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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商家發行商品 ( 服務 ) 禮券應知法律知識

開店商家發行商品 ( 服務 ) 禮券應知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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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若有發行餐飲禮券餐券時,應注意符合「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且應詳細檢視禮券上是否載明發行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禮券之面額或使用項目、次數、發售編號、使用方式、有無提供履約保證等等。

開店商家發行商品 ( 服務 ) 禮券應知 相關引用法律條文
民法第 719 條
稱無記名證券者,謂持有人對於發行人,得請求其依所記載之內容為給付之證券。
民法第 720 條
無記名證券發行人,於持有人提示證券時,有為給付之義務。但知持有人就證券無處分之權利或受有遺失被盜或滅失之通知者,不得為給付。
發行人依前項規定已為給付者,雖持有人就證券無處分之權利,亦免其債務。
民法第 720-1 條
無記名證券持有人向發行人為遺失、被盜或滅失之通知後,未於五日內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者,其通知失其效力。
前項持有人於公示催告程序中,經法院通知有第三人申報權利而未於十日內向發行人提出已為起訴之證明者,亦同。
民法第 721 條
無記名證券發行人,其證券雖因遺失、被盜或其他非因自己之意思而流通者,對於善意持有人,仍應負責。
無記名證券,不因發行在發行人死亡或喪失能力後,失其效力。
民法第 722 條
無記名證券發行人,僅得以本於證券之無效、證券之內容或其與持有人間之法律關係所得對抗持有人之事由,對抗持有人。但持有人取得證券出於惡意者,發行人並得以對持有人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之。
民法第 723 條
無記名證券持有人請求給付時,應將證券交還發行人。
發行人依前項規定收回證券時,雖持有人就該證券無處分之權利,仍取得其證券之所有權。
民法第 724 條
無記名證券,因毀損或變形不適於流通,而其重要內容及識別、記號仍可辨認者,持有人得請求發行人,換給新無記名證券。
前項換給證券之費用,應由持有人負擔。但證券為銀行兌換券或其他金錢兌換券者,其費用應由發行人負擔。
民法第 725 條
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
前項情形,發行人對於持有人,應告知關於實施公示催告之必要事項,並供給其證明所必要之材料。
民法第 726 條
無記名證券定有提示期間者,如法院因公示催告聲請人之聲請,對於發行人為禁止給付之命令時,停止其提示期間之進行。
前項停止,自聲請發前項命令時起,至公示催告程序終止時止。販賣、供應、陳列或未刊播更正廣告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下列開店商家發行商品 ( 服務 ) 禮券相關法律經營實務經驗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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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開店商家發行商品 ( 服務 ) 禮券應知法律知識:(7)

回應編號:8118

咖啡禮券大解密連鎖咖啡業者禮券查核結果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成立專案鎖定知名連鎖咖啡業者,進行餐飲業禮券查核,總計查核14家連鎖咖啡業者18件餐飲業禮券,查核結果3家業者10件禮券不符規定,6家業者7件禮券均符合規定,5家業者未販售或停止販售 。   
  
主要缺失前3名分別為,禮券未載明換補發說明(16.4%)、禮券未載明退費程序(16.4%)、禮券未載明發行人資訊(13.7%)。本次專案查核結果有3家業者10件禮券不符「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標示規定,已移請所轄臺中市政府衛生局、桃園市政府衛生局依權責命限期改正。業者若違反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者,經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1條,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衛生福利部104年10月12日部授食字第1041303422號公告「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餐飲業禮券發行業者應注意所發行之禮券是否明確記載發行人資料、面額、使用方式、消費爭議處理申訴(客服)專線、履約保障機制、換發說明及退費程序等事項,且不得記載限制使用期限、發行人得片面解約、退券時加收其他費用等事項。

 

回應主題:開店商家發行商品 ( 服務 ) 禮券應知法律知識:(8)

回應編號:7767

發行違法餐券法務局限期改正屆期未改再重罰90萬

德OO國際有限公司及蓮O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因發行違法「蓮O齋」餐券經處以第一次裁罰後,又經法務局再次命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仍未改正,法務局考量受影響之消費者人數眾多且影響消費權益重大,故6月29日決定從重裁罰德OO公司50萬元罰鍰及蓮O齋國際公司40萬元罰鍰。

