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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商家發行商品 ( 服務 ) 禮券應知法律知識

開店商家發行商品 ( 服務 ) 禮券應知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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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若有發行餐飲禮券餐券時,應注意符合「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且應詳細檢視禮券上是否載明發行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禮券之面額或使用項目、次數、發售編號、使用方式、有無提供履約保證等等。

開店商家發行商品 ( 服務 ) 禮券應知 相關引用法律條文
民法第 719 條
稱無記名證券者,謂持有人對於發行人,得請求其依所記載之內容為給付之證券。
民法第 720 條
無記名證券發行人,於持有人提示證券時,有為給付之義務。但知持有人就證券無處分之權利或受有遺失被盜或滅失之通知者,不得為給付。
發行人依前項規定已為給付者,雖持有人就證券無處分之權利,亦免其債務。
民法第 720-1 條
無記名證券持有人向發行人為遺失、被盜或滅失之通知後,未於五日內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者,其通知失其效力。
前項持有人於公示催告程序中,經法院通知有第三人申報權利而未於十日內向發行人提出已為起訴之證明者,亦同。
民法第 721 條
無記名證券發行人,其證券雖因遺失、被盜或其他非因自己之意思而流通者,對於善意持有人,仍應負責。
無記名證券,不因發行在發行人死亡或喪失能力後,失其效力。
民法第 722 條
無記名證券發行人,僅得以本於證券之無效、證券之內容或其與持有人間之法律關係所得對抗持有人之事由,對抗持有人。但持有人取得證券出於惡意者,發行人並得以對持有人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之。
民法第 723 條
無記名證券持有人請求給付時,應將證券交還發行人。
發行人依前項規定收回證券時,雖持有人就該證券無處分之權利,仍取得其證券之所有權。
民法第 724 條
無記名證券,因毀損或變形不適於流通,而其重要內容及識別、記號仍可辨認者,持有人得請求發行人,換給新無記名證券。
前項換給證券之費用,應由持有人負擔。但證券為銀行兌換券或其他金錢兌換券者,其費用應由發行人負擔。
民法第 725 條
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
前項情形,發行人對於持有人,應告知關於實施公示催告之必要事項,並供給其證明所必要之材料。
民法第 726 條
無記名證券定有提示期間者,如法院因公示催告聲請人之聲請,對於發行人為禁止給付之命令時,停止其提示期間之進行。
前項停止,自聲請發前項命令時起,至公示催告程序終止時止。販賣、供應、陳列或未刊播更正廣告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下列開店商家發行商品 ( 服務 ) 禮券相關法律經營實務經驗知識!

回應主題共有4 頁2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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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開店商家發行商品 ( 服務 ) 禮券應知法律知識:(19)

回應編號:5554

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記載使用期限。
二、不得記載「未使用完之禮券餘額不得消費」。
三、不得記載免除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或另行加收其他費用。
四、不得記載限制使用地點、範圍、截角無效等不合理之使用限制。
五、不得記載發行人得片面解約之條款。
六、不得記載預先免除發行人故意及重大過失責任。
七、不得記載違反其他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為顯失公平或欺罔之事項。
八、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

回應主題:開店商家發行商品 ( 服務 ) 禮券應知法律知識:(20)

回應編號:5553

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

本事項適用之行業別包含:餐飲、烘焙等行業。所稱商品(服務)禮券,指由發行人發行記載或圈存一定金額、項目或次數之憑證、晶片卡或其他類似性質之證券,而由持有人以提示、交付或其他方法,向發行人或其指定之人請求交付或提供等同於上開證券所載金額之商品或服務,但不包括發行人無償發行之抵用券、折扣(價)券。
前項所稱晶片卡不包括多用途現金儲值卡(例如:悠遊卡)或其他具有相同性質之晶片卡。
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
一、商品(服務)禮券之應記載事項
(一) 發行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
(二) 商品(服務)禮券之面額或使用之項目、次數。
(三) 商品(服務)禮券發售編號。
(四) 使用方式。
二、發行人之履約保證責任(發行人應依下列方式之一為之):
□本商品(服務)禮券內容表彰之金額,已經○○金融機構提供足額履約保證,前開保證期間自中華民國○○年○○月○○日(出售日)至中華民國○○年○○月○○日止(至少1年)。上開履約保證內容應載於禮券正面明顯處。
□本商品(服務)禮券,已與○○公司(同業同級,市占率至少5%以上)等相互連帶擔保,持本禮券可依面額向上列公司購買等值之商品(服務)。上列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或差別待遇,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本商品(服務)禮券所收取之金額,已存入發行人於○○金融機構開立之信託專戶,專款專用;所稱專用,係指供發行人履行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使用。
□本商品(服務)禮券已加入由○○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之○○同業禮券聯合連帶保證協定,持本禮券可依面額向加入本協定之公司購買等值之商品(服務)。
□其他經行政院衛生署許可,並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同意之履約保證方式。

