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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開店營業登記、發票、營利所得稅等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網路開店營業登記、發票、營利所得稅等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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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條文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 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 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 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財政部94年5月31日台財稅字第09404536620號函釋

營業人經營電視或網路購物,其買賣條件合於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之特種買賣,且已藉電視購物節目中或網路明白揭示者,准其發貨時所開立之發票(發票號碼明載於發貨單)於鑑賞期過後始寄發與買受人。

說明:
透過電視或網路購物有別於實體通路買賣,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為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所明定。故電視或網路購物型態雖無書面約定,但其條件如已於電視購物節目或網路上公開明白揭示,其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准於鑑賞期過後再行寄發。

所得稅法第14條
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
第一類:營利所得: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總額、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 之盈餘總額、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合夥人每年度應分配之盈餘總額、獨資資本主每年自其獨資經營事業所得之盈餘總額及個人一 時貿易之盈餘皆屬之。
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總額或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之盈餘總額,應按股利憑單所載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與可扣抵稅額之合計數計算之;合夥人應分配之盈餘總額或獨資資本主經營獨資事業所得之盈餘總額,應按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之。
第二類:執行業務所得:凡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所房 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之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帳簿及憑證最少應保存五年;帳簿、憑證之設置、取得、保管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執行業務者為執行業務而使用之房屋及器材、設備之折舊,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規定。執行業務費用之列支,準用本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其帳簿、憑證之查核、收入與費用之認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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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所得稅法第71條
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內構成綜合所得總額或營利事業收入總額之項目及數額,以及有關減免、扣除之事實,並應依其全年應納稅額減除暫繳稅額、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但依法不併計課稅之所得之扣繳稅款,及營利事業獲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可扣抵稅額,不得減除。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依前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者,得免辦理結算申報。但申請退還扣繳稅款及可扣抵稅額者,仍應辦理結算申報。

第一項及前項所稱可扣抵稅額,指股利憑單所載之可扣抵稅額。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下列有那些網路開店營業登記、發票、營利所得稅等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回應主題共有4 頁20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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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網路開店營業登記、發票、營利所得稅等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1)

回應編號:9201

跨境網購應注意快遞進口規定

民眾跨境網購情形日益普遍,網購貨物大部分透過快遞,包括海運快遞進口,大多採用簡易報單申報,惟進口人未必了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有其限制,也可能不知道貨物輸入相關管理規定。

實務上常見相關貨品諸如食品、藥品、通訊產品、醫療器材、毛巾及鞋靴等,皆不得採取簡易申報通關,而應以一般報單申報進口。 前述貨物以海運快遞方式報運進口、或以簡易報單申報情形,一旦經海關發現,即會要求由簡易申報改為正式申報,或自海運快遞專區移至其他倉棧辦理通關,並對貨物進行查驗。如貨物屬於需要許可始得進口者,海關將立即通知進口人向主管機關專案申請,完成輸入許可手續後,貨物方得放行;其作業程序,含重新申報、貨物移倉、補證(輸入許可文件)、貨物查驗及估價、放行等,至少須時2週以上。又如進口人未能取得輸入許可,尚需辦理貨物的退運,將耗費更多時間。類似情形,都會延滯貨物的通關。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並非所有貨物均可經由海運快遞管道,並以簡易申報方式通關,據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12條規定,凡涉及輸出入規定、應課徵貨物稅及反傾銷稅等貨物不得以簡易申報單辦理通關。以免客戶網路下訂後無法及時收到貨物,或是網購的貨物因無法取得輸入許可而需辦理退運,徒增煩惱。


回應主題:網路開店營業登記、發票、營利所得稅等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2)

回應編號:8545

網路夯店補稅加罰近億元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日前經人檢舉查獲國內一家網路店家近2年短漏報銷售額高達9億餘元,經補稅及處罰將近上億元。   

國稅局深入查核發現,該業者除透過物流公司寄送商品外,並提供貨到付款服務,委由物流公司代收貨款,申報銷售額明顯有落差,該局進一步蒐集金流、物流及資訊流等資訊,查獲該業者於近2年間短漏報銷售額高達9億餘元,除核定補徵稅額外,並處所漏稅額1倍之罰鍰,合計將近上億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網路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網路店家可過網路銷售平台、自行架設網站、行動裝置App(如:社交App)或直播平台等通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並提供消費者多元付款(如貨到付款、超商取貨付款、刷卡等)方式交易。因此國稅局已就金流、物流及資訊流多方蒐集課稅資料,加強查緝轄內之網路交易賣家。 網路夯店切莫心存僥倖,請營業人自行檢視是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倘有未辦理稅籍登記擅自營業或短漏報銷售額者,請儘速補辦稅籍登記及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切莫心存僥倖,以免遭查獲補稅並處以罰鍰。


回應主題:網路開店營業登記、發票、營利所得稅等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3)

回應編號:8454

運用社群網站銷售商品未開發票罰鍰25萬餘元

國稅局發現某食品公司,除自行設置網站銷售保健食品外,不時有網路部落客推薦或消費者揪團團購,也在臉書設置粉絲專頁,有上萬名粉絲追蹤,提供其商品訊息讓消費者訂購。經運用營業稅資料庫並進一步蒐集其他課稅資料相互勾稽,分析其申報銷售額顯有異常,經深入查核,查獲該營業人105年至106年上半年涉有短漏開統一發票銷售額合計256萬餘元,依規定補徵營業稅額及裁處罰鍰合計25萬餘元。

