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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勞工請假(假別及給假原則)勞動條件應知實務案例

勞動基準法勞工請假(假別及給假原則)勞動條件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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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勞工請假(假別及給假原則)勞動條件相關法律條文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
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3條

受僱者發現雇主違反第十四條至第二十條之規定時,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訴案件,或發現有上開違反情事之日起七日內,移送地方主管機關。
地方主管機關應於接獲申訴後七日內展開調查,並得依職權對雙方當事人進行協調。
前項申訴處理辦法,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


勞動基準法第50條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勞動基準法第51條

女工在妊娠期間,如有較為輕易之工作,得申請改調,雇主不得拒絕,並不得減少其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78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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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
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有那些勞工勞動條件請假(假別及給假原則)實務案例及法律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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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勞動基準法勞工請假(假別及給假原則)勞動條件應知實務案例:(37)

回應編號:7857

女性勞工請「生理假」免附證明文件

勞委會為符合生理假維護女性受僱者身體健康之意旨,勞委會委員會議於102年12月26日審議通過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13條 條文規定,受僱者申請生理假時無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實務上女性受僱者經期不適症狀難以用客觀判斷或儀器檢查,縱使就醫,醫師亦需根據病人描述生理症狀而診斷,然每個人對疼痛的忍耐程度不同,亦難以區分忍耐程度,除認定上十分困難外,因此勞委會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13條 條文規定,受僱者申請生理假時無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創業者, 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 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13條修正條文發布施行後,倘雇主要求受僱者必須提出生理假之證明文件始給假即屬違法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及第21條規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雇主不得拒絕。違反者,依該法第38條規定,可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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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7856

試用期懷孕解僱罰款1至10萬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在86年6月12日修正刪除原有試用期間不得超過40日之規定,然一般事業單位為了評估員工是否有能力勝任,在勞僱雙方均同意且不違背契約自由與平等、誠信的原則之下,仍可約定合理試用期間。

一知名連鎖糖果分店尚未知悉該新進員工懷孕情事前,即已進行2次試用期考核,卻於知悉該員工懷孕後,利用第3次試用期考核即以「試用期間不適任」加以解僱,因此臺北市性別工作平等會裁定雇主解僱涉及性別歧視,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1條,處新臺幣1至1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建議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若有員工懷孕情事,應考量員工妊娠及安胎需求,主動給予調整工作內容,以善盡母性保護的雇主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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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7855

請懷孕員工回家休息未發薪罰3萬5千元

勞工局日前接獲勞工申訴,雇主於101年3月知悉該女性勞工懷孕,而其於6月底至7月初因懷孕不適請病假多日,雇主即以懷孕為由未發給其薪資,請勞工暫時回家休息,生產後再回來上班。

經臺北市政府勞工局調查,該勞工休養期間,雇主未發給薪資,已影響該名勞工的工作權,且未對其有任何作為,經臺北市性別工作平等會第47次會議評議懷孕歧視成立,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0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法裁罰新臺幣3萬5,000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雇主應善盡應盡責任,針對妊娠期間之在職婦女,雇主必須考量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保護」的精神,注意懷孕婦女勞工權益,若員工經合法醫療機構或合格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3項,持醫生開立休養之證明向雇主申請安胎假,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雇主不得拒絕,且須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2項規定,安胎假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一年內未超過30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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