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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發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事業發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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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發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1條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公平交易法第25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公平交易法第41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事業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不受前項罰鍰金額限制。
前項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之計算、重大違法情節之認定、罰鍰計算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事業發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案件之處理原則

86.5.7.第288次委員會議通過
99.1.19.第950次委員會議修正全文
99.1.28.公法字第0990000718號令發布
101.2.8.第1057次委員會議修正名稱及第1點
101.3.12.公法字第1011560318號令發布,溯及自
101年2月6日生效
104.2.4.第1213次委員會議修正第4點及第5點
104.2.16.公法字第10415601194號令發布
104.12.16.第1258次委員會議修正全文
104.12.24.公法字第1041561063號令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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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一、 (目的)
公平交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確保事業公平競爭,維護交易秩序,有效處理事業濫用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不當對外發布競爭對手侵害其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之警告函,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案件,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 (名詞定義及適用對象)
本處理原則所稱事業發警告函行為,係指事業以下列方式對其自身或他事業之交易相對人或潛在交易相對人,散發他事業侵害其所有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之行為者:
(一) 警告函。
(二) 敬告函。
(三) 律師函。
(四) 公開信。
(五) 廣告啟事。
(六) 其他足使其自身或他事業之交易相對人或潛在交易相對人知悉之書面。

三、 (依照著作權法、商標法或專利法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之一)
事業踐行下列確認權利受侵害程序之一,始發警告函者,為依照著作權法、商標法或專利法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
(一) 經法院一審判決確屬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受侵害者。
(二) 經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調解認定確屬著作權受侵害者。
(三) 將可能侵害專利權之標的物送請專業機構鑑定,取得鑑定報告,且發函前事先或同時通知可能侵害之製造商、進口商或代理商,請求排除侵害者。
事業未踐行第一項第三款後段排除侵害通知,但已事先採取權利救濟程序,或已盡合理可能之注意義務,或通知已屬客觀不能,或有具體事證足認應受通知人已知悉侵權爭議之情形,視為已踐行排除侵害通知之程序。

四、(依照著作權法、商標法或專利法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之二)
事業踐行下列各款確認權利受侵害程序,始發警告函者,為依照著作權法、商標法或專利法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
(一) 發函前已事先或同時通知可能侵害之製造商、進口商或代理商請求排除侵害。
(二) 於警告函內敘明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明確內容、範圍,及受侵害之具體事實(例如系爭權利於何時、何地、如何製造、使用、販賣或進口等),使受信者足以知悉系爭權利可能受有侵害之事實。
事業未踐行前項第一款排除侵害通知,但已事先採取權利救濟程序,或已盡合理可能之注意義務,或前項通知已屬客觀不能,或有具體事證足認應受通知人已知悉侵權爭議之情形,視為已踐行排除侵害通知之程序。

五、 (法律效果)
事業未踐行第三點或第四點規定之先行程序,逕發警告函,且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者,構成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五條之違反。
事業雖踐行第四點規定之先行程序而發警告函,但內容涉有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情事者,本會將視具體個案,檢視有無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

六、(本處理原則亦適用於事業不當對外發布與其非屬同一產銷階段競爭關係事業侵權之情形)
事業不當對外發布與其非屬同一產銷階段競爭關係之事業侵害其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之警告函,而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情事者,亦有本處理原則之適用。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有那些事業發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實務案例及法律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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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事業發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1)

回應編號:9168

店家委託他人拍攝照片影片要特別留意著作權歸屬

開店商家創業者於委託攝影師拍攝照片、影片時,就會延伸出拍攝照片、影片相關的著作財產權應該歸屬何人的問題;著作權法原則上規定還是以契約約定為第一優先,可以約定出資人為著作人,也可以約定受聘人為著作人。

有償委託他人拍攝照片、影片,依著作權法第12條規定,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如是無償委託他人拍攝照片、影片,雙方又沒有特別約定著作權,則,依著作權法規定,如果雙方就著作權歸屬事宜有約定,則依約定,如果雙方對於著作權歸屬並沒有特別約定,則以受聘拍攝者為著作人。照片、影片是受著作權保護的「攝影著作」或「視聽著作」;如果想要利用這些照片、影片,還是要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或授權,才不會侵害著作權。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在委託他人拍攝照片時,除了與攝影師約定報酬及工作事項外,亦應在契約內就著作權的歸屬作一約定約定以出資人(即事業主)為著作人,如此來所拍攝的照片,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均由事業主享有,保障自身權益。

 

回應主題:事業發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2)

回應編號:6612

尚未取得之商標權為不實陳述之欺罔手段違反公平交易法罰5萬

奇O公司就未取得之商標權為不實陳述,使Google Play心生疑慮並陷於錯誤,將競爭對手之「花千骨Online」自平台移除,涉嫌以尚未取得之商標權為不實陳述之欺罔手段,有違反公平交易法一案。

