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話退貨≠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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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購物族注意--電話退貨≠解除契約
網路購物,不用出門即可在家悠遊購物網站、選購商品,一個按鈕即可直接滿足了消費者的購物慾望。然而這種購物方式由於消費者未能親自檢視商品內容,以致消費糾紛時有所聞。為此,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賦予消費者,倘因網購對於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無須附任何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即可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之權利。
不過,行政院消保會強調,這種契約解除權之行使必須要以「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方式,始生解約之效力。倘係以打電話給企業經營者表示解除契約,由於並非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仍不生解約之效力。此與一般買賣契約,直接可以電話或其他口頭方式表示解除契約,即生解約效力,大有不同。
消費者有任何消費爭議,或有消費相關問題要諮詢或申訴,均可撥打「1950」全國性消費者服務專線電話轉接各縣市消費者服務中心,或直接向各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請求協助。
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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