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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及販售逾期食品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使用及販售逾期食品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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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及販售逾期食品相關法律條文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一、變質或腐敗。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四、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七、攙偽或假冒。
八、逾有效日期。
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三款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包括雖非疫區而近十年內有發生牛海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之國家或地區牛隻之頭骨、腦、眼睛、脊髓、絞肉、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
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除依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所訂定安全容許標準者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
國內外如發生因食用安全容許殘留乙型受體素肉品導致中毒案例時,應立即停止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進口;國內經確認有因食用致中毒之個案,政府應負照護責任,並協助向廠商請求損害賠償。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六條規定。
三、經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命其回收、銷毀而不遵行。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所為禁止其製造、販賣、輸入或輸出之公告。
前項罰鍰之裁罰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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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52條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經依第四十一條規定查核或檢驗者,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查核或檢驗結果,為下列之處分:
一、有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沒入銷毀。
二、不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所定標準,或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者,其產品及以其為原料之產品,應予沒入銷毀。但實施消毒或採行適當安全措施後,仍可供食用、使用或不影響國人健康者,應通知限期消毒、改製或採行適當安全措施;屆期未遵行者,沒入銷毀之。
三、標示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及第三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或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者,應通知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屆期未遵行或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者,沒入銷毀之。
四、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命暫停作業及停止販賣並封存之產品,如經查無前三款之情形者,應撤銷原處分,並予啟封。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應予沒入之產品,應先命製造、販賣或輸入者立即公告停止使用或食用,並予回收、銷毀。必要時,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代為回收、銷毀,並收取必要之費用。
前項應回收、銷毀之產品,其回收、銷毀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販賣、輸入、輸出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產品之食品業者,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布其商號、地址、負責人姓名、商品名稱及違法情節。
輸入第一項產品經通關查驗不符合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管制其輸入,並得為第一項各款、第二項及前項之處分。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有那些使用及販售逾期食品法律應知及實務案例!

回應主題共有5 頁26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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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使用及販售逾期食品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1)

回應編號:9791

連鎖品牌爆售過期食材加盟店損失慘重

知名連鎖品牌爆發販售過期食材,檢警前往餐廳與倉庫搜索,查獲逾4萬公斤的過期巴沙魚,檢方偵辦後,訊後初步認定依偽造文書、詐欺罪等罪嫌將經營「公益店」楊男,和負責品牌連鎖加盟、食品進口等業務負責人戴女起訴,分別裁定50萬、10萬交保候傳。

該案經檢方偵辦後,依據證人證詞、查扣證物等證據,依偽造文書、詐欺等罪嫌將楊男與戴女起訴。台中地檢署起訴書指出,疫情發生後,造成進口的巴沙魚4809箱、合計4萬8090公斤,未能於保存期日內出售,為避免損失,將「保值期:24個月」貼紙,直接覆蓋原先商品標籤保存期日的欄位,或是直接將原先商品標籤保存期日標籤撕毀,使無法辨識是否逾期,後販售給4家不知情的加盟店,共計售出281箱、金額新台幣29萬餘元。

事發後隔4天,加盟總店發道歉聲明,強調只要提供購買證明,就賠償商品5倍金額,如食用後導致身體受損,提供就醫診斷等相關證明,除有商品5倍金額賠償外,另提供醫療費用作為精神賠償,賠償金則在核對後15天內發放 。

加盟總店供應過期食材給加盟分店,讓他們損失慘重,而且加盟店也抱怨,還是看到新聞才知道,完全被蒙在鼓裡,針對名譽還有營業相關損失,不排除要跟總店解約並且要求賠償。


回應主題:使用及販售逾期食品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2)

回應編號:9756

使用過期食材移送偵辦外業者致歉願賠5倍

台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查獲威O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明知魚品過期,卻於包裝上以重新貼標方式,在中部4家分店販售過期魚品,已立即全數封存,全案移地檢偵辦。

台中市衛生局指出,業者於民國108年7月至12月間進貨,保存期限為2年,包含總店、倉庫及加盟店在內,現場查獲逾期的巴沙魚總重約3萬9140公斤(到期日分別為110年9月4日、11月7日)、芙蓉魚570公斤(到期日110年2月16日),以及醬配料等56.68公斤(到期日111年5月31日),查扣品已全數封存避免流入市面。
該案依食品全衛生管理理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可處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涉違反刑事詐欺行為,後續移送台中地檢署偵辦。另該案重新貼標,販售過期食材,應依消保法賠償消費者損害額最高5倍的損害賠償。

業者威O國際公司發布聲明稿致歉,除積極配合檢、調、衛生相關單位調查,並立即就前揭原料全面下架、回收、銷毀,盼能消弭社會大眾及消費者的疑慮。 另凡消費者於2021年4月1日至2023年1月13日期間,曾到台中公益、台中大墩、埔里及員林等分店消費有關魚的相關產品,可向公司辦理該項產品5倍的賠償,本公司將以最大誠意負起所有責任。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該案消費者只要能提供購買證明,如紙本發票、電子發票、刷卡資料等可證明曾消費魚品者,即賠償5倍的損害賠償。如消費者因食用而致身體受損者,只要提供就醫、診斷或其他損害等相關證明,即賠償消費者所損害額5倍的賠償及醫療費用1倍的精神賠償。


