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擅自進入店内涉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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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是房屋所有權人,但若已將房屋出租予承租人後,於租賃期間內,使用權已歸屬承租人;房東未經房客同意或沒有合理理由,擅自進入店内將會涉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及民法第195條第1項侵害自由之損害賠償責任。
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民法第195條第1項: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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