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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外勤餐飲外送安全指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颱風天執行外勤餐飲外送、送報安全指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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颱風天餐飲外送、外勤作業安全指引相關法律條文

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 (民國 98 年 06 月 19 日修正)

一、天然災害發生時(後),為保護勞工生命安全及兼顧事業單位營運需 求,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天然災害,指颱風、洪水、地震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認定屬天然災害者。

三、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之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事項,除相關法 令已有規定者外,應參照本要點事先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中約定或 工作規則中規定;未有約定或工作規則未規定者,參照本要點辦理。

四、事業單位因業務性質需要,需特定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出勤 者,應由勞雇雙方於事前約定;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 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

五、工作場所因天然災害發生致勞工繼續工作有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或 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採取足以保障勞工安全之必要措施。

颱風天外勤安全指引
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勞安2字第1010146118號函

壹、前言

餐飲外送等服務是都會地區新興的服務工作,但在颱風惡劣氣候下,外勤人員行車安全,相較於一般員工,其職業災害風險更高,特別是於颱風天風雨交加,以機車執行外勤任務,發生交通事故或其他(招牌掉落、路樹倒塌等)事故之機率大增。

餐旅業、郵政業、大眾傳播業等均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雖有設置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或人員從事安全衛生管理,對於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以及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實際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等一般規定,惟颱風天執行外勤任務,因道路、風雨、地區受損程度等環境差異甚大,不確定性甚高,且非雇主指揮監督之工作場所,無法以事業內一般工作場所之安全衛生設施標準予以保護。因此,事前之危害風險辨識、評估及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實施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等必要控制措施,均應透過企業內部管理制度及因地制宜之運作,以強化外勤人員之安全意識,並落實於外勤任務中。
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4條、「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12條之1及相關法規,雇主有維護颱風天外勤人員外勤安全之責任,本會為協助雇主對颱風天外勤作業危害之辨識、評估及控制,特訂定颱風天外勤安全指引,供事業單位參考。
本指引為行政指導,並無強制性,事業單位得依本身實際需要及相關法規要求,適度修正及調整。事業單位對於颱風天外勤作業,如參考本指引訂定計畫並據以執行,勞動檢查機構可視為符合「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12條之1規定,如事業單位未依本指引辦理而係採用其他方式者,則須自行舉證,證明該方式已達保護勞工安全與健康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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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貳、適用範圍颱風警報發布後,地方政府已宣布停止上班,於颱風天執行外勤服務者。但不包括搶救、急救人員及其他法令有規定者。

參、計畫訂定
一、依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12條之1規定,雇主應依其事業規模、特性,訂定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執行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之辨識、評估及控制等安全衛生事項。
二、事業單位訂定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應包括颱風天外勤安全管理計畫,其內容應敘明有無依相關指引辦理。
三、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及安全衛生工作守則應訂有「外勤人員受指派出勤發現現場存有風險,使生命遭受威脅,應以生命安全為重,不要冒險前往,如未達成外勤任務者,雇主不會予以不利待遇」等內容。

肆、雇主及主管人員之安全衛生職責
一、雇主對於颱風天餐飲等外勤人員應訂定安全管理政策,並宣示以人身安全為第一優先考量,如外勤人員受指派出勤發現現場存有風險,使生命遭受威脅,應以生命安全為重,不要冒險前往,如未達成外送任務者,雇主不會予以不利待遇。
二、雇主應依事業規模設置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或人員,規劃、督導及實施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三、雇主及主管人員於颱風天派員外勤時,應針對各外勤可能之危險情境,進行危害辨識、危害評估及依評估結果擬訂危害控制之分級管理措施。
四、雇主應會同勞工安全衛生人員、外勤指派主管及外勤人員勞工代表,依風險評估結果,訂定外勤安全作業標準,納入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中,並定期檢討更新。
五、雇主對於新進外勤人員或在職人員變更工作時,應實施3小時以上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並依外勤性質及風險評估結果,規劃實施必要之在職訓練。
六、雇主及主管人員於颱風天派員外勤時,應建立事前安全查核機制,實施勤前講習,並採取必要之安全管理措施。
七、雇主及主管人員對於外勤人員、裝備、安全措施、意外保險及緊急應變措施,應妥為規劃,並依任務需求,提供適當之防護器具、急救器材及其他必要之後勤支援。
八、雇主及主管人員應定期或不定期實施外勤作業安全稽核,督導所屬落實風險評估及安全管理。