回應主題:使用及販售逾期食品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3)

回應編號:9525

用過期原料上訴最高院遭駁確定入獄1年8月

知名老字號零食「蝦味先」使用過期原料生產商品販售牟利,一審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判裕榮食品公司董事長2年徒刑,二審高分院改判1年8月徒刑,董事長上訴三審,最高院認為二審判決無違誤,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檢方起訴時認定,為減省支出,使用過期的柴魚粉、無水檸檬酸、紅麴粉等原料、添加物,製成「蝦味先」,以及「發芽大豆養生粉(紅麴)」,犯案2年半期間不法獲利達2978萬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餐飲和食品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餐飲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切莫心存僥倖,儲放逾期食品依食安法第15-1-8條可處6萬至2億元,這部分不會因為你有使用或沒有使用,只要有儲放逾期食品就是違法,過期產品依法可罰6萬到2億。


回應主題:使用及販售逾期食品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4)

回應編號:9385

過期原料加工生產食品董事長二審減刑判1年8月

裕O食品公司被控以過期原料生產食品,高雄高分院改判董事長1年8月和其餘被告均可上訴,公司則併科罰金2000萬元不得上訴。

裕O食品公司被控以過期原料生產食品,還以出廠時間為基準打印有效日期對外販售,使消費大眾誤信產品標示的有效日期購買食用,食品販售牟利,高雄地院一審依食安法分別判裕O董事長等3人2年至2年10月不等,亦判裕O食品公司罰3000萬。案經上訴高雄高分院,高雄高分院審理認定販賣逾期食品新台幣2978萬多元獲利有誤(經調查公司獲利1900百萬元),從輕改判,且3人犯行都是反覆製造銷售逾期食品,應以集合犯之一罪較合理。高雄高分院改判董事長1年8月和其餘被告均可上訴,公司則併科罰金2000萬元不得上訴。
 
裕O食品公司涉用過期原料生產食品等食品販售牟利,高雄地方法院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分別判處裕O食品董事長2年、廠長2年10月、財務經理2年6月;副廠長則無罪,並處裕O食品新台幣3000萬元罰金,全案上訴,高雄地方法院二審依食安法改判董事長1年8月(因年滿80歲人士可適用刑法規定減刑);廠長2年、緩刑3年,且應在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向國庫繳納80萬;財務經理1年10月,緩刑3年,須向國庫繳納60萬;另裕O公司部分不得上訴外,其餘被告均還能上訴。


回應主題:使用及販售逾期食品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5)

回應編號:9295

貯存過期食品原料衛生局罰鍰6萬

高雄市衛生局同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執行「109年人氣旅宿業附設餐廳稽查專案」對21 家人氣旅宿業者附設餐廳進行稽查,其中一家業者存放3項過期食品原料,依食安法裁處新台幣6萬元罰鍰。

此次抽驗共計22件旅館內餐廳食品原料(包含調味醬12件、豆製品5件、麵類2件、高蛋白產品3件),依檢體類別分檢驗防腐劑、著色劑、甜味劑、動物用藥及一般食品衛生標準等項,檢驗結果均符合規定。同時查核轄內旅宿業附設餐廳衛生環境,經查17家初查即符合規定,3家餐飲業者查有員工物品未專區放置、食材未覆蓋或離地放置、分裝食材未標示效期及環境積垢未清等缺失,責請業者限期改善後已複查合格,另1家業者現場查獲存放3項逾有效日期之食品原料,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規定,衛生局已依同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處新臺幣6萬元行政罰鍰,並依同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將違規品項沒入銷毀完成。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餐飲和食品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餐飲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切莫心存僥倖,儲放逾期食品依食安法第15-1-8條可處6萬至2億元,這部分不會因為你有使用或沒有使用,只要有儲放逾期食品就是違法,過期產品依法可罰6萬到2億。

 

回應主題:使用及販售逾期食品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6)

回應編號:9256

貯存逾有效日期之食品原料罰鍰6萬以上

高雄市衛生局針對烤肉組合包製造業9家、月餅製造業6家及中秋應景餐飲業(如燒肉店、火烤兩吃店等)11家,依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稽查其製作及餐飲場所之環境/食材衛生。稽查結果19家初查即符合規定,6家製造業者及1家餐飲業者查有食品添加物未建立專冊管理、員工私人物品未專區放置、食材(器)未覆蓋或離地放置等缺失,責請業者限期改善後已複查合格。

衛生局此次稽查於一家肉品製造加工廠之廠房內查獲未專區貯存多項逾期原料,現場立即將其封存,經查業者部份逾期原料未開封及所需用到逾期原料之產品已停產,目前業者販售之流通產品未使用上述逾期食品原料,案內逾期食品原料沒入銷毀。

本次抽驗檢出農藥殘留不符規定與肉品加工廠未專區貯存逾有效日期之食品原料,已分別涉及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及第8款規定,違者可依第44條第1項第2款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並依同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產品沒入銷毀。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餐飲和食品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餐飲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切莫心存僥倖,儲放逾期食品依食安法第15-1-8條可處6萬至2億元,這部分不會因為你有使用或沒有使用,只要有儲放逾期食品就是違法,過期產品依法可罰6萬到2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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