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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證書廣告不實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專利證書廣告不實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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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證書廣告不實相關引用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1條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公平交易法第24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公平交易法第41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事業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不受前項罰鍰金額限制。
前項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之計算、重大違法情節之認定、罰鍰計算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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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有那些專利證書廣告不實法律應知及實務案例!

回應主題共有2 頁1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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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專利證書廣告不實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1)

回應編號:9794

專利權撤銷後仍續標示專利證號罰20萬

崧O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網路通路及實體通路銷售「環保室內拖鞋」,刊載商品廣告照片及在實體商品上宣稱「專利字號:D144859」,而涉有廣告不實之嫌。

該案經公平會調查後,案關商品雖曾取得中華民國專利證書,專利權期間為101年1月11日至112年5月17日,惟該專利於110年6月24日因舉發成立遭撤銷,因此該商品已無專利,卻於專利撤銷後仍持續標示並刊載「專利字號:D144859」、「台灣註冊專利字號」、「中華民國專利證書:D144859」、「超輕量專利科技商品」等語,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 另依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業意見表示,專利權撤銷後,商品即不得為專利證書號數標示之附加,除非係專利權撤銷前已標示並流通。

公平會在第1647次委員會議決議,崧O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網路通路及實體通路銷售「環保室內拖鞋」,刊載商品廣告照片及在實體商品上宣稱「專利字號:D144859」,因專利權被撤銷已無專利,而涉有廣告不實,分別處崧O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20萬元罰鍰、特O屋股份有限公司8萬元罰鍰。另就線上廣告違法部分,予以警示。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刊載加盟招商廣告,應注意網頁、DM宣傳廣告宣稱內容,若在廣告宣稱專利,應確保相關資訊與實際相符,且要提出標章認證,應注意標章認證使用效期是否業已屆至而不得再使用,若已到期應將標章認證移除,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回應主題:專利證書廣告不實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2)

回應編號:8909

臉書宣稱獲商標權及專利權廣告不實違公平法罰5萬

鈺O有限公司於其設立及經營之臉書粉絲專頁,發布貼文宣稱「本公司所有之Ora i8及先行產品S3及相關系列商品皆為本公司專利註冊所有之商品」、「凡經查獲將依法請求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單價500倍至1,500倍之金額」,讓人認為該公司於107年7月25日前在我國已取得商標權及Ora i8無線藍芽耳機商品專利權,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且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意見後,鈺O有限公司係於107年8月14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Ora i8無線藍芽耳機之設計專利,嗣於108年4月1日始獲准公告而取得該商品之專利權;另查 鈺O有限公司係於107年4月12日及7月24日申請商標權,並分別於107年10月16日及108年1月16日獲准註冊公告而取得2項商標權。是鈺O有限公司於107年7月25日刊登案關廣告時,並未取得該商品之專利權及商標權,該廣告之表示或表徵顯與事實不符,且已足令一般消費者及潛在交易者對該廣告內容產生錯誤認知或決定之虞,已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情事,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451次委員會議通過,鈺O有限公司於網路臉書宣稱其擁有無線藍芽耳機商品具有專利權及商標權,構成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回應主題:專利證書廣告不實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3)

回應編號:8857

專利消滅撤銷失效仍續宣稱持有公平會罰鍰5萬

網站銷售「藍光盾」抗藍光螢幕保護貼,宣稱「擁有台灣、日本、德國、中國阻隔藍光專利」等廣告,涉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經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平會)調查,榤宜公司107年7月於網站銷售「藍光盾」抗藍光螢幕保護貼,宣稱「擁有台灣、日本、德國、中國阻隔藍光專利」等,惟查該商品於我國之專利(新型字M461811及M455622號)分別於105年9月消滅及106年4月撤銷,其他國家之專利也因未繳費而失效,但榤宜公司仍於網頁宣稱具有上述專利並刊載該等專利證書之照片,足以引起一般大眾產生錯誤認知或決定,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平會)於第1438次委員會議通過,榤OO際股份有限公司於網站銷售「藍光盾」抗藍光螢幕保護貼,宣稱「擁有台灣、日本、德國、中國阻隔藍光專利」等,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刊載加盟招商廣告,應注意網頁、DM宣傳廣告宣稱內容,若有提出標章認證,應注意標章認證使用效期是否業已屆至而不得再使用,若已到期應將標章認證移除,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另若有使用行銷用語宣稱唯一、第一、最大、知名,應提出證實其行銷用語的相關文章或須有客觀數據或調查報告足以證明佐證,若宣稱 有多少專利、標章認證等語, 亦應提出有客觀數據或報告佐證。

 


回應主題:專利證書廣告不實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4)

