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報錯報價如沒即時發現,在店內銷售特別是網路商店,因網路有即時性,可能會引來一些搶便宜的客人下單,廠家發生錯誤雖然迅速更改且說是因疏忽把價格低報,仍然要對這些信其意思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之相對人或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
依民法88-90條規定店家如發生報價錯誤,是可以撤銷錯誤,但須符合下列條件:
1.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不是動機上的錯誤
2.錯誤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3.傳達人或傳達機關傳達不實者
4.撤銷期間,需自意思表示後一年內撤銷
如果廠商符合條件,撤銷錯誤之意思表示,依民法第九十一條規定仍應對信其意思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之相對人或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但其撤銷之原因,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如果事件鬧大上了法院,就要看雙方證據所在與說明了(如備分買受人在網路購買那些低價物品過程的證明文件)
民法第 88 條(錯誤之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民法第 89 條(傳達錯誤)
意思表示,因傳達人或傳達機關傳達不實者,得比照前條之規定撤銷之。
民法第 90 條(錯誤表示撤銷之除斥期間)
前二條之撤銷權,自意思表示後,經過一年而消滅。
民法第 91 條(錯誤表意人之賠償責任)
依第八十八條及第八十九條之規定撤銷意思表示時,表意人對於信其意思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之相對人或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但其撤銷之原因,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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