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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營利事業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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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相關稅法條文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
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
額。
營業人因銷貨退回或折讓而退還買受人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銷貨退回或
折讓之當期銷項稅額中扣減之。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
額,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之。
進項稅額,指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時,依規定支付之營業稅額。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9條
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進項稅額憑證,未於當期申報者,得延至次期申報扣抵。次期仍未申報者,應於申報扣抵當期敘明理由。但進項稅額憑證之申報扣抵期間,以五年為限。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51條
納稅義務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一倍至十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
二、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繳納營業稅者。
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
四、申請註銷登記後,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停止其營業後,仍繼續營業者。
五、虛報進項稅額者。
六、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七、其他有漏稅事實者。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9條
銷貨退回已在帳簿記錄沖轉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取得憑證,或有其他確實證據證明銷貨退回事實者,應予認定。未能取得有關憑證或證據者,銷貨退回不予認定,其按銷貨認定之收入,並依同業利潤標準
核計其所得額。
外銷貨物之退回,其能提示海關之退貨資料等有關證明文件者,查明後應予核實認定。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0條
銷
貨折讓已於開立統一發票上註明者,准予認定;統一發票開交買受人後始發生之折讓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依經銷契約所取得或支付之獎勵金者,應按進貨或銷貨折讓處理。
外銷貨物或勞務之折讓,其能提示國外廠商出具註明折讓原因、折讓金額及折讓方式 (如減收外匯或抵減其他貨款等) 之證明文件,經查明屬實者,應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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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2條
銷貨價格顯較時價為低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銷貨與關係企業以外之非小規模營利事業,經查明其銷貨價格與進貨
廠商列報成本或費用之金額相符者,應予認定。
二、銷貨與小規模營利事業或非營利事業者,經提出正當理由及取得證明
文據,並查對相符時,應予認定。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其無正當理由或未能提示證明文據或經查對不符者
,應按時價核定其銷售價格。
第一項所稱時價,應參酌下列資料認定之:
一、報章雜誌所載市場價格。
二、各縣市同業間帳載貨品同一月份之加權平均售價。
三、時價資料同時有數種者,得以其平均數為當月份時價。
四、進口貨物得參考同期海關完稅價格換算時價。
汽車貨運業出租遊覽車之運費收入得比照前項規定之原則查核。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3條
銷貨未給予他人銷貨憑證或未將銷貨憑證存根保存者,稽徵機關得按當年度當地同時期同業帳載或新聞紙刊載或其他可資參證之該項貨品之最高價格,核定其銷貨價格。其未給予他人銷貨憑證者,應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按該項認定之銷貨總額,處以百分之五罰鍰;其經查明確屬匿報收入者,應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之規定辦理。但營利事業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符合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規定條件者,免予處罰。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下列有那些營利事業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回應主題共有3 頁15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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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營利事業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1)

回應編號:9258

銷貨退回列報於實際退回年度

公司12月銷售一批商品700多萬元予乙公司,經乙公司次年1月初發現部分商品有瑕疵要求退貨,並於1月底將有瑕疵的商品共200萬元退貨予該公司,該公司取具乙公司開立之銷貨退回證明單等相關文據,應於實際退回年度入帳並申報為該年度銷貨收入減項。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9條第1項規定,銷貨退回已在帳簿記錄沖轉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取得憑證,或有其他確實證據證明銷貨退回事實,應予認定。未能取得有關憑證或證據者,銷貨退回不予認定,其按銷貨認定之收入,並依同業利潤標準核計其所得額。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列報銷貨退回時,營利事業應特別注意必須取得包括客戶出具的銷貨退回證明單等相關文據,並將銷貨退回金額申報為實際退回年度的銷貨收入減項,以維自身權益。


回應主題:營利事業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2)

回應編號:8982

營業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後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應知

營業人因業務使用取得的進項憑證,得於10年內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但申報扣抵後若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營業稅申報書列報扣減進項稅額,如未申報扣減,將造成虛報進項稅額。
   
國稅局舉例說明,營業人於購貨而取得進項憑證,因故未於108年當月期營業稅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該營業人仍得於以後期別的營業稅申報扣抵。如營業人已於108年當月期申報進項扣抵,後來在108年7月退貨,則必須於108年7-8月期營業稅申報表的進項稅額中申報扣減,逾期申報進貨退出或折讓,如經人檢舉或稽徵機關查獲者,將予補稅並依法處罰。 營業人發生退貨的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未於當期申報,而同筆交易購貨而取得的進項憑證也還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並沒有虛報進項稅額的情形,因此不會被補稅及處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業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後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應於發生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營業人常誤以為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與進項憑證一樣可以延期申報而發生違章,請營業人自行檢視有無於發生當期申報進貨退出或折讓。另如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得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回應主題:營利事業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3)

