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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應知試用期間實務案例及法規

僱主應知試用期間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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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應知試用期間勞工相關法律條文

勞動基準法第11條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就業服務法第33條
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三日內為之。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獲前項通報資料後,應依被資遣人員之志願、工作能力,協助其再就業。

企業併購法第17條

公司進行併購,未留用或不同意留用之勞工,應由併購前之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並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或支付預告期間工資,並依同法規定發給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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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有那些僱主應知試用期間實務案例及法律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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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僱主應知試用期間實務案例及法規:(1)

回應編號:9314

僱主應知試用期勞動權益應知事項

勞基法雖然已經沒有試用期的規定,試用期間的勞動權益,在試用期間,工資、工時、休假、資遣費可由勞雇雙方自行商議決定,終止預告,亦要由勞雇雙方自行商議決定提早一定日數告知試用員工,勞雇雙方約定契約的勞動條件不能低於勞基法的標準,因此「試用期間沒有保勞保」、「試用期間薪資低於基本工資」、「試用期工作不滿七天離職者,不發薪資」等,都是違法的。

勞基法雖然已經沒有試用期的規定,然行政院勞委會函釋,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勞資雙方可依約定合理的試用期,但雇主認為勞工不能勝任工作,雖是在試用期內要資遣勞工,仍應依勞準法的第11、12、16、17條相關規定和台灣高等法院106 年勞上字第 86 號判決,來終止契約才算合法解約。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員工的「試用期間」勞動權益與「正職員工」並沒有不同。


回應主題:僱主應知試用期間實務案例及法規:(2)

回應編號:8694

試用期解僱不須預告期得給資遣費

企業都會跟新進員工約定所謂的「試用期」,但許多企業主其實並不清楚在試用期間內,僱方自己的法律權益所在。
 
企業主只憑面試或筆試,確實不易真正瞭解應徵員工的工作能力是否符合工作需求。因此根據勞基法第16條規定,如果雇主要終止勞動契約,若員工已工作滿3個月以上而未滿一年者,應於10日前預告;然而,若員工工作未滿3個月被資遣,就沒有預告期的問題。雖然勞基法並未將試用期列入勞基法規定法條中,但勞動部在民國86年函釋,試用期須符合勞基法中關於資遣、解雇規定,也就是當企業要資遣試用期內的員工,仍要依照勞基法和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予員工資遣費,才能解雇員工。然法院亦曾有判例,雇主在試用期這段時間內要有比較大的審查權限,承認試用期間可不必適用勞基法給予員工資遣費的規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 非試用期間解僱員工,須符合勞基法規定之資遣與解雇的事由,且應遵守勞基法和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資遣解僱員工。在試用期間解僱員工,雖然法院曾有判例,承認試用期間可不必適用勞基法的資遣規定,然建議雇主若要求員工試用期間離職,還是須有充分解雇的事由,且員工若有提出要求資遣費情形下,得酌量給予資遣費。


回應主題:僱主應知試用期間實務案例及法規:(3)

回應編號:8693

試用期間同工不同酬違法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和勞委會相關行政函釋:「各事業單位試用期間之勞工的勞動條件應比照一般勞工辦理」,試用期間舉凡工資、工時、休假、勞健保、提撥勞退、資遣、職災等都必須與一般正式職員相同。故試用期間,若有同工不同酬或是預扣薪資的行為 ,不給加班費、不准請假等不合理,皆是一明確違法行為。

「試用期」提供雇主有機會觀察新進員工是否得以勝任工作,確實對店家經營管理具有正面效果,然在1997年「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已將原有「試用期間不得超過40日」之規定刪除,所以現今法律並未明文「試用期」應該多長才合理,一般來說,勞資雙方可依工作職位和職責,在不違背契約及誠信原則下,勞資雙方可自由約定合理的試用期間。


回應主題:僱主應知試用期間實務案例及法規:(4)

回應編號:8692

試用期間不合格不發薪資違法

餐飲業業界中有不少店家,在應徵時會事先告知應徵者,應徵者有試用期,若未通過試用考核者,不錄用亦不給薪或類似的做法,且要求應徵者同意才可以來上班,然勞基法中不論計時、日或月工作,都沒有「試用期不必給付工資」的相關規定,依勞基法勞方既有勞務付出,資方就應給付工資,不然勞方可向勞工局申請勞資調解或檢舉,若經勞工局調查屬實,勞工局將會行文給雇主「限期給付」工資給勞工,逾期未給付者,勞工局將依勞基法處6千至6萬元罰款。

台北有一夜班工讀生於98年6月投訴勞工局「試用期沒工資」資方未遵守勞基法的案例,可供餐飲業者參考。有一夜班工讀生,在加盟連鎖甜品店打工6天,言明時薪95元,職責是送餐點及打烊、清掃、洗碗等,打工滿6天後,雇主資方於第7天指她不按規定穿制服、學習速度慢、與同事默契不佳等,被認定為不適任,要她不用再上班,至於打工工資,依事先言明告知任職未滿7天試用期不適任,就無薪資的相關規定,故不給發薪水;雇主資方回亦應勞工局,應徵者面試時都有言明告知任職未滿7天試用期不適任,就無薪資的相關規定;然勞工局依勞基法規定說明,勞工有提供勞務,雇主就應給付工資,與試用期幾天毫無關係,要求雇主「限期給付」工資給勞工,逾期若未給付者,將處2000元至2萬元罰款。

勞動基準法第67條
技術生訓練期滿,雇主得留用之,並應與同等工作之勞工享受同等之待遇。雇主如於技術生訓練契約內訂明留用期間,應不得超過其訓練期間。

勞動基準法第26條(預扣工資之禁止)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是賠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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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8691

試用期滿公司決定辭退但任用後才通知無效

試用期滿的最後一天,公司才決定不合格,並在正式任用後第二天,以試用考核不合格為由,書面通知辭退員工,由於是試用期滿才被通知辭退, 員工懂得勞動法令據理力爭,堅持公司對他試用合格,不應該期滿以後辭退他,該案結果是仲裁判決公司之辭退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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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8690

開除不適員工做得好主雇皆安

開除不適員工是每名老板都會面臨到的問題之一,做得不好,後遺症不少,做得好,主雇皆安。

要做好開除員工的工作,老板需觀察工作表現,且完整記錄員工的工作表現,當發現員工有不適或問題時,應明確告知員工在哪些方面已有不適或問題時需要改進,訂出完成改善日期,以及明確告知公司行號底限所在,也給予員工再一次努力的機會,若員工無法在期限內改善或持續發生,便可以列入開除名單內。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絕不要亂當好人,不告訴員工工作表現有問題或不適之處,拖到最後才以此名義開除員工,這樣員工突然遭到開除時會有驚訝感及怨氣,這樣就很容易導致員工回頭報復檢舉等後遺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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