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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整揭露加盟重要交易資訊公平會開罰

未完整揭露重要加盟資訊應知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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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加盟業主與交易相對人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商標權等權利內容及有效期限、加盟店所在營業區域設置同一加盟體系之經營方案或預定計畫,及所有縣(市)同一加盟體系之數目、營業地址等資訊,為加盟店所關切事項,並賴以評估是否締結加盟關係或選擇加盟業主的重要訊息,應依加盟業主資訊揭露案件處理原則以書面或電子文件完整揭露前開交易資訊,提供8種加盟重要資訊予交易相對人審閱。且應注意加盟總部於招募加盟交易過程中,若違反加盟應揭露資訊項目或是沒提供至少五天之加盟合約審閱期間,隱匿或遲延揭露重要交易資訊之情事,乃屬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五條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規定之虞。

未完整揭露重要加盟資訊 相關引用法律條文

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4條
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

公平交易法第25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公平交易法第41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事業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不受前項罰鍰金額限制。
前項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之計算、重大違法情節之認定、罰鍰計算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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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98年1月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修正「加盟業主資訊揭露案件之處理原則」,加盟業主應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10日前,向交易相對人提供下列事項之書面說明資料:

一)加盟業主之事業名稱及開始經營加盟業務之日期。
二)加盟業主負責人及主要業務經理人之姓名及從事相關事業經營之資歷。
三)加盟業主於簽立加盟契約前及加盟契約存續期間所收取之加盟權利金及其他費用,其項目、金額、計算方式、收取方法及返還條件。
四)加盟業主授權加盟店使用之智慧財產權,包括商標權、專利權及著作權等,其申請審查或取得之時點、權利內容、有效期限及加盟店使用之範圍與各項限制條件。
五)加盟業主提供加盟店經營協助及訓練指導等事項之內容與方式。
六)加盟業主對加盟店與其他加盟店或自營店之間營業區域之經營方案。
七)加盟店營業區域所在市、縣(市)內加盟業主所有加盟店之事業名稱及營業地址,及加盟業主上一會計年度全國及該加盟店營業區域所在市、縣(市)加盟店及終止加盟契約數目之統計資料。
八)加盟契約存續期間,加盟業主與加盟店間經營關係之限制。
九)加盟契約變更、終止及解除之條件及處理方式。
 加盟業主如未依前開處理原則揭露相關資訊,加盟店可檢具相關違法事證,向該會提出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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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未完整揭露加盟重要交易資訊公平會開罰:(31)

回應編號:5712

加盟未充分揭露資訊個人罰10萬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99年3月10日第957次委員會議決議,蕭O芬君及魔O神奇實業有限公司於招募「魔O神奇美國水壺爆米花」加盟過程中,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10日前,以書面向加盟者充分揭露相關重要交易資訊,為足以影響連鎖加盟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依同法第41條規定,命渠等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該違法行為,並處蕭O芬君新臺幣10萬元罰鍰及魔O神奇實業有限公司新臺幣5萬元罰鍰。

據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魔O神奇美國水壺爆米花加盟事業於98年3月先以「蕭O芬」名義招募加盟,至98年7月後則以「魔O神奇實業有限公司」名義招募加盟,但與加盟者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均未以書面完整揭露「開始經營加盟業務之日期」、「負責人及主要業務經理人從事相關事業經營之資歷」、「對加盟店與其他加盟店或自營店之間營業區域之經營方案」等重要加盟資訊。

蕭O芬君及魔O神奇實業有限公司於簽約前並未向加盟者充分揭露上述資訊,且加盟合約書的內容也不足以使加盟者清楚知悉各加盟店間營業區域劃分的情形,即使有以口頭說明相關資訊,但對於已處資訊弱勢的有意加盟者而言,實難認經由口頭說明即可獲知充分完整的加盟資訊,將有陷於錯誤而締約的風險。故經公平會認定,蕭O芬君及魔O神奇實業有限公司未以書面充分揭露重要交易資訊之行為,足以影響連鎖加盟交易秩序,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並依公平交易法第41條規定,作成前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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