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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載關鍵字廣告應知法規

刊載關鍵字廣告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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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載關鍵字廣告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4條
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

公平交易法第25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公平交易法第42條
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之事業,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餐飲茶飲業加盟特色優勢及加盟應注意那些事項 --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有那些刊載關鍵字廣告法律應知及實務案例!

回應主題共有3 頁17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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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刊載關鍵字廣告應知法規:(1)

回應編號:9782

用別人的營業表徵作關鍵字罰10萬

萊O國際有限公司不當使用競爭事業的營業表徵「水魔素」,作為關鍵字廣告,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該案經公平會調查後發現,萊O公司於110年7月29日至同年12月31日,將含有「水魔素」的關鍵字設定在具「關鍵字插入功能」的廣告,導致網路使用者在Google網頁搜尋「水魔素」時,搜尋結果將呈現「【汪咪博士】解決水 魔 素 口腔 保健 液」、「水 魔 素口臭問題-貓狗專家-汪咪博士」等廣告內容,而經點擊後則連結至萊O公司「汪咪博士」網站,容易使網路使用者誤認「水魔素」與「汪咪博士」具有一定合作關係,增加萊O公司「汪咪博士」寵物用品網站被到訪及成立交易之機會,同時也減少其競爭事業接觸交易相對人之機會,而足以影響市場交易秩序,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公平會在第1643次委員會議通過,萊O國際有限公司不當使用競爭事業的營業表徵作為關鍵字廣告,整體內容易使人誤以為兩者具有一定合作關係,為榨取他人努力成果之顯失公平行為,足以影響市場交易秩序,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處1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無論是自行管理或透過代理商刊登關鍵字廣告,應檢視關鍵字廣告文案,是否有包含競爭事業的公司或品牌名稱或是有使人誤認之可能。


回應主題:刊載關鍵字廣告應知法規:(2)

回應編號:9707

使用同業名稱刊登關鍵字挨罰10萬

弘O科技有限公司不當使用競爭事業名稱作為關鍵字廣告,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後發現,弘O公司於110年5月23日至12月27日間,使用競爭事業的名稱「元儀科技」作為關鍵字廣告,但弘O公司所設定的廣告文案中,將競爭事業與自己公司名稱並列而呈現「專業元儀科技,德國進口-弘O科技」,或單獨以較大字體強調競爭事業之名稱而呈現「元儀科技-熱像儀」等,點擊關鍵字廣告都將導引至 弘O公司網站紅外線熱像儀相關介紹。因為弘O公司關鍵字廣告整體呈現方式,容易使網路使用者認為元儀公司與弘O公司具有一定合作關係,將增加弘O公司網站被到訪及成立交易的機會,同時減少元儀公司接觸潛在客戶的機會,並減損「元儀科技」事業名稱所蘊含的經濟利益,足以影響市場交易秩序,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公平會於第1613次委員會議通過,弘O科技有限公司不當使用競爭事業名稱作為關鍵字廣告,且關鍵字廣告整體內容使人誤以為兩者具有一定合作關係,為榨取他人努力成果之顯失公平行為,且足以影響市場交易秩序,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處1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無論是自行管理或透過代理商刊登關鍵字廣告,在使用關鍵字廣告時,應檢視廣告群組內的關鍵字字詞是否包含競爭事業名稱,避免關鍵字廣告將事業名稱併列呈現而觸法 罰鍰。

 

回應主題:刊載關鍵字廣告應知法規:(3)

回應編號:9645

設計關鍵字廣告誘導轉向公平會開罰200萬

在Google搜尋引擎檢索「悅夢床墊」相關資訊的消費者,可能會被前述搜尋結果說明文字誤導而點擊連結進入「生活市集」、「松果購物」網站,有引誘消費者「逛錯街」,違反公平交易法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發現,消費者在Google搜尋引擎打上特定品牌名稱,例如「悅夢床墊」時,搜尋結果會出現「悅夢床墊的熱銷搜尋結果│生活市集」、「人氣熱銷悅夢床墊口碑推薦品牌整理─松果購物」等搜尋結果,消費者被前述搜尋結果吸引點選進入「生活市集」、「松果購物」網站後,卻發現該賣場並無「悅夢床墊」之產品,此係生活市集及松果購物之經營者創OO兄弟公司及松O公司分別利用SEO技術所產生的現象。 公平會進一步調查後發現,創OO兄弟公司及松O公司對其所經營之「生活市集」及「松果購物」網頁進行設計,只要網路使用者在該2網站搜尋過「悅夢床墊」,縱然該2網站賣場並沒有賣「悅夢床墊」,其網站程式也會主動生成行銷文案網頁,以供搜尋引擎攫取。若有消費者之後在Google搜尋引擎查詢「悅夢床墊」時,搜尋結果便會帶出「悅夢床墊的熱銷搜尋結果│生活市集」、「人氣熱銷悅夢床墊口碑推薦品牌整理─松果購物」等搜尋結果項目,經消費者點選後即會導向「生活市集」、「松果購物」之網站。 本案雖非創OO兄弟公司及松O公司直接使用「悅夢床墊」等他人商品品牌作為關鍵字廣告,但最終呈現之結果,本質上都是「誘導/轉向」(bait-and-switch)的欺罔行為,除了打斷消費者正常的商品搜尋與購買過程,也對其他販售該等品牌商品之經營者形成不公平競爭的效果。若任由發生而不予規範,未來將可能導致其他競爭者之競相仿效,消費者將更難以分辨搜尋結果呈現資訊之真偽,進而威脅電商市場之競爭秩序及消費者利益。故公平會認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及顯失公平行為」,並分別處創OO兄弟公司200萬元、松O公司80萬元罰鍰。

