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用發票小規模營業人承租房屋沒辦扣免繳申報罰鍰1,500元
一開小吃店業者經核定免用統一發票的,營業稅是由稽徵機關按季查定課徵,每月給付房東(居住者個人)2萬元租金,因扣繳稅額(2萬元10%)未超過2,000元免予扣繳,誤以為不用向稽徵機關申報免扣繳憑單,致違反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經稽徵機關查獲處1,500元罰鍰,並通知限期補報或填發扣(免)繳憑單。
小規模營業人如向國人承租房屋,負責人也就是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次給付租金時按給付金額10%扣取稅款(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於次月10日前將上一個月所扣稅款向公庫繳納,並於次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全年給付金額及扣繳稅款數額,申報扣免繳憑單。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小規模營利事業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不少小規模營業人(即俗稱小店戶)誤以為只有使用統一發票要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才有扣繳申報義務,小規模營業人有給付租金、薪資或其他各類所得時,皆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89條、第92條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之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若檢視有給付各類所得未辦理扣免繳申報或扣繳稅款時,應儘速補辦扣繳及申報,以適用相關減輕或免罰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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