三、消費爭議處理申訴(客服)專線。(例如:電話……;網址……;全國性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

回應主題:開店商家發行商品 ( 服務 ) 禮券應知法律知識:(21)

回應編號:5552

預付型禮券餐券應辦理履約保證

近來有消費者申訴於 APP商家進行儲值預付,惟該商家就消費者儲值預付的款項未辦理履約保證,消保官接獲申訴即積極進行調查,並命開發商須就消費者儲值預付的款項辦理履約保證,目前已改善完畢。

預付型消費,已深入消費者的生活中,市面上亦有不少業者會以優惠方案吸引消費者「先付款,後享受」預付款項,但當業者營運出現狀況、倒閉或因其他因素,導致無法繼續提供商品或服務,若業者未就消費者預付的款項辦理履約保證,消費者權益往往就無法受到實質保障且求償無門。

因此不少消費者在實體及網路商店購買餐券或從事「先付款,後享受」預付型消費,為保障消費權益,會留意業者是否有就消費者預付的款項辦理履約保證。為增取預付商機,應積極辦理履約保證,然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在辦理履約保證時,應了解履約保證的內容。

履約保證,指以銀行做為履行契約的保障方,在交易過成中,買方陸續付出的買屋款,都先保留在「履約專戶」中,等所有買賣手續全部完成,價金才會提出撥給賣方。

保證責任安全範圍,價款由銀行專戶保管,賣方若未能依約如期履行契約所定之義務,買方可依「 履約保證制度」約定方式完成催告並解除買賣契約,履約保證之銀行可為履行買 賣契約買方已給付之價金(扣除稅額)歸還買方。
市面上常見履約保證分為兩種
(一) 買賣價金履約保證
也就是說:如果交易失敗,銀行會把已經取得的非法利益(價金或物品)歸還給受損一方,這種履保要收萬分之5.5~6的手續費。
(二) 已收價金履約保證
也就是說銀行只對已收之價金總額做一保證的動作。

回應主題:開店商家發行商品 ( 服務 ) 禮券應知法律知識:(22)

回應編號:5551

加盟總部發行商品(服務)禮券餐券加盟店應連帶負履行義務

有位消費者向市府法制局消保官投訴,其向某加盟連鎖火鍋購買面額200元VIP餐券10張,於結帳時欲使用VIP餐券抵用時,業者以超過使用期限VIP餐券拒收,而須以現金或刷卡付費,該消費者認為VIP餐券應無使用期限限制,且該店加盟體系應負履行餐券面額義務,與餐廳爭執無效後,故向市府消保官提起申訴。

市府消保官隨即召開消費爭議協商會議,火鍋店業者出席後表示該加盟連鎖火鍋總店因財務問題於年初時已處於停業情形,該店係屬加盟店是盈虧自負,且該餐券並非該店發售,故該店實無履行餐券面額之義務及能力。然消保官依據「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一條規定,不得記載使用期限,故餐飲業者不得以不收取超過使用期限餐券而拒絕履行義務。最後業者同意日後消費者來店消費時將免費招待2鍋養生鍋,而達成雙方和解結案。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業者往往為達促銷目的出售特價商品(服務)禮券餐券,依據「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商品(服務)禮券不得記載使用期限。雖然加盟總部與加盟店是盈虧自負,但加盟總部須與加盟店負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加盟總部發行商品(服務)禮券餐券加盟店應連帶負履行義務,準此,餐飲業加盟店不得以非發行餐券及各店自負盈虧等事由、拒絕履行餐券面額給付責任。發行預付型商品如住宿券及商品(服務)禮券餐券等預付型商品,需注意商品(服務)禮券餐券相關記載事項、使用限制並特別注意其提供履約保證記載等,如此方可避免消費糾紛發生。

回應主題:開店商家發行商品 ( 服務 ) 禮券應知法律知識:(23)

回應編號:5550

餐卷禮券有效期間不等同於履約保證期間

有民眾將所收受之全家便利商店禮券,因其上僅有銀行履約保證期間,而未有使用期限記載,致其以為履約保證期間即為禮券使用之有效期限,於履約保證期間過後即誤認禮券無法使用而予以丟棄。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雖所發行之禮券均無使用期限,履約保證期間是金融機構對於企業經營者發行禮券所為之擔保責任,但還是最好在禮券或提貨券之適當處記載「本券無使用期限」之文義,予以釐清註明,以避免消費者發生誤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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