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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連鎖店家申請設計商標應知知識及實務範例

加盟連鎖店家申請設計商標應知知識及實務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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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下列有那些加盟連鎖店家申請設計商標應知知識及實務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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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加盟連鎖店家申請設計商標應知知識及實務範例:(1)

回應編號:9383

在設計Logo商標圖案時應注意重點

1在設計商標圖案時要注意以下重點,提供給各位參考:

(1) Logo圖面上傳遞表達一個重點,消費者能更簡單、更清楚、更直接聚焦重點,如果太過複雜,不容易留在消費者腦中。
(2)Logo圖面大部分使用1種或2種主色來構成,顏色不超過3種,太多的顏色造成太多重點無法有深刻印象。
(3) Logo圖面應避免使用漸層色,商標會應用在各種材質上,漸層色不易掌握各種印刷技術。
(4)Logo商標應避免不雅圖案或聯想到不雅圖案出現。
 

2.在設計Logo商標時法律上要注意以下幾點:

(1) 設計商標要避免單純的以商品說明文字或圖形作為商標,為商標法所禁止。
(2) 於設計前應先作商標近似檢索(申請人可上智慧局網站查詢),以避免與他人的註冊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
(3) 不要以他人著名商標作為商標,為商標法所禁止。
(4) 以易使消費者對其商品的內容、性質、品質、產地會發生誤認的文字、圖形作為商標等,均為商標法所禁止。
(5)充分了解商標法第23條規定,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註冊:
一 不符合商標法第五條規定者。商標,應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
二 表示商品或服務之形狀、品質、功用或其他說明者。
三 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通用標章或名稱者。
四 商品或包裝之立體形狀,係為發揮其功能性所必要者。
五 相同或近似於中華民國國旗、國徽、國璽、軍旗、軍徽、印信、勳章 或外國國旗者。
六 相同於國父或國家元首之肖像或姓名者。
七 相同或近似於中華民國政府機關或展覽性質集會之標章或所發給之褒獎牌狀者。
八 相同或近似於國際性著名組織或國內外著名機構之名稱、徽記、徽章或標章者。
九 相同或近似於正字標記或其他國內外同性質驗證標記者。
一○ 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一一 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者。
一二 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 或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但得該商標或標章之所有人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一三 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但經該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所有人同意申請者,除二者之商標及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均相同外,不在此限。
一四 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先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商標,而申請人因與該他人間具有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他人商標存在者。但得該他人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一五 有他人之肖像或著名之姓名、藝名、筆名、字號者。但得其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一六 有著名之法人、商號或其他團體之名稱,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者。
一七 商標侵害他人之著作權、專利權或其他權利,經判決確定者。但得該他人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一八 相同或近似於我國或與我國有相互承認保護商標之國家或地區之酒類地理標示,而指定使用於酒類商品者。


回應主題:加盟連鎖店家申請設計商標應知知識及實務範例:(2)

回應編號:8452

申請席琳狄昂註冊商標行政訴訟判業者敗訴

一眼鏡行業者,1999年時,將西洋天后席琳狄翁英文名字(Celine Dion)註冊商標,席琳狄翁發現後,因超過5年,已無法撤銷;該眼鏡行業者在2015年又以席琳迪「昂」再度申請,結果遭到席琳狄翁本人提出異議,智慧財產局審查後撤銷註冊,該眼鏡行業者主張很少人拿迪「昂」當作席琳迪翁的譯名,不宜無限放大Celine Dion譯名近似程度,不服提出訴願。

訴願合議庭認為,不論是狄昂還是狄翁,兩者發音都很像,的確容易和藝人產生聯想,因此判該訴願遭駁回,眼鏡行業者不服再到行政法院辦理「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合議庭認為,席琳狄翁(Celine Dion)早就是知名公眾人物,廣為我國消費者認知,達著名程度,且不論「昂」或「翁」,兩者發音近似,都有人以此翻譯,因此會跟席琳狄翁(Celine Dion)產生聯想,故裁決眼鏡行業者敗訴。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有意尋求國際發展的加盟連鎖業者,知名公眾人物及著名之姓名、藝名等依規定在任何商品或服務都不能取得註冊商標,但如經「名人本人」同意申請註冊者,依規定是可以取得註冊商標!另歷史著名人物名稱亦不可申請註冊商標,參考智慧財產局「商標識別性審查基準」,著名歷史人物的姓名與商品或服務的內容可能有關時,容易使相關消費者對其內容產生聯想,將其視為商品或服務內容的說明,例如:「唐太宗」或「莊子」使用於第9類影音光碟或第16類書籍,容易使人以為該光碟或書籍的內容為唐太宗、莊子的故事,或其生平的介紹,應予核駁。著名歷史人物的字、號或其他別名稱呼,只要一般大眾能將之與特定歷史人物連結,則其識別性的審查與其姓名相同。又著名歷史人物的鮮明形象,常具有社會教化功能,若使用於指定商品或服務,使人產生不敬或侮蔑等負面聯想等,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有所妨害者,則不得註冊)。

 

回應主題:加盟連鎖店家申請設計商標應知知識及實務範例:(3)

