益強粉」1包(有效日期2017.3.8)。店長說明黑胡椒粒使用於海鮮拉麵,而益強粉使用於炸豬排前裹粉用。

衛生局表示,該店已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規定,因公司設立在台北市,已移請該公司設立縣市主管機關台北市政府衛生局後續裁處。北市衛生局接獲通知,前往台北總公司及三家分店稽查都未發現有過期原料,不過因違規事實明確,已依法開罰7萬元。

另現場稽查不符「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事項有:餐廳作業區個人物品、清潔劑、消毒劑無專區擺放管制、垃圾桶及廚餘桶未加蓋、乾貨庫房原料未確實遵守先進先出管理,已責令業者限期改善,如屆期未改善,將依法裁處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逾有效日期的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違者得依同法第44條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做好自主管理,食材原物料須落實先進先出並定期盤點檢視有效期,逾期者應立即丟棄。


回應主題:使用及販售逾期食品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16)

回應編號:7446

未依規定下架移除網頁衛生局首次開罰網路平台3萬元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接獲衛生福利部食藥署通知OO購物網應下架回收,卻仍出貨銷售問題乳瑪琳170公克包裝1罐,經北市衛生局調查屬實,依法裁處並公告周知。此案成為臺北市開罰第1個網路平台,未依規定迅速因應下架之案例。

OO購物網雖然辯稱未接獲新北市OO公司告知產品應下架回收,惟該公司營業登記於臺北市,適用臺北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第10條規定,網路平臺業者,應配合第1項食品業者同步進行網路公告,並自行下架、移除拍賣網頁。因此臺北市衛生局已依同條例第18條規定裁處新臺幣3萬元整。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食品業者及網路平台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且應注意政府相關食安公告,迅速因應下架回收、移除網頁,以維護食品安全。


回應主題:使用及販售逾期食品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17)

回應編號:7444

問題產品網購通路未主動通報下架衛生局依法裁罰3萬元

新北市衛生局持續查核乳瑪琳等問題產品下架回收情形,其中同O公司未依限主動通報網路通路端辦理下架回收作業,經本府衛生局確認該公司確實未依法主動通報,處該業者新臺幣3萬元罰鍰。 

有消費者表示至購物網站仍可購買同O公司所販售之應下架批號乳瑪琳產品,衛生局旋即啟動調查約談同O公司人員至局說明,雖該公司經本 局至現場查核確有下架回收作業並通報回收數量,然仍未主動通報網路販售通路相關下架回收指示,使該違規產品仍於市面上販售,衛生局依法就同O公司未主動通報並辦理違規產品下架回收作業,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規定,爰引同法第47條處處罰鍰新臺幣3萬元整。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一經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衛生主管機關,切莫心存僥倖,若仍販售或使用公告品項批號之乳瑪琳酥油等問題產品,將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回應主題:使用及販售逾期食品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18)

回應編號:7435

逾期及回收逾期的乳瑪琳重製罰240萬且追繳產品不法所得

有關「OO油脂股份有限公司」疑涉使用逾期的無水奶油及回收逾期的乳瑪琳重製成乳瑪琳、酥油及白油等19項產品。食藥署已通知四大超商、各大通路商及食品業者登錄平台之食品業者下架產品。

將逾有效日期之產品加工重製成其產品,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規定,已責成桃園市政府衛生局依同法第44條處分,最高可罰2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產品則依同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沒入銷毀。

桃園衛生局約談油脂公司負責人後,全面考量應受責難程度及造成影響,依衛福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第1項罰鍰裁罰標準」裁罰該公司240萬元罰鍰,並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2條規定會辦相關單位沒入或追繳產品不法所得,估800萬到900萬元,合計視為懲罰性罰款。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遵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第5款之規定,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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