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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列其他費用或損失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認列其他費用或損失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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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列其他費用或損失相關法律條文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3條
其他費用或損失:

一、公會會費及不屬以上各條之費用,皆為其他費用或損失。

二、下列其他費用或損失,可核實認定:
(一)因業務關係支付員工喪葬費、撫卹費或賠償金,取得確實證明文據者。
(二)因業務需要免費發給員工之工作服。
(三)違約金及沒收保證金經取得證明文據者。
(四)竊盜損失無法追回,經提出損失清單及警察機關之證明文件者,其未受有保險賠償部分。
(五)因車禍支付被害人或其親屬之醫藥費、喪葬費、撫卹費或賠償金等,經取得確實證明文件者,其未受有保險賠償部分。
(六)購置體育器具及本身舉辦員工體育活動所支付之各項費用。
(七)舞廳等依政府規定所繳納之特別許可年費。
(八)聘請外籍人員來臺服務,附有聘僱合約者,其到任及返任歸國之行
李運送費用。
(九)表揚特優員工或慶典獎勵優良員工等之獎品。
(十)營利事業依法令規定應負擔之廢一般容器及廢輪胎等回收清除或處理費用。
(十一)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營利事業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之條件者,其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之費用,應按其他費用列支,並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三、其他費用或損失之原始憑證,除應取得確實證明文件者外,為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

商業會計法第10條 

會計基礎採用權責發生制;在平時採用現金收付制者,俟決算時,應照權 責發生制予以調整。
所謂權責發生制,係指收益於確定應收時,費用於確定應付時,即行入帳 。 決算時收益及費用,並按其應歸屬年度作調整分錄。 所稱現金收付制,係指收益於收入現金時,或費用於付出現金時,始行入 帳。

營利事業查核準則第97條
利息:
一、資本利息為盈餘之分配,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二、非營業所必需之借款利息,不予認定。
三、借入款項未於帳內載明債權人之真實姓名與地址者,不予認定。但傳票憑證記載詳實,並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之規定保存者,不在此限。
四、支付利息,記載債權人之姓名與事實不符,並查無其人者,不予認定,並應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規定處理。
五、獨資之資本主及合夥組織之合夥人,所借貸之款項,均應以資本主往來論,不得列支利息。
六、營利事業資本主或合夥人支付其配偶之利息,如查明該資本主或合夥人與配偶係採分別財產制,並經依法登記有案者應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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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七、因購置土地以外固定資產而借款之利息,自付款至取得資產期間應付之利息費用,應列入該項資產之成本。所稱取得,指辦妥所有權登記之日或實際受領之日;其屬拍賣取得者,指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
八、因增建固定資產而借款在建造期間應付之利息費用,應作為該項資產之成本,以資本支出列帳。但建築完成後,應行支付之利息,可作費用列支。所稱建築完成,指取得使用執照之日或實際完工受領之日。
九、購買土地之借款利息,應列為資本支出;經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之借款利息,可作費用列支。但非屬固定資產之土地,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於土地出售時,再轉作其收入之減項。
十、利息支出未扣繳所得稅款者,除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四條規定辦理外,應予認定。
十一、營業人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者,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當無法查明數筆利率不同之借入款項,何筆係用以無息貸出時,應按加權平均法求出之平均借款利率核算之。
十二、營利事業向金融業借款,其利息支出之認定,以使用該事業名稱所借入之款項為限;其以個人名義借款轉貸營利事業運用者,除第五款規定情形外,該事業支付個人之利息,如經取得個人出具之收據,並依法辦理扣繳所得稅者,可核實認定。
十三、因土地以外進貨借款所支付之利息,應以財務費用列支,不得併入進貨成本計算。
十四、向金融業以外之借款利息,超過利率標準部分,不予認定。利率之最高標準,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參酌該區市場利率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
十五、代銷商及經銷商保證金事先約定支付利息,並經查明對方列有利息收入者,應予核實認定。
十六、分期付款購置設備之利息支出,或分期付款價格與現購價格之差額,應併入該項資產之實際成本。但因購置設備向金融事業貸款於取得該項資產後所支付之利息,得以費用列支。
十七、依所得稅法第一百條之二規定,因結算申報所列報之各項成本、費用或損失超限經核定補繳稅款所加計之利息,依稅捐稽徵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行政救濟程序確定應補繳稅款所加計之利息,得以費用列支。
十八、依所得稅法第六十八條規定,補繳暫繳稅款所加計之利息;依同法第一百十二條規定加計之滯納利息;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漏稅款所加計之利息,不得列為費用。
十九、利息支出之原始憑證如下:
(一) 支付金融業之利息,為金融業之結算單或證明書。
(二) 支付其他債權者之利息,為收息者之收據。
(三) 支付國外債權人之借款利息,除應取得收息者之收據外,已辦理結匯者應有結匯證明文件;未辦結匯者,應有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下列有那些認列其他費用或損失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回應主題共有4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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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認列其他費用或損失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1)