回應編號:8106

加盟連鎖品牌商標LOGO設計祕訣

一商標LOGO代表了品牌背後蘊涵的故事,是一重要的印記,可達到讓消費者產生好感深深烙印在心中,進而喜愛的目的。 因此加盟連鎖企業,應設計規劃一適合國際化發展的商標LOGO,以滿足日後所需。

引用知名設計師David Airey的LOGO設計祕訣

1.Keep it simple 盡量簡單

2.Make it relevant 增加關聯性  

3.Incorporate traditon 融入傳統

4.Aim for distinction 獨樹一幟

5.Commit to memory 過目不忘

6.Think small 往小處想  

7.Focus on one thing 聚焦於單一事物

 
顏色設計與心理學:商標LOGO不同顏色傳達出不同訊息  

紅色 :象徵 活力的 、性感的 、大膽的 、熱情的、權威的、自信的 、刺激的、飢餓的

藍色 :象徵 專業的、平穩的、值得信任的 、有希望的、理想的

綠色 :象徵 安全的、成長的、健康的、 自由和平的、 新鮮的、舒適的

粉色 :象徵 溫柔的、甜美的、浪漫的、女性的、俏皮的

橘色 :象徵 親切的、坦率的、創意的、友善的、年輕的、開朗的、健康的、廉價的

黃色 :象徵 創造力、樂觀的 、幸福的、友好的、警告的

黑色:象徵 可靠的、有力的 、高雅的、高級的

白色:象徵 純潔的、善良的、簡單的 、乾淨的、單純的、信任的、開放的

紫色 :象徵 心靈的、智慧的、優雅的、浪漫的,高貴的

灰色 :象徵 誠懇的、沉穩的

咖啡色 :象徵 歷史的、穩定的 、 安定、沉靜的、親切的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有意尋求國際發展的加盟連鎖業者,檢視品牌商標LOGO是否有符合上述大師的設計祕訣及是否有傳達出正確的訊息,有沒有將要表達之特色意義凸顯出來。


回應主題:加盟連鎖店家申請設計商標應知知識及實務範例:(4)

回應編號:8105

設計LOGO商標經驗談

根據筆者設計經驗店家在申請商標時,應知下列行為是無法通過商標註冊:
1.商標名稱如與其他法人、團體或全國著名商號名稱相同者,又指定於同一或近似之商品,不得申請商標註冊。

 2.屬於商品之品質、功用、製造方法及原料來源的說明,可使消費者產生直接聯想,屬於商品的說明,不得申請商標註冊。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臺鹽申請「海洋生成水」的行政訴訟,其駁回臺鹽的行政訴訟理由為臺鹽申請「海洋生成水」因可讓消費者直接產生聯想,已屬於商品的說明,有違商標法規定,故不得申請為註冊商標。

 

回應主題:加盟連鎖店家申請設計商標應知知識及實務範例:(5)

回應編號:2494

最高法院於97年6月判定「玉珍齋」商標所有權人生前未將該商標讓給特定人,黃過世後商標視同為遺產,由全體繼承人(其妻及六名子女)共同繼承「玉珍齋」商標。



玉珍齋是創立於光緒三年是一有百年歷史的鹿港糕餅老店,註冊商標傳到黃森榮時商標,然在民國79年,大兒子黃一舟在黃森榮允許下以玉珍齋為名另開一店,至民國88年註冊商標所有權人黃森榮因病去世,黃家母子即為「玉珍齋」商標屬誰,雙方不和。


黃森榮其妻黃盧清秀提出黃森榮於88年5月間的商標權讓與書,獲智財局核准本舖得續使用「玉珍齋」商標,要求大兒子所另開「玉珍齋」店舖,不得再使用玉珍齋作為公司、商號或網域名稱。大兒子黃一舟反擊,提出父親於88年初乃處於心神喪失狀態,無法「玉珍齋」的商標讓給母親,疑母親偽造商標權讓與同意書,經法院審查商標權轉讓確有可疑。

回應主題:加盟連鎖店家申請設計商標應知知識及實務範例:(6)

回應編號:2226

一旦商標申請通過,申請商標所有權者取得商標權後,也不能無限上崗的要求所有人皆不得採用此商標名稱。

依商標法30條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條款,原則上若不是拿來當商標使用者,而是當一標語、口號,原則上可認定為合理使用,沒有侵權行為。

商標法30條
下列情形,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
一、凡以善意且合理使用之方法,表示自己之姓名、名稱或其商品或服務
之名稱、形狀、品質、功用、產地或其他有關商品或服務本身之說明
,非作為商標使用者。
二、商品或包裝之立體形狀,係為發揮其功能性所必要者。
三、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
之商品或服務者。但以原使用之商品或服務為限;商標權人並得要求
其附加適當之區別標示。
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市場上交易流通,或
經有關機關依法拍賣或處置者,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但為
防止商品變質、受損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不在此限。

商標法29條

商標權人於經註冊指定之商品或服務,取得商標權。
除本法第三十條另有規定外,下列情形,應得商標權人之同意: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其註冊商標之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其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
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
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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