知名素食餐廳「蓮O齋」3月易手為「御蓮齋」後,衍生舊餐券能否繼續使用之爭議,經法務局消保官召開3次行政調查會議並多次要求限期改正後,德OO公司及蓮O齋國際公司就其發行餐券未記載面額及無履約保障機制,違反「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仍未能提出具體改善方案,法務局業已裁處上述兩家公司3萬元罰鍰在案,並再次命其提出改善方案,惟迄今仍未獲其提報具體改善方案;法務局考量受影響之消費者人數眾多且影響消費權益重大,決定從重裁罰德OO公司50萬元罰鍰及蓮O齋國際公司4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業者往往為達促銷目的出售特價商品(服務)禮券餐券,,依《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發行餐券業者須標示履約保證銀行、期限、實際商品名、電話與地址外,且不得限期、限座位,以避免違法遭處最高50萬元罰鍰。另,發行違法餐券若經處以第一次裁罰後,且命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仍未改正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後段規定,得再次裁罰5萬元到5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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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7766

「餐券=現金」違反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者罰款最高30萬

餐廳為吸引顧客上門推出優惠餐券,但某些餐廳因不知食藥署有餐飲商品禮券定型化契約《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或規定使用期限,但過期就需補差價,引發爭議。

業者在特價優惠期間以1000元的餐券價格賣出1500元的套餐卷,此時限期消費者,須在特價優惠期間使用套餐卷購買1500元的套餐並無違法,然一旦過了特價優惠期,套餐卷效力應等同於現金,過期仍可保值,且是永續使用,因此還是具有1000元的價值;但如果業者在餐券上具載「過期不得使用」,便與餐飲商品禮券定型化契約《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不符,將被依違反消保法開罰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民眾所持餐券有受損或遺失,業者得在確認收據無誤的前提予以補發,但業者補發所收「手續費用」,補發紙本手續費用限制金額最高不得超過50元、補發卡片手續費用限制金額不得超過100元。


回應主題:開店商家發行商品 ( 服務 ) 禮券應知法律知識:(10)

回應編號:7478

餐廳易手後公告餐券使用期限不合法實務案例

臺北市知名素食餐廳「蓮OO」貼出公告,因公司經營權易手,改名因此先前販售之餐券日後使用都要加價,甚至公告餐券使用期限,引發消費者不滿。臺北市政府法務局已指派消費者保護官對販售餐券進行調查,調查結果出爐,餐券通通不合法。

經臺北市政府法務局調查後發現,市面上流通之蓮OO餐券共有8種,分都沒有餐券票面金額,也無辦理金融機構履約保證,部分禮券甚至有限制使用期間,違反「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現已要求消費者保護官就發行違法餐券之公司進行限期改善之處分。

經消費者保護官溝通後,其負責人表示持有餐券之消費者不須加價,也無使用期限,可完全依餐券記載條款消費。

銷售餐券禮券類商品前,應注意禮券上是否明確記載發行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禮券面額、發售編號、使用方式及消費爭議處理申訴專線,也要注意禮券上是否有履約保障機制,以符合「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

「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請參閱網站:(http://www.ey.gov.tw/News_Content4.aspx?n=CB3F3C82C7F9A700&sms=C111DF90EDBE5FE7&s=901C7C688E94CA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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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5562

禮券或抵用券消費應否開立統一發票

開店商家為促銷商品,常見以折扣方式發行商品禮券或現金禮券吸引消費者,應注意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開店商家為推廣業務,於週年慶期間另推出贈品活動,消費者取得抵用券係屬無償取得,可免開立統一發票。如為發行禮券, 是商品禮券,禮券上載明憑券兌付一定數量貨物,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4條規定,應於出售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如為現金禮券,禮券上僅載明金額,由持有人按禮券上所載金額,憑以兌購貨物,應於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如有消費民眾持現金禮券購物視同以現金消費,於兌換貨物時,開店商家請記得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因未依規定開立發票而受罰。 另若消費民眾購買商品禮券,且禮券上載明憑券兌付一定數量貨物,應於出售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

回應主題:開店商家發行商品 ( 服務 ) 禮券應知法律知識:(12)

回應編號:5561

開店商家商品禮券現金禮券開發票時機大不同

市面上禮券分為商品禮券及現金禮券,禮券使用注意事項如有「本券發售時已開立統一發票,換取商品時,不再開立統一發票」字樣,即為商品禮券,持商品禮券消費時,營業人無須再開立統一發票,但消費者持現金禮券消費時,如同現金消費,於兌換貨物時,應向營業人索取統一發票。

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4條規定,商品禮券及現金禮券2種禮券差異在於商品禮券在發行時,已載明憑券兌付一定數量之貨物者,營業人於出售禮券時已開立統一發票,所以持券人於消費時,就不必開立統一發票。而現金禮券上僅載明金額,由持有人按禮券上所載金額,憑以兌購貨物者,則應於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顧客持商品禮券消費時,開店商家無須再開立統一發票,但消費顧客持現金禮券消費時,如同現金消費,於兌換貨物時,開店商家應開立統一發票,以免違反稅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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