回應編號:7261

跨年度銷貨退回應列為實際退回年度銷貨之銷貨收入案例

有一公司103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銷貨退回300萬元,經該公司說明其於103年底銷售一批電子零件1000萬元予乙公司,因部分產品瑕疵無法使用,乙公司遂於104年1月初將有瑕疵的貨物300萬元退回,既然銷貨退回等同並無交易,所以公司就將其列報為103年度的銷貨退回。惟依前揭查核準則及財政部函釋規定,這筆銷貨退回必須在實際發生年度104年才能列報,乃否准該公司103年度列報該筆銷貨退回。

營利事業銷售商品後,客戶有時會以產品瑕疵或規格不合等問題退貨,此時,該營利事業除應取具客戶出具銷貨退回證明單等相關文據外,並應將該銷貨退回列報為實際退回年度之銷貨收入減項。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9條第1項規定,銷貨退回已在帳簿記錄沖轉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取得憑證,或有其他確實證據證明銷貨退回事實者,應予認定。未能取得有關憑證或證據者,銷貨退回不予認定,其按銷貨認定之收入,並依同業利潤標準核計所得額。另依財政部67年7月3日台財稅第34268號函規定,營利事業之銷貨於次年度發生退回,其銷貨退回因所屬會計年度不同,應列為次年度銷貨退回處理。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利事業如有發生跨年度銷貨退回,應取具客戶出具銷貨退回證明單等相關文據外,並應將該銷貨退回列報為實際退回年度之銷貨收入減項正確申報,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回應主題:營利事業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4)

回應編號:7260

營業人發生銷貨退回卻未檢附證明文件遭國稅局補稅且重罰案例

有一公司銷售貨物經人檢舉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經該局查核結果,該公司未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6,000萬元(未稅),除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並依行為罰與漏稅罰擇一從重處罰。

該公司不服提起行政救濟,主張有部分客戶取消購買後,就以現金返還客戶,並無銷售事實之存在,應重新核定銷售額。惟該公司雖提出部分客戶的說明,但卻未能進一步提示合約或訂購單、銷貨單、收款資料、銷貨退回或折讓及帳載資料等,供該局查核審認其主張是否屬實,自無法作為減除銷售額及考量應否減除已核定之營業稅及裁罰之依據。

經營買賣業的公司於發貨或收款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及申報營業稅,如經人檢舉、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時,除應補徵營業稅外,尚須就違反前揭規定之行為就行為罰及漏稅罰擇一從重處罰。但如果確有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情事,此時應提供客戶銷貨退回或折讓相關資料(如合約或訂購單、銷貨單、收款資料、退回或折讓及帳載資料等)供稽徵機關查核,才能審認其主張之銷貨折讓及退回之退款部分,是否包含在之前已開立發票或在本次查獲範圍內,可否作為減除銷售額之依據,並進而考量應否減除已核定之營業稅及裁罰;但未提供或雖提供,而無法勾稽何者係屬銷貨退回或折讓之退還款,仍不能自銷售額中減除。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有關買賣業之規定,除有例外規定外,應以發貨時即應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但於發貨前已收之貨款部分,應先行開立。又除另有規定外,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若有漏開統一發票及漏報營業稅情事,依據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於他人檢舉或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行補開統一發票及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含加計利息),即可免除前述之漏稅罰及行為罰。


回應主題:營利事業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5)

回應編號:7160

開店發生進貨退出折讓而收回營業稅額要在當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

營業人如發生進貨退出、折讓而收回營業稅額的異常現象,一定要在當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否則將被視為逃漏稅。近來便有多起業者,延遲到下期補報,被國稅局查核出當月有漏報情況,被視為逃漏稅,需補稅並罰鍰。

許多公司行號在進貨後取消交易,未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二十條規定開立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並在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延遲到下期補報,然因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規定,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的營業稅額,應在當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如未依規定在當期扣減,導致虛報進項稅額,除追繳稅款外,必須按所漏稅額處一倍至10倍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許多業者已因延遲申報而遭到國稅局補稅處罰,已有廠商補稅加罰鍰金額逼近千萬元,廠商不可不慎。


回應主題:營利事業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6)

回應編號:7159

營利事業發生銷貨退回應於取得銷貨退回憑證年度列報銷貨收入減項

國稅局查核轄內甲公司銷貨退回開立日期為103年度,雖該筆銷貨退回係退回102年度之銷貨,惟該營利事業於102年度並未取得相關退回憑證,自不得列報於102年度,應於銷貨退回年度即103年度始得列報,遭剔除補稅。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9條第1項規定,銷貨退回已在帳簿記錄沖轉,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取得憑證,或有其他確實證據證明銷貨退回事實者,應予認定。未能取得有關憑證或證據者,銷貨退回不予認定,其按銷貨認定之收入,並依同業利潤標準核計其所得額。次依財政部67年07月03日台財稅第34268號函釋規定,營利事業之銷貨於次年度發生退回,其銷貨退回因所屬會計年度不同,應列為次年度銷貨退回處理。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利事業務必依規定取得相關退回憑證或其他可證明銷貨退回之確實證據,方可列報銷貨退回,俾免遭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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