營業人不論透過任何通路銷售商品,均應主動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予消費者,並覈實申報繳納營業稅;營業人如有前開違章漏稅情事, 或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致短、漏報繳稅款者,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業人運用社群網站譬如Facebook銷售貨物或勞務,該等平台雖非屬典型購物網站,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回應主題:網路開店營業登記、發票、營利所得稅等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4)

回應編號:8448

個人利用社群網站平台直播遭國稅局補稅處罰

個人利用社群網站平台直播,無論是自行設立網站或利用購物商城、拍賣平台、Facebook等社群網站,常態性提供商品銷售,從事營利行為,每月網路銷售貨物之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8萬元、銷售勞務達4萬元,應向營業地(如無固定營業場所,則為戶籍地或居住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並繳納營業稅。

依財政部94年11月25日台財稅字第09404577950號函釋規定,每月網路銷售貨物之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8萬元、銷售勞務達4萬元,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其每月銷售額之認定,則以最近6個月之銷售總額平均計算。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 ,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致短、漏報繳稅款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以免受罰。


回應主題:網路開店營業登記、發票、營利所得稅等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5)

回應編號:7137

以個人名義大量從國外進口貨物轉售遭國稅局補稅處罰

有一民眾原旅居德國後返臺定居,因愛好烹煮而於Facebook成立粉絲團,共同分享德國知名品牌鑄鐵鍋具使用心得,並透過德國親友協助代購進口鍋具等廚房用品,主張其並非從事進口營利行為。惟經研析,該民眾自104年迄今,報關進口貨物達20餘次,品項達1,000多筆,金額高達700萬餘元,且登入其Facebook粉絲專頁貼有現貨供應、預購收單及結團等訊息,甲君顯然涉有營業行為,卻未辦理營業登記,按銷售額700萬餘元,核定補徵營業稅額30萬餘元,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以罰鍰。

網路交易是近年來營業稅查核重點之一,針對以個人名義大量進口貨物將加強查核。日前查獲案例發現,甲君自104年起迄今,多次以其個人名義從德國大量進口知名品牌鍋具及廚房用品等貨物,因進口物件規格及數量眾多,顯已超過供自用程度,經該局深入調查後,予以補稅及處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宅經濟」網路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有以個人名義大量從國外進口貨物轉售行為,即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據實申報繳納營業稅,切莫心存僥倖,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行補辦營業登記並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回應主題:網路開店營業登記、發票、營利所得稅等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6)

回應編號:6463

宅經濟網路開店販賣手工點心如何省錢又合法辦理營業登記

在網路上販賣手工點心宅經濟為例,營業登記種類基本上填寫”無店面零售業”及”未分類其他食品製造業”,另還要再視你販售商品後才可以再增添比較適合的項目種類。

個人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無實體店面且無其他對外營業之固定場所,利用網際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於開始營業前,由負責人(個人)向戶籍地或居住地(擇一)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營業登記,毋須檢附房屋稅繳款書或租賃契約書等,惟為確認該地址填列無誤,避免稅額繳款書無法送達而造成欠稅,以致影響當事人權益,以居住地為登記地址者,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載有申請人姓名及居住地門牌之各類帳單)。

以營利為目的之網路拍賣業者如每個月銷售貨物之銷售額未達到新臺幣(以下同)8萬元者(銷售勞務者為4萬元),得暫免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稅籍)登記。每月網路交易之銷售額在8萬元以上(銷售勞務者為4萬元以上)、未達20萬元者(含新設立或尚未開業者),稽徵機關得核定免用統一發票,依網路交易明細資料(必要時請提供收款存摺影本等資料)查得之銷售額,按1%稅率計算營業稅額,按季(每年1月、4月、7月、10月底前)郵寄繳款書通知繳納。

若你要自行辦理設公司就要跑到經濟部商業司,一般小商店都是辦行號較多也較簡單,除非你是加盟大品牌他會強制你要申請公司,(辦商號收費約為幾千元,辦公司會比辦商號再加個幾千元)。然而在這要提醒你,申辦公司公司登記的名子是全國都不可以有相同名子且經營相同的營利項目,而商業登記的商號店名則只針對該縣市有效,其他縣市仍可註冊相同店名的。

自己申辦約需2000元(名稱預查規費300元+商業登記規費1000元+印鑑費約300元+發票章約250元+其他雜項費用+交通費)如果你嫌麻煩,不管是商號(行號或工作室)還是公司,只要花些錢也好辦事,就交給會計事務所代辦,請人代辦要加代辦費約需3000共需5000元。

若申請商業登記為商號(行號或工作室),可向國稅局申請免用統一發票,免用統一發票,不需報稅,稅率1%,應繳納稅額由稅務員核定,3個月繳納一次,比如說認定你每個月的營業額是10萬元, 那營業稅按百分之一課徵,也就是三個月要繳3000元的營業稅。

使用統一發票,2個月申報一次營業稅,稅率5%,應繳納稅額=銷貨-進貨X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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