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讓店如何保護自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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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輔導頂店經驗來講最好買賣雙方有簽約及見證人外,
買受人最好不要在成交時就一次將所有款項繳清
建議簽約時將所有款項分為兩筆
簽約時付一筆款項
等一個月後賣受人(出讓人)沒有欠賬及罰單,全部設備及器具仍然運作順利,才繳尾款以確保買受人權益。
但此做法也有缺陷
就是在這款項未全部繳清一個月期間
因受動產交易法規範所有權是屬於賣受人(出讓人)不是屬於買受人
不能典當、買賣、遷移、出質、移轉、抵押或
為其他處分,
這點買受人應該要事先知曉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二十八條
標的物所有權移轉於買受人前,買受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致妨害出賣人之權益者,出賣
人得取回占有標的物。
一 不依約定償還價款者。
二 不依約定完成特定條件者。
三 將標的物出賣、出質或為其他處分者。
出賣人取回占有前項標的物,其價值顯有減少者,得向買受人請求損害賠償。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
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
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千元以下
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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