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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勞工請假(假別及給假原則)勞動條件應知實務案例

勞動基準法勞工請假(假別及給假原則)勞動條件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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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勞工請假(假別及給假原則)勞動條件相關法律條文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
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3條

受僱者發現雇主違反第十四條至第二十條之規定時,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訴案件,或發現有上開違反情事之日起七日內,移送地方主管機關。
地方主管機關應於接獲申訴後七日內展開調查,並得依職權對雙方當事人進行協調。
前項申訴處理辦法,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


勞動基準法第50條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勞動基準法第51條

女工在妊娠期間,如有較為輕易之工作,得申請改調,雇主不得拒絕,並不得減少其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78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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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
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有那些勞工勞動條件請假(假別及給假原則)實務案例及法律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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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勞動基準法勞工請假(假別及給假原則)勞動條件應知實務案例:(25)

回應編號:8493

勞工請婚假有請假期間限制

勞工請婚假依勞動基準法及其附屬法規(勞工請假規則)係規範勞動條件之最低標準,事業單位如有優於法令者,當從其規定。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2條規定:「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8日,工資照給」。且依勞動部104年10月7日發布勞動3字第1040130270號令釋,自104年10月7日起,原定婚假應自登記之日起「一次請足」之規定,放寬勞工之婚假可自結婚之日前10日起3個月內請休。但經雇主同意者,得於1年內請畢,並自即日起生效。且自97年5月23日起,民法第982條規定修正結婚採「登記」制度,結婚自當事人辦理登記後,即生效力。
 
舉例說明,勞工如於10月18日登記結婚,自 10月8日起3個月內(即次年1月7日前)均可請休婚假,但經雇主同意者得於次年10月7日前請畢。又勞工如已於當年10月5日登記結婚,依原規定至10月7日已請休婚假3日者,且尚餘5日之婚假,可依新規定於當年12月24日前請畢。但經雇主同意者,得於次年9月24日前請畢。

因此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量連鎖加盟業者,請假及相關規定,請假所需要的證明及程序流程,均應跟員工說明清楚。


回應主題:勞動基準法勞工請假(假別及給假原則)勞動條件應知實務案例:(26)

回應編號:8339

女性受僱者申請生理假時已無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相關規定

女性勞工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請生理假,得以口頭或書面為之,雇主不得以不當程序刁難,違法者可予處罰。

女性勞工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每月得請1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3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併入病假計算。另無論併入及不併入普通傷病假,生理假期間工資均減半發給;且受僱者為生理假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扣發全勤獎金。
 
每年計有3日生理假不併入普通傷病假計算;另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薪資減半發給,雇主違反者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8條規定,可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量連鎖加盟業者,公司請假及相關規定,請假所需要的證明及程序流程,均應跟員工說明清楚,另勞動部已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受僱者申請生理假時已無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當然也無法要求以其他假別取代。


回應主題:勞動基準法勞工請假(假別及給假原則)勞動條件應知實務案例:(27)

回應編號:8302

勞工不可只用通訊軟體(如Line)向公司請假

勞工請假時,若以通訊軟體(如:Line)告知雇主請假理由及日數,事後仍應依工作規則之規定或勞動契約之約定辦理請假手續。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10 條規定:「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復依勞動基準法第70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請假等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請假等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約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勞工如確有請假之事由,雇主應依法給假。另因傳統或固定於雇主之設施內或指定場所提供勞務之型態不同,常有「工作時間認定」、「出勤紀錄記載」等爭議情事,為提供事業單位就工作者在外工作之「工作時間」認定及「出勤紀錄」記載,仍應依勞動部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辦理。


回應主題:勞動基準法勞工請假(假別及給假原則)勞動條件應知實務案例:(28)

回應編號:7866

勞工婚假自登記結婚之日前10日起3個月內請畢但經雇主同意者得於1年內請畢

 勞動部104年10月7日發布勞動3字第1040130270號令釋,放寬勞工請婚假期間規定。爾後,勞工之婚假可自結婚之日前10日起3個月內請休。但經雇主同意者,得於1年內請畢,並自即日起生效。

原定婚假應自登記之日起「一次請足」之規定,為符勞工實際需求,讓勞工對於婚假安排更為從容,雇主亦能對於勞工請休婚假期間之人力調配更具彈性,特發布令釋,放寬勞工之婚假給假期間。

勞動部舉例說明,勞工如欲於本年10月18日登記結婚,自 10月8日起3個月內(即次年1月7日前)均可請休婚假,但經雇主同意者得於次年10月7日前請畢。又勞工如已於104年10月5日登記結婚,依原規定至10月7日已請休婚假3日者,且尚餘5日之婚假,可依新規定於104年12月24日前請畢。但經雇主同意者,得於105年9月24日前請畢。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勞動基準法及其附屬法規(勞工請假規則)係規範勞動條件之最低標準,事業單位如有優於法令者,當從其規定。


回應主題:勞動基準法勞工請假(假別及給假原則)勞動條件應知實務案例:(29)

回應編號:7865

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所稱「全年」之定義

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所稱「全年」係指勞雇雙方所約定之年度而言。

勞工請未住院傷病假期間如跨越年度,則新年度仍可請未住院傷病假三十日。且每年之未住院傷病假未超過三十日之期間,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應不計入請假期內。

惟雇主如給予勞工較法令規定為優之未住院傷病假期間,遇有上述假日是否計入請假期內,法無明確定。另每年普通傷病假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


回應主題:勞動基準法勞工請假(假別及給假原則)勞動條件應知實務案例:(30)

回應編號:7864

勞工請假(假別給假原則及法源依據)

假別

給假原則

依據

例假

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

勞動基準法第36條

國定假日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

勞動基準法第37條

特別

休假

  1. 6個月至未滿1年:3日。
  2. 工作滿第1年:7日。
  3. 工作滿第2年:10日。
  4. 工作滿第3年:14日。
  5. 工作滿第4年:14日。
  6. 工作滿第5年:15日。
  7. 工作滿第6年:15日。
  8. 工作滿第7年:15日。
  9. 工作滿第8年:15日。
  10. 工作滿第9年:15日。
  11. 工作滿第10年:16日。
  12. 工作滿第11年:17日。
  13. 工作滿第12年:18日。
  14. 工作滿第13年:19日。
  15. 工作滿第14年:20日。
  16. 工作滿第15年:21日。
  17. 工作滿第16年:22日。
  18. 工作滿第17年:23日。
  19. 工作滿第18年:24日。
  20. 工作滿第19年:25日。
  21. 工作滿第20年:26日。
  22. 工作滿第21年:27日。
  23. 工作滿第22年:28日。
  24. 工作滿第23年:29日。
  25. 工作滿第24年:30日。
  26. 工作滿第25年以上:30日。

勞動基準法第38條

特別休假試算表

婚假

8日。

勞工請假規則第2條

喪假

  1. 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喪假8日。
  2. 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喪假6日。
  3. 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喪假3日。

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

普通傷病假

  1. 未住院者,1年內合計不得超過30日。
  2. 住院者,2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年。
  3. 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2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年。
  4.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

公傷

病假

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

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

事假

1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4日。

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

公假

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

勞工請假規則第8條

發布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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