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公司違反公平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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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94 年 2 月 24 日召開第694次委員會議,審議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關貿網路公司)及汎宇電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汎宇電商公司)相互檢舉違反公平交易法案,經委員會議討論後作出決議:關貿網路公司實施「通關網路服務優惠方案」之忠誠折扣,限制用戶與競爭者交易,為以不公平之方法,直接或間接阻礙他事業參與競爭之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0條第1款規定;汎宇電商公司印製並散布「汎宇與現有業者之各項能力比較」廣告傳單,以不同基準進行比較,且未完整揭露比較資訊,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分別處關貿網路公司新臺幣150萬元罰鍰,汎宇電商公司新臺幣20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通關網路服務」係指經營者以電腦網路方式將「連線機關」(指主管進出口貨物之簽審、檢疫、檢驗、通關、外匯或其他貿易管理)及「連線業者」(指報關行、運輸業、倉儲業、貨櫃場集散站、進出口業,或其他與通關相關之業者或代理人)加以連結,提供連線用戶以電子資料交換方式傳送通關資料之服務。通關網路係整合通關自動化系統、海空運網路及金融網路等所形成之資訊交換平台,報關業者、海關、海空運輸業者及金融服務業者可以透過此平台以電子資料交換(EDI)方式傳遞訊息,加速通關流程及便捷的貨物進出口。通關網路對於發展進出口貿易影響重大,因此亦被視為國家基礎建設之一環,故該會對於通關網路服務市場之競爭情況及交易秩序向來保持高度之關注。我國目前有2家通關網路業者,即關貿網路公司及汎宇電商公司。關貿網路公司前身係財政部於79年成立之「財政部貨物通關自動化小組」(下稱:通關自動化小組),經通關自動化小組研訂我國通關EDI標準規格,嗣依據行政院核定之「貨物通關自動化規劃推行小組民營化計畫」,於85年成立關貿網路公司並承接通關自動化小組業務,為通關網路服務市場之既有業者。至於汎宇電商公司,則係於91年4月取得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執照,同年7月開始營運,為通關網路服務市場之新進業者。依照關貿網路公司及汎宇電商公司於通關網路服務之營業額推估,其市場占有率分別約關貿網路公司—91%,汎宇電商公司—9%。
公平交易委員會進一步表示,關貿網路公司係繼受通關自動化小組之營業與資產,屬通關網路市場之既有業者,與該公司連線之通關服務及運輸業者近3,000家,其中包括多家海運、貨櫃場等運輸業者,而通關網路係成熟且穩定之產業,其市場規模原本即屬有限,且具有所謂「網路效應」及「兩面市場」之經濟特性,使用者傾向加入用戶數目或種類最多的網路,由於關貿網路公司擁有既有業者之先發優勢、用戶規模及市場占有率,及通關網路服務網路效應及兩面市場特性之影響,顯較汎宇電商公司擁有競爭上之優勢,具有壓倒性地位、可排除競爭之能力。是以,雖關貿網路公司92年度之總銷售金額雖未達新臺幣10億元,惟因其具有前述足以影響市場供需可排除競爭能力,應認屬公平交易法第5條所稱之「獨占事業」。
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發現,關貿網路公司於92年1月推出「通關網路服務優惠方案」,活動期間係自受理申請日起至92年12月31日止,優惠方案分為A、B兩種方案︰「A方案」為優惠期間內使用該公司通關網路服務,即享有原費率打8折的優惠(即尖峰6.0元,離峰3.72元/每千字元);「B方案」為優惠期間內承諾100﹪使用關貿網路公司通關網路服務,即享有原費率打6折的優惠(即尖峰4.5元,離峰2.79元/每千字元),惟參加廠商若未能遵守承諾,關貿網路公司有權中止本項優惠方案,並收取已給付之優惠金額與原價之差額。由於關貿網路公司「通關網路服務優惠方案」推出之時機,顯係針對汎宇電商公司進入市場,並開始以較低之價格爭取關貿網路公司既有用戶,關貿網路公司為因應競爭壓力而推出折扣優惠,原本應屬正常之市場競爭過程,然而關貿網路公司在「A方案」原費率8折之外,另外推出「B方案」給予用戶原費率6折之優惠,依一般市場法則,用戶自會選擇最優惠之方案,以降低支出,則關貿網路公司要求用戶須承諾100%使用其服務,其意圖明顯為限制用戶轉換交易對象、鎖定既有用戶,並且封鎖競爭者參與競爭。關貿網路公司亦承認選擇參加「B方案」之用戶比例超過80%,前開用戶於加入優惠方案後1年之期間內,倘欲轉換使用汎宇電商公司之通關網路服務,即需負擔已給付優惠金額與原費率之差額作為罰款,增加用戶轉換交易對象時之轉換成本,進而降低用戶選用汎宇電商公司通關網路服務之誘因,形成新參進通關網路市場汎宇電商公司之參進障礙,構成「以不公平方法,直接或間接阻礙他事業參與競爭」之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0條規定。
另外,汎宇電商公司於92年初加入通關網路市場,由其業務人員向關貿網路公司之交易相對人,散發印有汎宇電商公司商標圖案、「汎宇電商universal EC lnc」文字圖案之「汎宇與現有業者之各項能力比較」傳單9紙,傳單內容係就汎宇電商公司及被比較對象「T業者」有關通信協定等事項加以比較。由於市場內僅有2家通關網路業者,且關貿網路公司之英文縮寫為「Trade VAN」,是以被比較對象「T業者」可得特定係指關貿網路公司。而汎宇電商公司所印製並散發之系爭傳單就「連線方式/連線速率」及「系統備援」項目部分之比較描述,係以片面揭露不具代表性及完整性之資訊進行比較,或以不同基礎與被比較對象進行比較,且未揭示測量之實際基礎,並以一部優越主張全盤優越之情形,造成被比較對象關貿網路公司之交易相對人易受到該廣告之誤導,而對關貿網路公司之服務產生錯誤認識,故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公平交易委員會最後表示,本案相互檢舉之內容甚多,惟經調查及研析後,其餘內容尚無具體事實足認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惟為維護通關網路服務市場之公平競爭,公平會仍將函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財政部研修「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加強對於通關網路業者間「網網相連」協商進行與費率決定,及與「網網相連」有關之EDI訊息規格開放等事宜之規範,以營造更具競爭性之市場環境。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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