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公證之強制執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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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民國 89 年 02 月 02 日 修正)
強制執行法第 5-2 條
有執行名義之債權人依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自行拘束債務人之自由 或押收其財產,而聲請法院處理者,依本法規定有關執行程序辦理之。 前項情形,如債權人尚未聲請強制執行者,視為強制執行之聲請。
強制執行法第 132-2 條
債權人依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拘束債務人自由,並聲請法院處理,經 法院命為假扣押或假處分者,執行法院得依本法有關管收之規定,管收債 務人或為其他限制自由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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