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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匿收入來源短漏報銷售額稅法上應知實務經驗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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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條文

所得稅法第110條

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

納稅義務人未依本法規定自行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本法規定課稅之所得額者,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照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前二項之規定倍數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九萬元,最低不得少於四千五百元。

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納稅義務人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者,應就稽徵機關核定短漏之課稅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倍數處罰,不適用前項規定。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者,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稅捐稽徵法第48-1條
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下列之處罰一律免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一、本法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五條之處罰。
二、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
前項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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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下列有那些隱匿收入來源短漏報銷售額稅法上應知實務經驗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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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隱匿收入來源短漏報銷售額稅法上應知實務經驗知識:(1)

回應編號:9059

利用他人帳戶收款逃漏營業稅遭補稅處罰案例

營業人銷售保健食品利用他人帳戶收款,漏開發票銷售額計3,186萬餘元,逃漏營業稅159萬餘元,除補徵應納營業稅額外,並依法罰鍰。

國稅局查核營業稅發現有一公司經營健康食品零售,除利用媒體大量廣告宣傳外,更藉由見證者分享或親自體驗方式深入各社區實地推廣,並利用多元送達方式寄送貨品,惟經查調該公司營業稅籍及營業稅申報資料,發現其申報年度營業額僅數十萬餘元,與其廣告宣傳規模顯不相當,經分析其經營模式及調閱資金等相關資料後,發現其利用第三人銀行帳戶收取銷售保健食品貨款,查獲該公司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漏報銷售額計3,186萬餘元,逃漏營業稅159萬餘元,除補徵應納營業稅額外,並依法裁處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按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如納稅人以利用他人名義從事交易、隱匿財產、分散所得或其他方法逃漏稅捐,除依法補稅處罰外,如經查獲逃漏情節重大者,亦將依法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另營業人如有疏忽短漏報,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否則一旦被查獲,除補稅外,還要處以罰鍰,得不償失。


回應主題:隱匿收入來源短漏報銷售額稅法上應知實務經驗知識:(2)

回應編號:8370

辦理補習班業務之公司漏報所得受罰

以公司組織型態設立之補習班業者,對於提供教育勞務所收取的收入,特別是以往國稅局查核時常發現漏報的學費收入,都應誠實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國稅局今年將針對高知名度、社會高關注度之公司組織補習班,加強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報繳情形,以遏止逃漏稅捐。因此補習班業者,應自行檢視收入是否漏報,如有則儘速向國稅局申請補報及補繳稅款,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可免受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建議補習班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辦理補習班業務之公司,千萬不要心存僥倖,務必確實申報學費收入,以免漏報所得而受罰。


回應主題:隱匿收入來源短漏報銷售額稅法上應知實務經驗知識:(3)

回應編號:8158

出借或利用個人帳戶隱匿收入逃漏稅捐小心處5年徒刑

 財政部國稅局近來查獲轄內某知名診所利用親友的銀行帳戶收取執業收入,涉嫌逃漏稅捐,遭補徵鉅額本稅及罰鍰。

甲君之銀行帳戶於102年間常以ATM及臨櫃存入現金,再以網路銀行轉出,存入及轉出金額約千餘萬元,惟甲君當年度所得不足40萬元,疑其資金來自配偶執業之診所。經運用相關課稅資料並結合銀行資金進行查核,查獲該診所漏報門診收入,合計補徵稅額500多萬元,並裁處罰鍰。

按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如納稅人以利用他人名義從事交易、隱匿財產、分散所得或其他方法逃漏稅捐,除依法補稅處罰外,如經查獲逃漏情節重大者,亦將依法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106年6月28日洗錢防制法新制上路後,納稅義務人若企圖運用人頭帳戶隱蔽或掩飾違法逃漏稅犯罪所得,本人及出借帳戶者恐將再多一條洗錢罪。如有逃漏稅之行為,應於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管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僅須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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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7852

智慧型手機及信用卡行動支付方式交易短漏開發票補稅外加5%罰款

國稅局查獲某公司自行申報之銷售額,與其向銀行信用卡公司請領之款項,顯有差異,遂列選查核案件,並經調帳查核及逐筆核對發票開立情形,該公司坦承於銷售貨物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核有違漏情事;本次查獲該公司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額計3,300萬餘元,已違反營業稅法及稅捐稽徵法規定,依法補徵本稅166萬餘元,並按5%處罰鍰。

營業人切勿抱持僥倖的心態,過去稅捐稽徵機關無法充分掌握營業人逃漏稅事證,現稅捐稽徵機關利用營業稅資料庫系統暨蒐集內外部課稅資料等資訊相互勾稽比對下,即可找出短漏報銷售額及稅額!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如實開立統一發票,並每期覈實申報銷售額及稅額,如有因一時不察而有短漏開統一發票,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向所屬分局、稽徵所自動補報並補繳所 漏稅款,僅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

 

回應主題:隱匿收入來源短漏報銷售額稅法上應知實務經驗知識:(5)

回應編號:7503

通訊行貨款隱匿在配偶個人帳戶遭國稅局補稅處罰1500萬

國稅局查獲某通訊行負責人之配偶個人帳戶有經常性大額現金存入,因此查得該通訊行有將漏未開立發票之貨款隱匿在配偶個人帳戶下,短漏報銷貨額9千餘萬元,補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計900餘萬元,並處罰鍰600餘萬元。

通訊行為吸引消費者換購手機及門號,常推出各種之促銷優惠方案,以衝高銷售量,惟消費者通常未主動索取統一發票,通訊業亦未主動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此通訊行貨款隱匿在配偶個人帳戶下,國稅局經透過金流、物流及資訊流,分析比對該行交易對象及營業模式,查得短漏報銷貨額9千餘萬元,國稅局依法補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款共計1500餘萬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因此營業人如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之情形,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國稅局補報補繳所漏稅額,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否則一旦被查獲,除補稅外還處以罰鍰,就得不償失了!


回應主題:隱匿收入來源短漏報銷售額稅法上應知實務經驗知識:(6)

回應編號:7502

營業人漏開發票漏報銷售額逃漏報營業稅及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兩者擇一從重處罰

國稅局查獲某銷售電子零件公司短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計200,000元,逃漏營業稅10,000元,並已於裁罰處分核定前繳清本稅,則依營業稅法第51條所定按漏稅額處最高倍數(5倍)之罰鍰金額為50,000元(即漏稅額10,000元×5倍=罰鍰金額 50,000元);而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所定按經查明認定未給與憑證之總額處5%之罰鍰金額為10,000元(即未依法給與他人憑證金額200,000元×5%=罰鍰金額10,000元),兩者比較結果,本件應從重以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為處罰之法據。

因該營業人於裁罰處分前已繳清稅款,參酌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原應處所漏稅額0.5倍罰鍰5,000元,然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但書「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規定,本件若處罰鍰5,000元,顯然低於觸犯稅捐稽徵法第44條之罰鍰最低額10,000元,是本件應依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裁處罰鍰10,000元。

營業人銷售貨物漏開統一發票漏報銷售額,應依營業稅法第51條按所漏稅額處罰鍰,並因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按稅捐稽徵法第44條所定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兩種處罰擇一從重處罰,但裁處罰鍰之額度,不得低於兩者規定之罰鍰最低額度。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如因一時不察漏報銷售額,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速向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可免處罰鍰,惟若經稽徵機關查獲,除遭補稅外,並將處以所漏稅額5倍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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