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單與事實不符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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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百貨公司舉辦促銷活動於散布廣告傳單上印有「化妝品、內衣買就送」等文字字樣且於文字下方置放香水圖片,讓有意購買的消費者產生只要購買化妝品或內衣就能獲得香水的聯想。但實際上該公司所舉辦化妝品、內衣促銷活動,有須購滿一千元始贈送贈品限制條款,非廣告傳單上的買就送,且贈送贈品為微波爐專用餐盒組也不是有意購買者所聯想的香水。公平交易委員決議依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裁定該公司所散發傳單與事實顯有不實,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
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
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
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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