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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7月初警方接獲某清潔公司報案,清潔公司公司內部相關機密檔案(客戶基本資料及承包金額底價文件)疑遭日前離職的員工蔡姓、陳姓兩人複製竊取(二員工離職時皆有簽訂「員工保密保證書」),並開設相同業務性質公司,且以惡意低價競標手法與原公司競爭客戶。台北市警局98年8月1日偵破該案,將蔡姓、陳姓兩人依妨害秘密、妨害電腦使用、違反著作權等罪,移送士林地檢署偵辦。
開店店家業者或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如店中有須保密資料,就可要求員工簽訂「員工保密保證書」或是「競業禁止條款」,加盟總部要求加盟者在合約中往往有一項競業禁止條款規定,進一步保護開店商家或加盟總部的權益
。
然雇主依營業秘密法第二條規定保護合法利益,要在有競業禁止的必要性,並給予合理的補償下,雇主才可規定競業禁止的內容,但競業禁止還是限定於企業內有學習或接觸專門性及秘密性的業務範圍內,才有效。
營業秘密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
一 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二 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
三 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刑法第三百十七條
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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