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下列情況得終止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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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民法法條規定下列情況下,承租人得終止租約:
1. 租賃物,如有瑕疵,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時,承租人雖於訂約時已知其瑕疵,或已拋棄其終止契約之權利,仍得終止契約。
2. 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
3. 租賃物一部滅失,承租人就其存餘部分不能達租賃之目的者,得終止契約。
4. ,於承租人因第三人就租賃物主張權利,致不能為約定之使用、收益者準用之。
5. 承租人死亡,租賃契約雖有限期,繼承人得終止契約,但應先依民法第452、450條規定通知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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