公平會於第1594次委員會議通過,創OO兄弟股份有限公司及松果購物股份有限公司利用「搜尋引擎優化 (Search Engine Optimization,簡稱SEO)」技術,並在搜尋引擎的顯示結果上不當顯示特定品牌名稱,使消費者誤認該賣場有販售特定品牌產品,藉以增進自身網站到訪率,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處創OO兄弟公司200萬元、松O公司8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公平會並不反對SEO技術,但是在搜尋結果的呈現上,不應該有誤導消費者之效果。另提醒公平會即曾就事業使用競爭對手事業名稱作為關鍵字廣告,並在關鍵字廣告併列競爭對手事業名稱之行為,認定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回應主題:刊載關鍵字廣告應知法規:(4)

回應編號:9636

使用他事業表徵刊登關鍵字廣告罰鍰30萬

使用他事業表徵刊登關鍵字廣告以致難以辨識彼此,公司挨30萬元罰鍰。

經公平會調查,愛O化公司自行經營該公司網站,並銷售自有品牌「犀牛盾」手機殼、手機保護貼等相關手機周邊產品。愛O化公司於110年6月18日至同年10月7日,在關鍵字廣告中使用競爭對手事業表徵「小豪包膜」作為關鍵字,當消費者於Google搜尋引擎輸入該關鍵字時,搜尋結果將呈現「犀牛盾壯撞貼,手機螢幕小豪包膜-非玻璃防爆保護貼」關鍵字廣告,並於標題上方並列連結愛O化公司網址。 愛O化公司除於關鍵字廣告中使用「小豪包膜」關鍵字,亦將「小豪」、「小豪包膜」、「小豪包膜 價位」及「小豪包膜 價錢」等競爭對手事業表徵相關之關鍵字置入關鍵字群組中,依消費者搜尋文字差異,於廣告中顯示不同字串,與自有品牌及產品名稱並列,整體易使網路使用者誤認「犀牛盾」及「小豪包膜」屬同一事業表徵或雙方具一定合作關係,讓原本欲搜尋「小豪包膜」等關鍵字之消費者被導向愛O化公司經營之網站,減少競爭對手接觸潛在客戶之機會,並減損「小豪包膜」事業表徵背後所蘊含之經濟利益,已影響手機保護貼等手機周邊產品市場交易秩序,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處30萬元罰鍰。

公平會於第1592次委員會議通過愛O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競爭對手事業表徵作為關鍵字廣告,並連結愛O化公司網址,為榨取他人努力成果之顯失公平行為,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處3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有刊登關鍵字廣告,應注意避免使用他事業表徵刊登關鍵字廣告或使用同業名稱之特取部分作為其關鍵字廣告,亦不得有利用競爭事業已在市場投入推展服務之努力,吸引檢索競爭事業名稱者目光之攀附行為或使用與競爭對手事業營業表徵連結而成之具爭議廣告用語 。


回應主題:刊載關鍵字廣告應知法規:(5)

回應編號:9555

委託外國營利事業於社群刊登廣告應扣繳稅款並申報扣繳憑單

國內營利事業透過Facebook或外國社群網站、交易平台等登載網路社群廣告,此等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其收取我國營利事業所給付之廣告費,屬我國來源所得,我國營利事業應於給付報酬時,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

依「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第3點規定,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利用網路提供社群廣告服務所收取之報酬,為我國來源所得,我國營利事業應於給付報酬時,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另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2項規定,扣繳義務人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外,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據實申報扣繳憑單,以免受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利事業給付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刊登廣告費,營利事業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廣告費之日起10日內扣繳稅款並申報扣繳憑單。


回應主題:刊載關鍵字廣告應知法規:(6)

回應編號:9546

使用同業名稱刊登關鍵字廣告挨罰100萬

Agoda公司負責營運Agoda網站於106年至110年3月17日期間,在關鍵字廣告中使用競爭對手四方通行公司的事業名稱,當消費者在搜尋引擎鍵入「四方通行」等字串時,搜尋結果就會帶出呈現競爭對手事業名稱、標題上方或下方併列連結Agoda網站的關鍵字廣告,涉影響線上訂房平臺市場交易秩序,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後發現,「四方通行」是四方通行公司的註冊商標,Agoda公司購買「四方通行」作為關鍵字刊登廣告,容易使網路使用者以為四方通行公司與Agoda公司屬於同一來源或關係企業。如果消費者因為混淆或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點擊關鍵字廣告,就會被攔截並導向Agoda公司的線上訂房平臺,進而減少四方通行公司接觸潛在客戶的機會,並減損「四方通行」事業名稱背後所蘊含的經濟利益。Agoda公司更不應利用知名度的優勢榨取他人努力成果,以壓抑或妨礙市場效能競爭。經衡酌Agoda公司於Google及Yahoo奇摩等搜尋引擎購買關鍵字廣告

公平會於第1568次委員會議通過,Agoda Company Pte. Ltd. (Agoda公司)使用競爭對手事業的名稱作為關鍵字廣告,並在關鍵字廣告呈現「四方通行」等文字及Agoda網址,為榨取他人努力成果之顯失公平行為,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處10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在刊登關鍵字廣告時,應注意避免攀附引用他事業名稱,另應特別注意避免使用同業名稱之特取部分作為其關鍵字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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