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8月1日起臺北市正式實施「非屬視聽歌唱業者」噪音擾鄰行為罰 ,管制非屬視聽歌唱業的卡拉OK,於民眾休息時段晚上10點至隔天早上8點及例假日中午12時至下午2時,如有噪音擾民,環保局不需量測即以行為罰逕行告發處分。依噪音管制法第
23條規定,違規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立即改善;未遵行者,按次處罰。
為維護市民環境安寧,臺北市環保局依據「噪音管制法」第8條公告修正「臺北市禁止從事妨礙安寧行為之區域範圍及時段」,該措施自明天(8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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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非屬視聽歌唱業者,應避免在民眾休息時段,(晚上10點至隔天早上8點及例假日中午12時至下午2時),提供伴唱設備讓客人歡唱,以免噪音擾鄰而受罰。
相關法律條文
噪音管制法第8條
噪音管制區內,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之時間、地區或場所不
得從事下列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
一、燃放爆竹。
二、神壇、廟會、婚喪等民俗活動。
三、餐飲、洗染、印刷或其他使用動力機械操作之商業行為。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行為。
噪音管制法第 23條
違反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立即改善;未遵行者,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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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臺北市市政府
新聞稿
8月1日起臺北市正式實施「非屬視聽歌唱業者」噪音擾鄰行為罰
8月1日起臺北市正式實施「非屬視聽歌唱業者」噪音擾鄰行為罰
為維護市民環境安寧,臺北市環保局依據「噪音管制法」第8條公告修正「臺北市禁止從事妨礙安寧行為之區域範圍及時段」,管制非屬視聽歌唱業的卡拉OK,於晚上10點至隔天早上8點及例假日中午12時至下午2時,如有噪音擾民情事,環保局不需量測即以行為罰逕行告發處分,該措施自明天(8月1日)生效。
臺北市環保局提醒,非屬視聽歌唱業者,應避免在民眾休息時段,提供伴唱設備讓客人歡唱,以免噪音擾鄰而受罰,另市民如有遭受噪音妨礙安寧影響生活品質情形,可直接撥打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該局將派員查處。
以上資料來源:臺北市市政府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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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面如超過晚上10點太過吵鬧會被處最高六千元以下罰鍰
經營店面如超過晚上10點還在吵,影響到鄰居的作息,鄰居可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72
條報警處理,深夜喧嘩或製造噪音,妨害公眾安寧者將會被處最高六千元以下罰鍰。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72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 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
二 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
三 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
住宅區小吃店經營卡拉OK店開罰
100年2月有一位年逾70歲的老太太接到罰單後向民代和媒體投訴,她是第1次遭查獲在住宅區裡違法開小吃店附設卡拉OK就被處分接到罰單。
新北市城鄉發展局指出,市府經常接到民眾因不堪鄰居在住宅區經營卡拉OK店,破壞環境寧靜的案件而前往稽查,聯合稽查小組對初犯都會要求「限期改善」,以維護多數民眾的權益,但若不改就開罰。然有些業者用「更換人頭」的方式規避罰責,因此對於接手經營者第1次遭查獲違法經營也需要處分,這起70歲老婆婆的個案就是這樣的個案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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