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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商店網拍銷售商品違法實務案例及相關知識

網路商店網拍銷售商品違法實務案例及相關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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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下列有那些網路商店網拍銷售商品違法實務案例及相關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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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網路商店網拍銷售商品違法實務案例及相關知識:(13)

回應編號:9076

網路商店網拍銷售刊登「提到療效」違法處3萬罰鍰

網拍刊登販售烏龍茶包,內容中介紹茶葉有解油膩、消暑、解毒、增強腸胃功能對延年益壽有一定的作用。結果就因上述幾句說明,就被人檢舉收到衛生署寄來的公文內容說我拍賣刊登高山烏龍茶包產品廣告違反了食品管理法,要我攜帶私章、國民身分證、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登記證前往去食品衛生課說明。
 
結果,食品衛生課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 19 條及第32條規定只要食品介紹中有提到療效或是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就是違法罰款三萬元。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 19 條
第一項 對於食品、食品添加物或食品用洗潔劑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第二項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二條
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對其違規廣告,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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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9075

網路商店網拍涉「酒」廣告促銷處50萬罰鍰

在網路商店、網拍、部落格blog放上與朋友拿著某品牌的啤酒開心暢飲的照片,或是張貼品酒文章,這類的分享內容可能涉及為「酒」廣告促銷。

91年菸酒管理法實施禁止在網站上賣「酒」,如果被查到至少罰1萬元,也可能高達5萬元,如果涉及為「酒」廣告促銷,廣告必須加註「飲酒過量、有礙健康」等警語,且範圍須占版面十分之一大小,否則依法可罰10至50萬元。

菸酒管理法第31條規定禁止在網路上或以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的方式來賣酒,若違反規定,依法可處以1至5萬元罰鍰。如果有為酒品廣告或促銷,亦應明顯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的健康警語,若違反規定,依法可處以10至50萬元罰鍰。

「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部分條文經財政部以96年4月23日台財庫字第09600166000號令修正發布,96年4月24日以後的檢舉案件,如經主管機關依法裁罰者,其給獎範圍以檢舉私、劣菸酒的案件為限;至於酒廣告未標示警語、網路賣酒、販賣逾期菸酒、菸酒標示不符規定等檢舉案件,則不再發給檢舉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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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9074

網路團購違反醫療法處25萬罰鍰

醫療機構藉由網路購物平台以『網路團購方式』行銷並販售『醫療機構相關療程及諮詢券』已違反醫療法,如受託商家或醫療機構刊登該等不當廣告,已分別違反醫療法第61條及84條規定,可處以新台幣5-25萬元罰鍰。

自101年1月1日起如查有違規具體事證將依法逕處,另對於未具醫事人員資格卻於醫美診所從事醫療行為者,均依密醫處理案件即時無預警稽查,並將事證移送地檢署偵辦。 相關法律法規條文

醫療法第61條
醫療機構,不得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 醫療機構及其人員,不得利用業務上機會獲取不正當利益。

醫療法第84條 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
醫療法第10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 、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規定或擅自變更核准之廣告內容。 二、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六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所定之辦法。 醫療廣告違反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規定或擅自變更核准內容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
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並由中央主管機關吊銷其負責醫師之醫師證書一年:
一、內容虛偽、誇張、歪曲事實或有傷風化。 二、以非法墮胎為宣傳。 三、一年內已受處罰三次。
醫療法第104條 違反第八十四條規定為醫療廣告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
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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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9073

無藥商資格違規於網路拍賣案內藥品罰鍰3萬

某位36歲年輕男性網拍賣家,因為想要更勇猛,食用購於印尼之「液體威而剛(KAMAGRA Oral Jelly)」之商品,食用後效果不錯,並自行認定該產品為食品,日前於網站拍賣該產品,並於網頁內容宣稱「10分鐘立即反應 堅硬4小時,更猛更持久,不影響心血管,使用上更安全…」等詞,經查案內產品包裝皆無中文標示,並標示含「Sildenafil 100mg」(即威而鋼viagran所含之成分,可用於治療成年男子勃起功能障礙)及「quicker onset of action as compared to conventional tables」,並經衛生署函示應以藥品列管,縣衛生局進一步查核後,發現該賣家無藥商資格違規於網路拍賣案內藥品,即依其違反藥事法第27條規定,處以行政罰鍰新台幣3萬元。

網路買賣商品既方便、又快速,但賣家販售藥物時,除了沒有領有政府核發藥商執照外、更常常無法提供進貨來源、拍賣的產品也常常無中文標示,甚至許多賣家根本搞不清楚販售商品的屬性、禁忌、副作用、使用方法等狀況,因此,若有心血管疾病的民眾,在不知情下擅自購買服用,對自己的健康實在有損害。

另有關目前藥商執照上登記的地點,衛生機關平時皆可隨時前往稽查,而網路係ㄧ虛擬空間,且商品大部分皆採郵寄予消費者,消費者若有服用疑難,並無法由廠商當面給予解說及衛教。基於藥物不同於一般商品,為保障人民之健康安全,行政院衛生署目前並未同意於網路、郵購及電視購物等非實體店面之通路販售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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