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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盈餘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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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盈餘相關法律條文

商業會計法第64條
商業對業主分配之盈餘,不得作為費用或損失。但具負債性質之特別股,其股利應認列為費用。

公司法第235條
股息及紅利之分派,除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各股東持有股份之比例為準。
章程應訂明員工分配紅利之成數。但經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不在此限。
公營事業除經該公營事業之主管機關專案核定,並於章程訂明員工分配紅利之成數外,不適用前項本文之規定。
章程得訂明員工分配股票紅利之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
投資損失:
一、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其被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 未折減者,不予認定。
二、投資損失應有被投資事業之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證明文件。被投資事業在國外者,應有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 關之驗證或證明;在大陸地區者,應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之證明。
三、因被投資事業減資彌補虧損而發生投資損失,其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以主管機關核准後股東會決議減資之基準日為準;其無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以股東會決議減資之基準日為準。
四、因被投資事業合併而發生投資損失,以合併基準日為準。
五、因被投資事業破產而發生投資損失,以法院破產終結裁定日為準。
六、因被投資事業清算而發生投資損失,以清算人依法辦理清算完結,結算表冊等經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日為準。
七、公司依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提列之國外投資損失準備,自提列年度起五年內若無實際投資損失發生時,應將提列之準備轉作第五年度之收益課稅。
八、營利事業因解散、撤銷、廢止或轉讓,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清算所得時,其國外投資損失準備餘額有累積餘額,應轉作當年度之收益課稅 。

所得稅法第39條
以往年度營業之虧損,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但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 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第七十七條所稱藍色申報書 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十年 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符合前項但書規定之 公司組織營利事業,經稽徵機關核定之以前年度虧損,尚未依法扣除完畢 者,於修正施行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所得稅法第66-9條
自八十七年度起,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
前項所稱未分配盈餘,自九十四年度起,係指營利事業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稅後純益,減除下列各款後之餘額:
一、(刪除)
二、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次一年度虧損。
三、已由當年度盈餘分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
四、已依公司法或其他法律規定由當年度盈餘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或已
依合作社法規定提列之公積金及公益金。
五、依本國與外國所訂之條約,或依本國與外國或國際機構就經濟援助或貸款協議所訂之契約中,規定應提列之償債基金準備,或對於分配盈餘有限制者,其已由當年度盈餘提列或限制部分。
六、已依公司或合作社章程規定由當年度盈餘給付之董、理、監事職工紅利或酬勞金。
七、依其他法律規定,由主管機關命令自當年度盈餘已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或限制分配部分。
八、依其他法律規定,應由稅後純益轉為資本公積者。
九、(刪除)
十、其他經財政部核准之項目。
前項第三款至第八款,應以截至各該所得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已實際發生者為限。
營利事業當年度之財務報表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第二項所稱之稅後純益,應以會計師查數為準。其後如經主管機關查核通知調整者,應以調整更正後之數額為準。
營利事業依第二項第五款及第七款規定限制之盈餘,於限制原因消滅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未作分配部分,應併同限制原因消滅年度之未分配盈餘計算,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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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所得稅法第102-2條
營利事業應於其各該所得年度辦理結算申報之次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就第六十六條之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未分配盈餘填具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計算應加徵之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其經計算之未分配盈餘為零或負數者,仍應辦理申報。
營利事業於依前項規定辦理申報前經解散或合併者,應於解散或合併日起四十五日內,填具申報書,就截至解散日或合併日止尚未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計算應加徵之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稽徵機關應即依查得資料核定其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之稅額,通知營利事業繳納。
營利事業於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變更其會計年度者,應就變更前尚未申報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併入變更後會計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內計算,並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營利事業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辦理申報時,應檢附自繳稅款繳款書收據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單據。

所得稅法第108-1條
營利事業違反第一百零二條之二規定,未依限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而已依第一百零二條之三第二項規定補辦申報,經稽徵機關據以調查核定其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之稅額者,應按核定應加徵之稅額另徵百分之十滯報金。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最低不得少於一千五百元。
營利事業逾第一百零二條之三第二項規定之補報期限,仍未辦理申報,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核定其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之稅額者,應按核定應加徵之稅額另徵百分之二十怠報金。但最高不得超過九萬元,最低不得少於四千五百元。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下列有那些分配盈餘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回應主題共有2 頁10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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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分配盈餘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1)

回應編號:9197

營利事業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之提列基礎

營利事業決議財務報表之盈餘分配時,可參酌經濟部109年函釋規定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亦可延至109年度財務報表之盈餘分配開始適用,並據以申報各該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公司依公司法第237條規定提列法定盈餘公積時,可按「本期稅後淨利」或「實際分派數」為提列基礎。營利事業如係以「本期稅後淨利」為提列基礎者,自辦理108年度財務報表之盈餘分配起,應變更以「本期稅後淨利加計本期稅後淨利以外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作為基礎,但可延至109年度財務報表之盈餘分配開始適用。

經濟部以109年1月9日經商字第10802432410號函修正法定盈餘公積如以本期稅後淨利為提列基礎者,可自108年度起變更為以「本期稅後淨利加計本期稅後淨利以外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作為基礎。營利事業依前開規定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3款規定,得於辦理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作為減除項目。

