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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補休(雇主應知加班排班補休給薪規定)實務案例及

勞動基準法補休(雇主應知加班排班補休給薪規定)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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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補休(雇主應知加班排班補休給薪規定)勞動條件相關法律條文

勞動基準法第24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 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 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 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 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勞動基準法第32條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
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 過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依前項但書規定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 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勞動基準法第79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 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 、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 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 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 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 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 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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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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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勞動基準法補休(雇主應知加班排班補休給薪規定)實務案例及:(1)

回應編號:9023

勞雇雙方應如何安排進行加班補休

雇主請勞工於平日或休息日加班後,按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給付加班費,如果勞工有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過雇主同意後,可以將加班的工作時數換成補休的時數。但雇主不可片面要求勞工只能補休,或是在還沒加班之前, 要求勞工拋棄加班費的請求權。

補休方式,依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事實發生時間先後順序補休。 原則上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約定,惟為避免補休期限無所限制,並利勞雇雙方遵循,已於施行細則明定以勞雇雙方特別休假約定年度之末日,作為最終補休期限。

勞工如果未能補休完畢,雇主仍然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所謂「工資計算標準」,係指以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當日,勞雇雙方原所約定不低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及延長工時乘數計算之。(平日延長工作時間者,前兩小時加給1/3,再延長兩個小時加給2/3;休息日出勤者,前2小時另再加給1又1/3,第3至8小時另再加給1又2/3,第9至12小時另再加給2又2/3)。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勞工於平日或休息日加班,雇主不可 片面要求勞工只能補休,且補休日期應由勞工提出後,徵得雇主同意排定,而非由雇主排定。如未能補休完畢,雇主仍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


回應主題:勞動基準法補休(雇主應知加班排班補休給薪規定)實務案例及:(2)

回應編號:9022

勞雇雙方不可約定與特休假年度不同的補休期限

加班補休原則上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約定,惟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已明定,應以勞雇雙方特別休假約定年度之末日,作為最終補休期限

例一:勞雇雙方特別休假的年度採「曆年制」,並約定加班後的6個月內休完畢:
(1) 如於3月9日加班,應於9月9日前休完,屆期未補休的時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2) 如於8月9日加班,6個月的期限原為次年2月9日,但依規定,應以12月31日(雙方特別休假約定年度之末日)為該加班補休的最終期限,因此,12月31日屆至如有未補休的時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例二:勞工雙方特別休假年度採「週年制」,加班補休採「曆年制」,如勞工到職日為9月5日:
(1) 如於6月18日加班,原約定期限為12月31日,但依規定,應以9月4日屆至(雙方特別休假約定年度之末日)為該加班補休的最終期限,9月4日屆至如有未補休的時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2) 如於10月5日加班,仍應於12月31日前休完,屆期未補休的時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加班補休原則上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約定,惟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已明定,應以勞雇雙方特別休假約定年度之末日,作為最終補休期限 ,補休屆期或契約終止時,應發給未休畢的補休時數之工資。


回應主題:勞動基準法補休(雇主應知加班排班補休給薪規定)實務案例及:(3)

回應編號:9021

雇主強制勞工補休最高罰鍰100萬

勞工加班後是否選擇補休,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1規定,應該完全依照勞工的意願,雇主不可以片面要求勞工補休。 若雇主強制勞工補休時,依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的規定,可以依照《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罰最高罰鍰100萬元。

勞動部有說明如下:
一、勞工如果有於平日或休息日加班,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雇主本來就應該給加班費。至於勞工加班後是否選擇補休,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1的規定,應該完全依照勞工的意願,雇主不可以片面要求勞工補休。
二、所以,如果雇主強制勞工補休,而不給加班費,當然就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的規定,可以依照《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罰最高罰鍰100萬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雇主強制勞工補休,而不給加班費,依《勞動基準法》處罰最高罰鍰100萬元。 另應依法給勞工例假、特別休假及加班費 ,若有營業需求考量採「 時薪制 」勞工,於國定假日出勤時,除當日薪資按時計給外,應再另外按時計給薪資;業者如事先透過協商或排班表的公布調移實施國定假日,應特別注意調移實施後國定假日的薪資應照給,以避免觸法。


回應主題:勞動基準法補休(雇主應知加班排班補休給薪規定)實務案例及:(4)

回應編號:9020

補休期限或終止契約如未補休完可換取加班費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已明定,應以勞雇雙方特別休假約定年度之末日,作為最終補休期限 。 勞工如未能補休完畢,雇主仍應勞動基準法規定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

「工資計算標準」,係指以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當日,勞雇雙方原所約定不低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延長工作時間(即前兩小時加給1/3,再延長兩個小時加給2/3)或休息日(前2小時另再加給1又1/3,第3至8小時另再加給1又2/3,第9至12小時另再加給2又2/3)出勤加給工資之標準。

舉例而言:勞工於平日加班4小時,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如於補休期限屆期僅只休畢1小時,則剩餘的3小時中,其中的1小時須以150元×4/3發給工資,另外的2小時須以150元×5/3發給工資。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已明定,應以勞雇雙方特別休假約定年度之末日(如:曆年制、週年制、會計年度、學年度之末日等),作為最終補休期限 。勞工如未能補休完畢,雇主仍應勞動基準法規定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


回應主題:勞動基準法補休(雇主應知加班排班補休給薪規定)實務案例及:(5)

回應編號:9019

雇主規定勞工加班後一律發加班費或不同意補休最高罰鍰100萬

雇主請勞工於平日或休息日加班後,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給付加班費,至於勞工於延長工時或休息日出勤工作後,希望換取補休,依規定仍應經過雇主同意,因此,雇主使勞工加班後,無法同意勞工換取補休,依法應發給加班費。

勞工休息日出勤或加班後,雇主本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給付加班費,雇主不得片面要求勞工補休,不給付加班費。如有違反者,依法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回應主題:勞動基準法補休(雇主應知加班排班補休給薪規定)實務案例及:(6)

回應編號:9018

員工出差若出差期間超過工時應給加班費或補休

勞工奉命出差,出差期間已依公司規程提供出差津貼給員工,若其工作時間已超過平時工作時間,並有正當理由證明者,勞工得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要求雇主給予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依內政部民國 75 年 11 月 03 日(75)台內勞字第 451501 號函釋,勞工出差超過正常工時應發給延時工資略以:「勞工奉命出差,其工作時間已超過平時工作時間,並有正當理由證明者,勞工得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要求雇主給予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又內政部(76)民國 76 年 06 月 04 日台內勞字第 506181 號函釋,勞工於假日奉派出差,工資發給標準略以:「勞工於勞動基準法規定應放假之日奉派出差,不論是否領有差旅費,均視為照常出勤,當日工資應依該法第39條規定加倍發給。」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勞工奉命出差,出差期間已依公司規程提供出差津貼給員工,若其工作時間或就用餐、休息時間、移動時間或搭乘交通工具時間等利用休假日,公司可採代休方式換休,因加班費與補休二擇一皆符合勞基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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