回應編號:9262

虛列應付費用及損失遭補稅處罰案例

國稅局查核轄內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一公司於12月16日與關係企業簽訂機器資產設備租賃合約,期末估列應付租金300萬元,並列報租金支出,惟該公司無法提示應付租金之期後付款證明,經進一步查核,該公司因公司政策調整,並未實際執行該租賃合約,惟於期末仍估列應付租金,致虛列租金支出300萬元,該局除剔除虛列之租金支出外,並按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基礎應採用權責發生制,凡應歸屬於本年度之費用或損失,應於年度結算時,就估列數字以「應付費用」項目列帳。倘營利事業虛列應付費用或損失,因而短漏報所得額,除依規定剔除虛報之費用及損失補徵稅額外,並按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利事業列報應付費用及損失時,應注意費用及損失確定應付,方得入帳,以免因虛列應付費用及損失而短漏報所得額,將遭補稅處罰。


回應主題:認列其他費用或損失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2)

回應編號:9228

借款建廠建造期間利息不得列為費用

國稅局查核某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資產負債表列有未完工程3,800餘萬元,且當年度利息支出增加60餘萬元,經進一步查證,該支出係該公司因增建廠房而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的利息費用,因該工程於該年度尚未完工,依規定該利息支出是不得列為當期費用,必須轉列該廠房的建造成本,乃剔除利息支出60餘萬元,予以補稅12餘萬元。

營利事業增建廠房而借款的應付利息,應依建物完成前、後分別帳列資本支出、當期費用。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規定,營利事業借款增建固定資產,在建造期間應付的利息費用,應作為該項資產的成本,以資本支出列帳,但建築完成後,也就是取得使用執照之日或實際完工受領之日後,應支付的利息才可作費用列支。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營利事業借款增建廠房,在建造期間應付的利息,應作為該廠房的成本,直到建築完成後,應付利息方可作為費用列支。


回應主題:認列其他費用或損失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3)

回應編號:9199

認列費用或損失應留意報備時限

營利事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產生的費用及損失,依法可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認列費用或損失,然營利事業列報以下四種損失時,應特別留意報備時限及相關規定,以免因一時疏忽致所列費用或損失遭剔除補稅。

第一種是商品盤損,適用於存貨採永續盤存制或經核准採零售價法的營利事業,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調查,或經會計師盤點並提出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可以認列為當年度損失。

第二種是商品報廢,營利事業的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或因呆滯而無法出售、加工製造等因素而報廢者,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或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列該項損失。

第三種是災害損失,凡遭受地震、風災、水災、旱災、蟲災、及戰禍等不可抗力的災害損失,除受有保險賠償部分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外,應於事實發生後的次日起30日內,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核實認列該項損失。

第四種是固定資產報廢,主要針對未達耐用年限而毀滅或廢棄者,營利事業應於報廢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以固定資產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的損失,或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或提出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出具載有監毀固定資產品名、數量及金額的證明文件,核實認列該項損失。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利事業有四種損失,如果沒在規定時限內向稅捐稽徵機關報備,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就可能無法列報,影響租稅權益。


回應主題:認列其他費用或損失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4)

回應編號:8397

營利事業未實現費用及損失不得申報為其他損失

國稅局查核某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列報因商業紛爭而賠償乙公司和解金2千餘萬元,該公司主張該年度已與對方進行協商,所以該年度申報為其他損失。經該局進一步查核,雙方雖在該年協商,卻是在次年度簽立和解書達成和解並支付賠償金,該筆損失於該年度屬尚未實現,所以不予認定,應改列為已實現之次年度計算損益。

營利事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之未實現損失及費用,除了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3條規定的短期投資有價證券跌價損失、存貨跌價損失、備抵呆帳、職工退休金準備、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財政部專案核准外,其餘在核算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是無法認定為費用或損失。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利事業經營業務所產生的損失及費用,除了稅法特別規定的科目外,原則上必須是已實現者,才能在報稅時列報,並在申報時進行稅務調整,以免之後遭剔除補稅。


回應主題:認列其他費用或損失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5)

回應編號:8100

設置客戶或股東子女獎學金不得列報費用應列其他費用

國稅局查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查得一公司設置股東子女獎學金,雖規定學業、操行成績達到一定標準始能申請,惟因非屬員工子女獎學金,是其所列報費用,經國稅局剔除補稅。

公司設置之客戶或股東子女獎學金者,因非屬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之費用或損失,依所得稅法第38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規定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因此,不論是否訂有學業、操行成績達到一定標準始能申請之辦法,因非屬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之費用或損失,依法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至於員工子女獎學金部分,倘其申請辦法訂有學業、操行成績達到一定標準始能申請者並可以「其他費用」列支。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設置客戶或股東子女獎學金列報費用者至於提供員工子女獎學金部分,若其申請辦法訂有學業、操行成績達到一定標準始能申請者,受領人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該公司該學金可以其他費用列支。


回應主題:認列其他費用或損失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6)

回應編號:7756

公司設置員工子女獎學金可列為其他費用

國稅局查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有公司設置股東子女獎學金,雖規定學業、操行成績達到一定標準始能申請,惟因非員工子女獎學金,其所列報費用,因此遭經國稅局剔除補稅。

公司設置客戶及股東子女獎學金列報費用者,依所得稅法第38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規定,因非屬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之費用或損失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至於員工子女獎學金部分,其申請辦法訂有學業、操行成績達到一定標準始能申請,該獎學金可以其他費用列支。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公司設置獎學金所發生之費用,應注意稅法及相關規定,以免不符規定而遭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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