國稅局舉例說明,公司108年度綜合損益表之本期綜合損益總額100萬元,包含本期稅後淨利70萬元及其他綜合損益30萬元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10萬元及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20萬元),於109年6月股東會承認財務報表並決議108年度盈餘分配議案時,倘該公司依原提列基礎按本期稅後淨利提列法定盈餘公積,提列金額為7萬元【=70萬元×10%】;倘選擇當年度適用經濟部109年函釋規定,則可提列法定盈餘公積為8萬元【=(70萬元+10萬元)×10%】,於110年5月辦理108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得列為減除項目。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編製綜合損益表「其他綜合損益」中,其屬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並非當年度可供分配盈餘之範圍,俟計入「本期稅後淨利」再轉入保留盈餘,始為當年度可供分配之盈餘;其屬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如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等),嗣後直接轉入保留盈餘,則屬當年度可供分配盈餘之範圍。


回應主題:分配盈餘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2)

回應編號:8733

轉投資國內之投資收益應列計稅後純益

一公司因投資國內乙公司獲配投資收益3,000萬元,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列報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帳載結算全年所得額3,010萬元、自行依法調整後全年所得額及課稅所得額皆為10萬元(全年所得額3,010萬元-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投資收益3,000萬元)、應納稅額0元及資產負債表列報本期損益(稅後)為3,010萬元,惟辦理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誤以自行依法調整減除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股利收入後之金額,列報稅後純益為10萬元,涉短漏報稅後純益3,000萬元,致短漏報未分配盈餘3,000萬元,國稅局除依法補徵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之2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

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自87年度起至106年度止,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自107年度起,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所稱未分配盈餘,係指營利事業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證券交易法或其他有關編製財務報告規定處理之本期稅後淨利,加計本期稅後淨利以外純益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減除依法可減除項目後之餘額。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除須檢視虧損年度是否有短漏報所得情事外,營利事業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如有轉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之投資收益,應檢視是否已依法列計稅後純益,否則一旦遭查獲短漏報未分配盈餘,除補徵稅款外還須處罰。


回應主題:分配盈餘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3)

回應編號:8565

107年度起營利事業分配盈餘毋須計算可扣抵稅額

所得稅法於107年2月7日公布修正部分條文,廢除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改採股利所得課稅新制,優化所得稅制。

其中營利事業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記載、計算、分配及罰則等相關條文均已刪除,是營利事業自107年1月1日起,毋須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107年度分配盈餘時,亦不須再計算股東可扣抵稅額,大幅降低營利事業因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產生之遵循成本。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國稅局已修正部分條文,廢除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因此(107)年起股東會決議分配之盈餘,公司在分配給股東時毋須計算可扣抵稅額。


回應主題:分配盈餘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4)

回應編號:6216

分配盈餘應依稅額扣抵比率計算之金額全數自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中減除

營利事業自104年1月1日起盈餘之分配,分配屬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股利或盈餘,計算我國境內居住個人股東(或社員)獲配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之可扣抵稅額時,須以規定之稅額扣抵比率乘以50%,而營利事業自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中減除金額,則應依規定之稅額扣抵比率計算之金額全數減除,
舉例說明:

假設某營利事業103年度稅前淨利100萬元,已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17萬元,稅後淨利83萬元,如104年分配股利淨額60萬元,稅額扣抵比率20.48%,本國個人股東(或社員)可扣抵稅額為 61,440元(60萬元×20.48%×50%);但營利事業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應減除金額仍為122,880元(60萬元×20.48%)。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自104年1月1日起,兩稅合一由「完全設算扣抵制」修正為「部分設算扣抵制」,本國個人股東(或社員)抵減綜合所得稅之可扣抵稅額由全額調整為半數,但營利事業自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中減除之稅額,仍應依分配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乘稅額扣抵比率計算之金額,即全數於分配日自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中減除。因此營利事業月申報「104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時,減除分配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之可扣抵稅額,應以全數減除而非半數,以免虛增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造成下次分配予股東或社員之可扣抵稅額有超額分配情事。

 

回應主題:分配盈餘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5)

回應編號:6215

故意逃漏稅行為重罰;過失逃漏稅行為輕罰

財政部於103年4月16日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對於營利事業『故意』漏報課稅所得額、未分配盈餘及超額分配股東可扣抵稅額者,處以較重的罰鍰倍數;對於『過失』漏報課稅所得額、超額分配股東可扣抵稅額,且5年內不曾違反相同規定被處罰者,則減輕其處罰的倍數。有一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因無進貨事實,卻取具不實交易對象所開立工程款發票,虛列營業成本3千5百萬元,查其係無進貨事實虛列成本,並經地方法院檢察官起訴,其漏報營利事業所得額顯有故意,不符合減輕處罰規定,乃重處漏稅額1倍之罰鍰600萬元。又有一公司年度超額分配股東可扣抵稅額20萬元,原依超額分配金額處1倍罰鍰20萬元,因考量其超額分配係屬過失行為,又因該案於「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修正發布時尚未核課確定,乃依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第4項從新從優之原則,依修正後規定按超額分配金額處以0.6倍罰鍰12萬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洗染業連鎖加盟業者,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過失行為依程度上的不同而處以不同的罰鍰,如一再違反規定者,縱使非故意,其過失責任也高於第一次違反規定者,其漏報營利事業所得額顯有故意,不符合減輕處罰規定。

 

回應主題:分配盈餘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6)

回應編號:6214

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或現金請注意相關新規定!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如依公司法第241條第1項規定將資本公積一部或全部,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或現金,發給新股部分請填入「資本公積配股金額(10)欄位」;發給現金部分,請依股東取得之現金是否具有出資額性質,分別填入「資本公積發給現金」項下之「不具出資額性質(股利)(17)」及「具出資額性質(非股利)(18)」欄位。有關資本公積之認定,以股東會決議為準,股東會決議未載明時,以公司會計帳冊簿據紀錄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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