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店有關動產擔保交易法
|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二十八條
標的物所有權移轉於買受人前,買受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致妨害出賣人之權益者,出賣
人得取回占有標的物。
一 不依約定償還價款者。
二 不依約定完成特定條件者。
三 將標的物出賣、出質或為其他處分者。
出賣人取回占有前項標的物,其價值顯有減少者,得向買受人請求損害賠償。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
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
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千元以下
之罰金。
|
本頁資訊由阿甘創業加盟網彙整 若有任何建議或疑問,請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