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鎖門市違反公平交易法
|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93 年 11 月 11 日第679次委員會議決議,屈臣氏百佳股份有限公司於「WOW!限時優惠」廣告板,就自身商品之內容及價格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爰依公平交易法第41條規定除命該公司應立即停止不實廣告行為外,並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屈臣氏百佳股份有限公司係於其復北門市(台北市復興北路)、廟口門市(基隆市愛四路)、政大門市(台北市指南路)、板中門市(板橋市中山路)、北二門市(台北縣北新路)、中壢門市(中壢市中正路)、金城門市(土城市金城路)等7家門市門口,設置「WOW!限時優惠」廣告板,於該板上張貼康是美藥妝店廣告DM,並以紅色粗筆在其上畫上斜線或打叉,且在該案關廣告DM下方明顯標示「我敢發誓 屈臣氏最便宜」或「我敢發誓 以上商品 我(們)最便宜」,該廣告予人之整體印象,為屈臣氏販售有案關廣告DM上之商品,且所販售之各項商品售價均較康是美便宜。惟經查證屈臣氏並未販售案關廣告DM上之美顏社玫瑰果茶PET500、五蔬果合作社350ml、古道超綠茶600ml╱瓶、美研社複方無糖玫瑰蜜棗茶、超聲波潔皙嫩膚儀、妙管家衣物柔軟精、Up2U造型睫毛膏5項、Up2U造型唇蜜9項、曼秀雷敦迷你版淡彩潤唇蜜3入等21項商品;另查屈臣氏上述7家門市銷售該案關廣告DM商品之銷售報表,其所販售視康生理食鹽水,平均單價47.7元,較康是美所販售平均單價41元為高,亦與廣告板所表示之意義不符,則屈臣氏於上述7家門市設置「WOW!限時優惠」廣告板,就商品之內容及價格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之規定。
公平交易委員會復表示,經審酌屈臣氏百佳股份有限公司之違法行為動機、目的、預期不當利益、對交易秩序危害程度及持續期間、所得利益、事業規模、經營狀況及市場地位、以往違法情形等因素,爰依同法第41條規定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
本頁資訊由阿甘創業加盟網彙整 若有任何建議或疑問,請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