經公平會調查,奇O公司於12月8日以電子郵件通知Google Play,宣稱「花千骨名字以及裡頭人物角色名的商標是從2015年開始屬於奇O科技所有」、「『花千骨Online』…未經我方同意使用,…這構成了侵權」,惟當時該商標僅處於申請階段,未經經濟部之核准審定並完成公告註冊取得商標權,奇O公司就未取得之商標權為不實陳述,使Google Play心生疑慮並陷於錯誤,於12月10日將競爭對手之「花千骨Online」自平台移除。

公平會認為,奇O公司不以價格、品質等正當商業手段與競爭者從事效能競爭,卻以就尚未取得之商標權為不實陳述之欺罔手段,使Google Play將競爭者之產品下架,達成不公平競爭之結果,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及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289次委員會議通過,奇O科技有限公司寄發電子郵件予競爭對手之交易相對人,就自己尚未取得之商標權為不實之陳述,並指稱競爭對手侵害商標權,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及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公司行號未踐行向可能侵害之公司行號廠商「排除侵害通知」,並說明權利內容、範圍以及侵害的具體事實程序,竟直接寄發「警告函」,即有可能構成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

 

回應主題:事業發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3)

回應編號:6611

寄發侵害智慧財產權警告函時應知知識

公司行號在寄發「警告函」之前,依照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事業發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案件之處理原則第3條規定,須先取得經法院一審判決或經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調解認定權利人之智慧財產權受到侵害;或者權利人先將可能侵害專利權之標的物送請專業機構鑑定,取得鑑定報告,且發警告函前事先或同時通知可能侵害之公司行號廠商,請求排除侵害後,權利人所寄發「警告函」始能公平交易法之符合所謂正當行使權利。

此外,依照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事業發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案件之處理原則第4條規定,公司行號在寄發「警告函」的同時,須在警告函內敘明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明確內容、範圍,及受侵害之具體事實,使受信者足以知悉系爭權利可能受有侵害之事實,始能符合正當行使權利。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智慧財產權若受到侵害,應先向可能侵害之公司行號廠商「排除侵害通知」,並說明權利內容、範圍以及侵害的具體事實後,始能寄發「警告函」,避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公司行號倘若未踐行前述程序,竟直接寄發「警告函」,即有可能構成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

回應主題:事業發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4)

回應編號:6610

發現有商標遭侵權寄發侵害智慧財產權警告函前應知

商標權是「智慧財產權」的一種,透過商標讓消費者認識商品或服務,而且透過商標能夠和別人的商品或服務做一區別。以往的商標只限於以文字或圖形表示,現在申請的商標已擴展到可用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體形狀或其聯合式組成。

公司行號如發現有商標侵權行為,可檢附相關收集證據,依法提出侵害商標權的民事訴訟或刑事告訴。 但在提出訴訟之前,應先行瞭解熟悉相關蒐證及訴訟程序, 如果對方勢力大,或者牽涉廣泛又或者是你不想花費時間在蒐證及訴訟上,阿甘創業加盟網建議找律師,由律師研判出最有利的方案為較妥當。

回應主題:事業發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5)

回應編號:6609

不實警告函未指明特定競爭為侵權人仍屬違反公平法

發函未指明權利內容及侵權事實,例如,函中僅泛稱「本公司發現有廠商未經本公司之同意,竟侵害本公司享有商標權,本公司已委請律師進行調查蒐證,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等,類此他事業之交易相對人雖未因前述警告函而斷絕交易,卻會因此使他事業之交易相對人恐涉訟累並心生疑懼,導致他事業須向交易相對人解釋並切結保證絕無侵害他人商標權情事方得以保住交易機會,而其交易相對人亦因之須耗費人力評估以重新確認產品致影響相關之生產運作,該發函行為,亦已違反公平法。

公平會於九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所公布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事業發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案件之處理原則修正,主要修正內容為,將屬處理原則第二點規定有關寄發警告函行為之定義中,須「指明特定競爭對手」之構成要件刪除(舊處理原則原規定「本處理原則所稱事業發警告函行為,係指…以下列方式對其自身或其他特定事業之交易相對人或潛在交易相對人,散佈並指明特定競爭對手侵害其所有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之行為者」)。即修正後,警告函即使未指明特定競爭者為侵權人,仍為本處理原則規範對象,而有被公平會處分之可能。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警告函即使未指明特定競爭者為侵權人,仍為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事業發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案件之處理原則規範對象,而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被公平會處分之可能。

 

回應主題:事業發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6)

回應編號:6608

不當寄發商標侵害警告函罰5萬元

巧x公司因金農興公司銷售「黑鑽香草豬」商品,委託律師寄發金農興公司侵害其「黑鑽」商標權之律師函予金農興公司及其下游通路業者。

巧x食品科技公司不當寄發商標侵害警告函給競爭者的交易對象,公平會認為巧x公司寄發商標侵權警告信函前,沒有經過法院一審判決確屬商標權受到侵害,沒有在警告信函中敘明商標權明確內容,也沒有檢附相關商標註冊字號與商標圖樣等資料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的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應立即停止前項行為,併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公司行號未踐行向可能侵害之公司行號廠商「排除侵害通知」,並說明權利內容、範圍以及侵害的具體事實程序,竟直接寄發「警告函」,即有可能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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