伍、危害辨識、危害評估、危害控制
一、事業單位雇主應訂定颱風天外勤安全之評估機制、流程及相關表單,針對颱風天勞工外勤之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實施風險評估,辨識可能危害及採取因應之分級管理措施。
二、颱風警報發布後,事業單位雇主應依氣象局及媒體資訊評估外勤區域是否有強風大雨致道路淹水、路樹傾倒、坍方落石、道路受損、物體飛落、電線脫落或電桿傾倒等相關危害。
三、針對各種風險不同等級情況,事業單位雇主或授權主管人員應依風險程度採取停止外勤、提供安全運送工具、個人緊急通訊設備、個人防護具、勤前教育等安全管理措施。
四、如依媒體報導,評估認有顯著風險或有可預見之風險時,應停止外勤。如評估後仍決定使勞工外勤作業,雇主應採取安全防護措施,例如限縮外勤區域或以汽車、計程車為外勤交通工具及提供適當個人防護具等,並由雇主或主管人員以書面指派(颱風天外勤指派單參考例如附),保存紀錄備查。

陸、計畫執行及紀錄
一、事業單位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規要求、風險評估結果、事件案例等因素,定期或適時的檢討風險評估結果,必要時予以修正。
二、風險評估的結果應適時傳達給相關部門及人員周知。
三、事業單位應明確規定風險評估結果及重要控制措施執行的記錄內容及保存年限。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有那些颱風天執行外勤餐飲外送、送報安全指引實務案例及法律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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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執行外勤餐飲外送安全指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1)

回應編號:9126

全國首創臺北市政府外送平台業者管理自治條例公布施行

臺北市政府率全國之先制定「臺北市外送平台業者管理自治條例」,本自治條例適用於無論屬承攬或僱傭關係之外送員,明定結合職安、食安、交安及消費者保障的規範,希望外送平台業者除重視營運,同時也對外送員盡社會保護之責任。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餐飲業創業者、外送平台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外送員送餐服務頻繁,交通事故發生頻率較高,且外送平台業者與外送員間究屬承攬抑或僱傭關係,其中是否存在有從屬性或部分從屬性,得認定二者屬勞動契約關係,進而適用勞動基準法,目前僅得依個案實質認定;甚至同一外送平台業者與其數外送員之間亦可能同時存在承攬與僱傭關係 ,其二者之民事法律關係 ,目前尚難一概而論。

臺北市外送平台業者管理自治條例 行政院 109年3月23日院臺勞字第1090004956號函核定

第一條 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為強化外送平台業者之管理, 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 府)。但本自治條例所定事項涉及市政府所屬各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權責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之。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外送平台:指使用電子商務技術進行網際網路交易,提供消費者購買商品,並提供外送員選擇接受訂單就消費 者購買之商品進行外送服務之平台。 二、外送平台業者:指設置前款平台而營業之廠商。 三、外送員:指透過外送平台應用程式,前往消費者指定之廠商領取商品,運送至消費者指定地點並交付之外送服務從業人員。 四、外送服務期間:指外送員於外送平台應用程式上線接受 消費者購買商品之訂單時起,至外送員將商品依消費者 指示而交付之時止之期間。

第四條 外送員與外送平台業者成立提供外送服務契約後,外送 平台業者應以自己之費用,以外送員為被保險人,依下列各款規定投保傷害保險:
一、意外傷害致失能或死亡之保險,最低保險金額新臺幣二 百萬元。 二、意外傷害之醫療保險,實支實付型之最低保險金額新臺 幣三萬元,日額支付型之最低保險金額每日新臺幣一千 元。 外送平台業者應將前項保險契約之保險證或保險手冊交 付外送員收執,並應於提供外送服務契約存續期間內,維持 前項保險契約之效力,且不得排除外送服務期間以外發生事故之理賠。 外送平台業者應備置第一項之要保及保險人所交付同意承保資料,保存至保險期間屆滿後至少六個月,並將已納保之外送員人數及第一項之投保項目公開揭示,有異動時應即更。 外送平台業者未履行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義務前,不得 使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

第五條 外送平台業者於政府機關因天然災害宣布停止上班期間,應停止從事外送服務,並通知外送員。但有正當理由,認無顯著或可預見風險者,不在此限。

第六條 外送員於從事外送服務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外送 平台業者應於明知或可得而知該情事之時起八小時內通報臺 北市勞動檢查處:
一、發生死亡災害。 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第七條 外送平台業者提供或參與食品運送服務,其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至少應設置一名以上管理衛生人員,並符合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公告比例之管理衛生人員及 受一定時數之衛生教育訓練。 二、指派管理衛生人員管理外送員及運送容器之衛生。提供 外送服務期間應逐日作成紀錄,並保存五年供衛生局查核。