回應編號:8551

網站刊載電冰箱宣稱「能效等級1」廣告不實公平會罰40萬

台灣三O電子於其網站刊載4款型號電冰箱「能效等級1」,予人印象為該等商品皆獲有經濟部能源局能源效率第1級認證,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台灣三O電子於其網站刊載RT46K6235BS/TW、RT32K5535SL/TW、RT43K6235SL/TW及RT53K6235BS/TW等4款型號電冰箱「能效等級1」,予人印象為該等商品皆獲有經濟部能源局能源效率第1級認證,並透過能源效率第1級而辨識該等商品為同品項中,具有最佳之能源效率等級,惟據經濟部能源局表示,RT46K6235BS/TW等4款型號電冰箱曾於105年2月17日獲核准登錄為能源效率分級第1級,然自107年1月1日起,依經濟部106年5月10日公告修正「電冰箱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之標準,RT46K6235BS/TW等4款型號電冰箱已非能源效率第1級商品,而為能源效率第3級商品,惟該公司仍於107年1月1日至107年4月9日於網站持續刊載能源效率第1級之表示而未予修正,已足以引起一般大眾對該等商品之品質產生錯誤之認知或決定之虞,核已構成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7年8月29日第1399次委員會議通過,台灣三O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於其網站刊載RT46K6235BS/TW等4款型號電冰箱「能效等級1」,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4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刊載加盟招商廣告,應注意網頁、DM宣傳廣告宣稱內容,若有使用行銷用語宣稱唯一、第一、最大、知名,應提出證實其行銷用語的相關文章或須有客觀數據或調查報告足以證明佐證,若宣稱 有多少專利、標章認證等語, 亦應提出有客觀數據或報告佐證。另若有提出標章認證,應注意標章認證使用效期是否業已屆至而不得再使用,若已到期應將標章認證移除,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回應主題:專利證書廣告不實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5)

回應編號:8371

宣稱「台灣專利商品」然專利期間已過期!廣告不實罰5萬

康O數位公司及光O公司於案關廣告宣稱「台灣專利商品」,宣稱具有台灣專利,並附有專利證書為新型第M399680號證書之圖片,然專利期間業已過期,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康O數位公司及光O公司於案關廣告宣稱「台灣專利商品」,並附有專利證書為新型第M399680號證書之圖片,予人印象為案關商品專利為新型第M399680號且持續有效。惟案關廣告除所附專利證書新型第M399680號證書之商品與案關商品不符外,縱案關商品曾獲有新型第225802號專利證書,但專利期間業已過期,是以該廣告表現與實際之差異,顯有引起交易相對人錯誤認知或決定之虞,核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376次委員會議通過,康O數位整合股份有限公司及光O興業有限公司於17Life購物平台銷售「多功能日式不�袗�削皮刀」商品,宣稱具有台灣專利,惟所附專利證書為新型第M399680號證書,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康O數位公司、光O公司各新臺幣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有提出標章認證,應善盡廣告主真實表示商品品質之義務與責任,注意標章認證使用效期是否業已屆至而不得再使用,若已到期應將標章認證移除,不得再對外宣傳有技術支援,相關廣告文宣亦不得再提及技術支援圖示或文字標註,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回應主題:專利證書廣告不實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6)

回應編號:6880

專利權已消滅但稱擁有專利廣告不實各罰5萬元

宏O企業社於momo購物網刊載9款RH品牌牛仔褲商品廣告,廣告宣稱擁有「一褲雙效專利」、「中華民國牛仔結構改良內刷毛專利」、「中華民國專利結構改良刷毛牛仔褲」、「全方位創新專利內刷毛牛仔褲」、「專利薄刷毛+專利雙材質拼接」,予人印象案關商品獲有2項專利,且其專利仍存續有效。案關9項商品實際並無結構改良內刷毛牛仔褲專利,其廣告表現與實際之差異,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經公平交易委員會查案關9項商品確曾獲有新型第M443416號(拼接牛仔褲)及新型第M443713號(牛仔褲之結構)等2項專利,惟有關廣告宣稱具有結構改良內刷毛牛仔褲專利部分(新型第M443713)於103年12月21日即因未繳納專利年費而消滅,後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該專利受舉發成立,於105年2月18日發文撤銷,並於105年8月1日公告該專利權自始不存在及註銷專利證書,是案關9項商品實際並無結構改良內刷毛牛仔褲專利,其廣告表現與實際之差異,顯有引起錯誤認知或決定之虞,核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綜上,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302次委員會議通過,富O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宏O國際貿易企業社於momo購物網銷售RH牛仔褲,廣告宣稱具有結構改良內刷毛牛仔褲專利,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富O公司及宏O企業社各新臺幣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專利案號商標暗號特定期限內終止或使用期間屆滿後,就不得再對外宣傳有技術支援,相關廣告文宣亦不得再提及技術支援圖示或文字標註。另若文中有宣稱參與並獲得評選推薦及獎章,就應提出推薦及獎章證明佐證,以避免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另在銷售或宣傳時若有使用行銷用語,應提出證實其行銷用語的相關文章或須有客觀數據或調查報告足以證明佐證,若有提出標章認證,應善盡廣告主真實表示商品品質之義務與責任,注意標章認證使用效期是否業已屆至而不得再使用,若已到期應將標章認證移除,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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