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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行政救濟復查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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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行政救濟復查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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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行政救濟復查相關法律條文

稅捐稽徵法第35條
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依下列規定,申請復查:
一、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三十日內申請復查。
二、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無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核定稅額通
知書送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申請復查。
三、依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受送達核定稅額通知書或以公告代之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或公告所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申請復查。
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遲誤申請復查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一個月內,得提出具體證明,申請回復原狀。
但遲誤申請復查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申請。
前項回復原狀之申請,應同時補行申請復查期間內應為之行為。
稅捐稽徵機關對有關復查之申請,應於接到申請書之翌日起二個月內復查
決定,並作成決定書,通知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者
,稅捐稽徵機關應於公同共有人最後得申請復查之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二個
月內,就分別申請之數宗復查合併決定。
前項期間屆滿後,稅捐稽徵機關仍未作成決定者,納稅義務人得逕行提起
訴願。

稅捐稽徵法第38條
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之復查決定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經依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等程序終結決定或判決,應退還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於復查決定,或接到訴願決定書,或行政法院判決書正本後十日內退回;並自納稅義務人繳納該項稅款之日起,至填發收入退還書或國庫支票日止,按退稅額,依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
經依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程序終結決定或判決應補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於復查決定,或接到訴願決定書,或行政法院判決書正本後十日內,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並自該項補繳稅款原應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之日止,按補繳稅額,依各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本條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十日修正施行前,經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程序終結,稅捐稽徵機關尚未送達收入退還書、國庫支票或補繳稅款繳納通知
書之案件,或已送達惟其行政救濟利息尚未確定之案件,適用修正後之規定。但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稅捐稽徵法第39條

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三十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但納稅義務人已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申請復查者,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暫緩執行之案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稅捐稽徵機關應移送強制執行:
一、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並依法提起訴願者。
二、納稅義務人依前款規定繳納半數稅額確有困難,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者。
三、納稅義務人依前二款規定繳納半數稅額及提供相當擔保確有困難,經稅捐稽徵機關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已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者。
本條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經依復查決定應補繳稅款,納稅義務人未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繳納或提供相當擔保,稅捐稽徵機關尚未移送強制執行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稅捐稽徵法第49條
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短估金及罰鍰等,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準用本法有關稅捐之規定。但第六條關於稅捐優先及第三十八條,關於加計利息之規定,對於罰鍰不在準用之列。
三、扣繳義務人逾第九十二條規定期限繳納所扣稅款者,每逾二日加徵百 分之一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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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第11條

納稅義務人依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申請復查時,應將下列證明文件連同復查申請書送交稅捐稽徵機關:
一、受送達繳款書或已繳納稅捐者,為原繳款書或繳納收據影本。
二、前款以外情形者,為核定稅額通知書。
前項復查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
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住、居所。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及代理人證明文件。
二、原處分機關。
三、復查申請事項。
四、申請復查之事實及理由。
五、證據。其為文書者應填具繕本或影本。
六、受理復查機關。
七、年、月、日。

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第12條
納稅義務人未繳納稅款而申請復查,稅捐稽徵機關於復查決定通知納稅義務人時,應就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後段規定加計利息填發繳款書,一併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

國稅複查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資料來源: 財政部國稅局 )
空白複查申請書表(odt) 檔案下載
空白複查申請書表(word) 檔案下載
空白複查申請書表(pdf) 檔案下載
複查申請書填表範例(word) 檔案下載
複查申請書填表範例(pdf) 檔案下載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下列有那些請求行政救濟復查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回應主題共有3 頁15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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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請求行政救濟復查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13)

回應編號:6516

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稅額或罰鍰不服,要如何請求行政救濟復查

(一)申請復查: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或罰鍰之處分如有不服,可申請復查。
經稽徵機關核定的案件,納稅義務人如有不服,可以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依照下列規定期限,申請復查:
(1)核定稅額通知書上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時,應在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隔天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
(2)核定稅額通知書上沒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時,應在核定通知書送達隔天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
(3)納稅義務人或代理人,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的事由,來不及申請復查時,可以在原因消滅後1個月內,提出具體證明,並同時補申請復查,但遲誤申請復查期間已超過1年者,就不可以申請了。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依行政法院62.07.10.判字第298號判例行政救濟之法理,除原處分適用法律錯誤外,申請復查之結果,不得為較原處分更不利於行政救濟人之決定。
 
回應主題:請求行政救濟復查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14)

回應編號:6515

對稅捐或罰鍰不服應於法定救濟期間內申請復查
 
對「稅捐」或「罰鍰」處分不服,應於個別之法定救濟期間內申請復查,以免因逾期申請而喪失行政救濟權利。
納稅義務人如對罰鍰處分不服,依稅捐稽徵法第49條準用同法第35條規定,應於罰鍰繳款書送達後,務必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以免因逾期申請而喪失行政救濟權利。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營業人對國稅局核定補徵營業稅額不服,於法定期限內申請復查,該局於審理其營業稅之復查案期間,甲營業人另接獲同一案由之罰鍰繳款書,繳納期間屆滿日為105年1月30日,復查申請之末日為105年2月29日,適逢國定假日,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順延至105年3月1日,甲營業人對罰鍰處分亦有不服,卻誤以為稅捐處分申請復查之效力及於罰鍰處分,而未於復查申請截止日105年3月1日前,就罰鍰申請復查,遲至同年4月6日始對罰鍰處分提出申請復查,惟已逾申請復查法定不變期間,該局爰以程序不合,駁回其罰鍰復查之申請。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基於行政救濟「程序不合,實體不究」原則,納稅義務人對於核課稅捐及罰鍰之處分如有不服,務必在「稅捐」或「罰鍰」處分個別之法定救濟期間內申請復查,以免因逾期申請而喪失行政救濟權利。
 
回應主題:請求行政救濟復查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15)

回應編號:6514

營利事業對稽徵機關核所得額之處分如有不服之復查

財政部於98年5月2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71條第2項規定,非屬小規模營利事業之獨資、合夥組織辦理結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惟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列為營利所得,依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以解決先繳(營利事業所得稅)後退(綜合所得稅)之問題。

國稅局說明,上開組織99年度營利事業結算申報核定作業即將展開,其營利事業結算申報如經稽徵機關依法調整所得額,因無須計算應納之結算稅額,故稽徵機關係核發無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核定通知書,是上開組織之營利事業對稽徵機關核定營利事業所得額之處分如有不服,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於前開核定通知書送達後30日內,申請復查。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對稅捐之核定如有不服,應依限申請復查,以免因逾期申請,而遭稽徵機關以程序不合駁回,以維權益。
 

回應文章共有3 頁15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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