第八條 外送平台業者對於新加入之外送員,應於提供外送服務 前,施以至少三小時之職業安全、食品衛生安全及交通安全 教育訓練課程。

第九條 市政府應將外送員於本市發生交通事故之相關統計資 料,按季公告之。 外送平台業者經前項公告之當季交通事故較前一季統計 為高時,應於當季統計資料公告後一個月內訂定降低外送員發生交通事故計畫,報市政府備查。

第十條 以下各款電磁紀錄,外送平台業者至少應保存一年,有 關機關於必要時得調閱之:
一、消費者訂購商品之時間及內容。 二、廠商接受訂單之時間及內容。 三、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之時間、地點及內容。四、消費者之付款紀錄。

第十一條 外送平台業者應於外送平台介面明確揭示下列各款事項:
一、商品價格、服務費或運費之金額。 二、消費者取消訂單之退費機制。 三、外送平台業者得取消訂單之事由及退費機制。 四、商品遲延交付之處理方式。 五、交付商品之種類或數量與訂單不符及商品損壞之處理
方式、收退費用及賠償方案。

第十二條 外送平台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四條或第六條規定。 二、違反第五條規定。 三、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有關機關依本自治條例所為之查核。

第十三條 外送平台業者違反第七條第二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二 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 外送平台業者違反第七條第一款或第九條第二項規 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第十四條 外送平台業者違反第八條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得 按次處罰。 外送平台業者違反第十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第十五條 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二條至前條第一項規定,於外送平台業者未與外送員成立提供外送服務契約,而由第三人與外送員成立者,於該第三人準用之。

第十六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回應主題:執行外勤餐飲外送安全指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2)

回應編號:9036

臺北市政府外送平台業者輔導要點發布施行
 
臺北市政府針對外送平台提供外送服務之食物安全、外送員之職業安全及交通安全等事項,訂定行政指導之輔導性規定,「臺北市政府外送平台業者輔導要點」,保障外送員權益。
 
「臺北市政府外送平台業者輔導要點」共有十三點,主要是對外送平台業者之管理及其外送員之保護方式,內容包括外送平台業者應為其外送員投保傷害保險、天然災害宣布停止上班期間應停止外送、發生職業災害應通報勞動檢查機關、對新加入外送員實施教育訓練、製備具反光效果之保溫箱或衣著、建立外送員申訴處理機制、訂定友善消費者服務條款及消費爭議處理、建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計畫等事項。

「臺北市政府外送平台業者輔導要點」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輔導 臺北市轄內之外送平台業者提升外送員之職業安全、保障消費者食品 衛生安全及減少消費爭議,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所屬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外送平台:指使用電子商務技術進 行網際網路交易,提供消費者購買商品,並提供外送員選擇就消
費者購買之商品進行外送服務之平台。
(二)外送平台業者:指設置前款平台而 營業之廠商。
(三)外送員:指透過外送平台應用程式,前往消費者指定之廠商領取商品,運送至消費者指定地點並交付之外送服務從業人員。
(四)外送服務期間: 指外送員於外送平台應用程式上線接受消費者購買商品之訂單時起,至外送員將 商品依消費者指示而交付之時止之期間。

四、為提供外送員因意外事故而遭受生命、身體或健康損害之保障,外送員與外送平台業者成立提供外送服務 契約後,外送平台業者於外送員開 始提供外送服務前,應以自己之費 用,以外送員為被保險人投保意外傷害保險,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意外傷害致失能或死亡之保險最低保險金額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意外傷害之醫療保險實支實付型 最低保險金額新臺幣三萬元或日 額支付型最低保險金額每日新臺 幣一千元。 為使外送員得知前項保障內容,外送平台業者於保險人同意承保後, 外送員開始提供外送服務前,應交 付前項保險之保險證或保險手冊予 外送員收執,並應於提供外送服務 契約存續期間內,維持前項保險契 約之效力。 外送平台業者所備置第一項之要保及保險人所交付同意承保資料,應保存至保險期間屆滿後至少六個 月,並將已納保之外送員人數及第一項之投保項目公開揭示,有異動時應即更新。

五、外送平台業者對於新加入之外送員, 應於提供外送服務前,施以至少三小時之職業安全、食品衛生安全及交通安全教育訓練課程。

六、外送平台業者於政府機關因天然災害宣布停止上班,應通知外送員停 止從事外送服務;外送員執行職務
發現有立即危險,或生命可能遭受 威脅之虞,得自行停止外送服務及退避至安全場所。 外送員因前項自行停止外送服務及退避至安全場所,而未完成外送服務者,外送平台業者不得給予不利 處分。

七、外送員於從事外送服務期間,有下列 情事之一者,外送平台業者應於明知或可得而知該情事之時起八小時 內通報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一)發生死亡災害。
(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按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 定:「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 動檢查機構。
一、發生死亡災害。
二、 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
三、 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為掌握外送員職業災害並 提供即時協助,爰參酌上開規定及同法 施行細則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明定外送平台業者對於外送員發生職業災害之通報義務。惟外送平台產業型態之工 作場所主要是使用道路,又外送員主要以二輪之動力交通工具載運商品,道路上常見三人以上發生擦撞之輕微交通事故,如將此類輕微交通事故亦列為應通 報事由恐有過當,從而未將上開規定之第二款情事納入本點之應通報情事,以免加重外送平台業者負擔。

八、為避免發生交通事故,外送員於夜間 從事外送服務時,外送平台業者應使 其穿著反光或顏色鮮艷之服裝或背 心,或設計足以達反光效果之保溫箱供外送員使用。
一、外送員於夜間從事外送服務具有潛在性之風險與危害,為免外送員於外送服務期間發生被追撞等交通事故 之災害,並強化外送員安全,爰明定備置具反光效果之衣著或保溫箱給 外送員使用,以增加其安全性。
二、本點所稱夜間,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一00條之三第三項規定,係指日出 前,日沒後,併此敘明。

九、外送平台業者應就外送員因負評或其他事由而遭停權處分建立申訴處 理機制。
有鑑於消費者對外送員之負評可能是因 交通狀況所致,非單方面屬外送員之過錯,外送員遭停權嚴重影響外送員工作權益,是以外送平台業者應建立申訴處 理機制,使外送員不致遭不對等對待。

十、外送平台業者應接受執行機關輔導訂定友善消費者之服務條款,並建立客服流程及消費爭議申訴案件處理機制。
為避免外送平台業者之服務條款有違反 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之情事,故輔導業者訂定友善消費者之服務條款, 並輔導業者建立快速有效之客服機制, 以妥善處理消費糾紛,期紓減消費爭議 申訴案件。

十一、執行機關或消費者保護官(以下簡稱消保官)處理消費爭議案件時,發現外送平台業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依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二 十四條之規定,得將其名稱、地址、 爭議商品或服務及所為行為於網路
上或媒體公告之:
(一)經執行機關或消保官通知前來說 明消費爭議案情或商議解決方 重申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以促進消費爭議之處理,強化消費者保護之行政監督。 法,無正當理由不派員出席。
(二)參加前款消費爭議申訴案件協商 獲致協議,無正當理由不履行。
(三)拒絕接受消費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退還商品 或解除契約。但符合通訊交易解 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 二條規定者,不在此限。

 十二、外送平台業者應建立食品安全衛 生管理計畫,其計畫內容應包含外送員、管理衛生人員及運輸、客訴、 回收管制等衛生管理事項。
為管理外送平台業者提供或參與食品運 送服務之食品衛生安全,明定應建立含 外送員、管理衛生人員及運輸、客訴、 回收管制等衛生管理事項之計畫。

十三、本府應將外送員於本市發生交通 事故之相關統計資料,按季公告之。
外送平台業者經前項公告之當季 交通事故較前一季統計為高時,應於當季統計資料公告後一個月內 訂定降低外送員發生交通事故計畫,報本府備查。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餐飲業創業者、外送平台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外送員送餐服務頻繁,交通事故發生頻率較高,且外送平台業者與外送員間究屬承攬抑或僱傭關係,其中是否存在有從屬性或部分從屬性,得認定二者屬勞動契約關係,進而適用勞動基準 法,目前僅得依個案實質認定;甚至同一外送平台業者與其數外送員之間亦可能同時存在承攬與僱傭關係 ,其二者之民事法律關係 ,目前尚難一概而論。

 

回應主題:執行外勤餐飲外送安全指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3)

回應編號:8964

無照違法外送交通部公路總局罰鍰50萬且勒令歇業

交通部公路總局日前針對平台業者進行查核,發現有「戶戶送」、「快點外送」等兩家業者,因未完成申請籌設汽車運輸業營業程序,就違法實際從事外送服務,兩家業者全都遭罰五十萬元,並勒令歇業。

「戶戶送」與「快點外送」兩家平台業者,沒有完成申請籌設汽車運輸業營業程序,無執照卻擅自營運,依公路法第77條第2項,分別開出50萬元罰鍰,並且,吊扣該次非法營業車輛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四個月,並勒令歇業。
公路總局已針對提供食品外送平台服務貨運業者進行安全查核,其中foodpanda、Lalamove、易得汽車(與Uber Eats合作)等六家業者,因未落實外送員行車安全教育訓練、未確實掌握外送員違規情形、未確實掌握車輛投保強制險與定期檢驗等,已按公路法第七十七條開罰九千元,並限期改善。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餐飲業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從事外送服務,應完成申請籌設汽車運輸業營業程序,和落實外送員行車安全教育訓練,不然公總只要透過「釣魚」方式,向平台業者訂購外送餐點,即可當場逮獲業者違法事實。


回應主題:執行外勤餐飲外送安全指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4)

回應編號:8946

勞動部職安署訂定發布「食物外送作業安全指引」

勞動部職安署於108年10月2日訂定發布「食物外送作業安全指引」,要求業者落實交通事故預防及處理、熱危害防止等安全管理作為,且於颱風天等惡劣氣候下應停止從事食物外送作業,以維護外送員之生命安全。

職安署所訂定「食物外送作業安全指引」,內容除包括汽油量、機油燈、煞車功能、輪胎等車況檢查項目、確認已投保強制險、意外險等相關保險、遵守交通法令、避開危險、不搶快、注意保持適當距離等防禦駕駛觀念外,也明列熱適應、足夠飲水、穿著透氣工作服、定時休息、健康管理等熱危害預防內容,同時要求業者,對於地方政府因天然災害宣布停止上班期間(如颱風天等),經評估各項資訊,認有顯著或有可預見風險時,即應停止從事食物外送作業。此外,該指引並特別提供食物外送指派單、車況檢核表、高氣溫戶外作業危害防範措施檢核表,供業者參考運用。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餐飲業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應依該作業安全指引定期或不定期實施食物外送作業安全稽核,督導落實風險評估、安全管理及改善措施,並提供交通事故防止,落實交通事故預防及處理、熱危害預防等必要之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及對外送員施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且於颱風天等惡劣氣候下應停止從事食物外送作業,同時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供外送員遵行。

回應主題:執行外勤餐飲外送安全指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5)

回應編號:8495

颱風天外送外勤規定情節嚴重違者處三年以下徒刑或併科十五萬罰金

餐飲外送、新聞記者、郵務快遞等外勤工作人員於颱風天執行外勤工作具有高度風險,發生職業災害風險更高,雇主應採取安全防護措施維護颱風天外勤工作人員工作之安全,例如限縮外勤區域或以汽車、計程車為外勤交通工具及提供適當個人防護具等,並由雇主或主管人員以書面指派,保存紀錄備查。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只要各縣市公告停班停課,餐飲店就不能讓員工騎機車外送,雇主須提供安全設施,若違反規定最高可罰30萬元,若因此發生重大職業傷害,依法雇主除要負起職災補償的行政責任,包括補償工資、醫療,甚至殘廢或喪葬、死亡補助等外,員工也可提起要求精神賠償或減損工作能力補償的民事訴訟,情節嚴重還可依法處三年以下徒刑,或併科十五萬元罰金。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依照「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颱風發生時,只要居住地、上班地或經過地區宣布停班課,勞工可不出勤,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雇主若未參照該要點辦理,以致違反規定,則依勞動基準法可處新臺幣2萬元至100萬元罰鍰。  


回應主題:執行外勤餐飲外送安全指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6)

回應編號:6530

颱風天機車執行餐飲外送、外勤作業安全指引

颱風天以摩托車(機車)執行餐飲外送、送報等外勤作業,具有高度不確定之風險,勞委會已於101年發布「颱風天外勤安全指引」,讓雇主與授權之主管人員可快速針對颱風等級、個人防護設備等進行風險辨識、評估及控制,落實颱風天外勤人員安全措施。

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4條、「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12條之1及相關法規,雇主有維護颱風天外勤人員外勤安全之責任;營業單位應參考「颱風天外勤安全指引」雇主評估認為有顯著風險或有可預見風險,應停止外勤;如仍要執行外送外勤作業,應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如限縮外勤區域,或以汽車、計程車為外送外勤交通工具取代摩托車(機車),及提供適當個人安全防護具等,由雇主或授權之主管人員以書面指派,並保存紀錄備查。

颱風天外送發生重大職業傷害,雇主是要負行政責任,因此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颱風天外送人員執行外送勤務,發生意外事故機率會大增,為減少風險,只要宣布停止上班,就應避免執行外送勤務,否則就要提供機車以外的交通工具,也要提供安全設備供執行外送人員使用。另台北市勞工局責成勞動檢查處於每次颱風等天候侵襲之後,視情況針對本市僱用外送勞工較多之外送事業單位進行勞動檢查,要求雇主善盡監督管理責任,以確保勞工權益及工作環境安全。並提供臺北市事業單位天然災害外勤指派單(參考範本) 供業者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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